被害人过错的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摘要】被害人过错的激情犯罪主要因为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刺激而引发,确定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据犯罪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其罪过形式,同时不能忽视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才可能酌情给予减轻刑事责任。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激情犯罪;刑事责任
  一、激情犯罪基本理论
  激情犯罪在犯罪学中指的是在一种强烈的、迅速的和短暂的难于控制的情绪冲动下实施的犯罪。这种情绪的产生主要来自主体以外的刺激,根据刺激的性质及与行为人的关系将激情犯罪分为:被害人不当刺激而致的激情犯罪;被害人非不当刺激而致的激情犯罪。本文仅研究被害人不当刺激而致的激情犯罪,即被害人过错的激情犯罪。
  被害人过错的激情犯罪在刑法学中可定义为:因被害人不当的言行刺激而对情绪失去控制,并于不当刺激当时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实施的犯罪。这种犯罪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首先,实施犯罪的起因是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刺激,这一不当言行的刺激足以引发犯罪人产生激情,即被害人的不当刺激是犯罪的诱因,没有这种刺激,行为人不可能实施该犯罪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情绪失控,而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行为人的判断和认识的能力减弱或丧失。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多为异常冲动的情绪所爆发的不计后果的情感宣泄。最后,这种激情犯罪,必须是发生在被害人不当的言行刺激之时,或非常接近的时间内随意的无预谋的犯罪。
  二、被害人过错的激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一)行为人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1.认识能力
  “对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必须承担刑事义务。”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及可预见的后果的认识。通说上认为,一般精神成熟且健全的人,就具有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及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而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情绪往往异常冲动,由于强烈的激愤,会使自己行为的辨别能力因情绪的影响而在短时间内降低,对环境因素的认识能力也随之模糊。同时理性的分析能力也会下降,行为的自我认识能力减弱甚至短时间丧失,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另外,由于激情犯罪的诱因是被害人不当言行的刺激,会产生西方犯罪学中所说的挫折攻击反映,行为人会产生受到挫折而做出防卫的自我意识,认为自己在进行必要的自我保护而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错误的认识。
  2.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认识,进而控、制决定自己是否为此种行为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巴甫洛夫经典条件反射理论认为:当大脑皮层和皮层下中枢某些部位受到一种强烈需要的支配而高度兴奋时,大脑皮层其他部位会由于负诱导而产生抑制。在激情状态下,由于掌管人的理智活动的大脑皮层处于抑制状态,皮下神经节和间脑的活动占了优势,人们就丧失了对理智活动的支配,这时人很难控制自己强烈的愤怒感、绝望和冲动。当行为人受到被害人不当的言行刺激之后,如果这个刺激的强度足够大,就会打乱原有的生理平衡,行为人既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性质,也无法辨别自己行为的原因,更不可能控制这种激情行为。因此,在激情状态下,行为人的形式责任能力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应该依据被害人言行刺激的强度和行为人原有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来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罪过形式
  行为人从罪过形式来看,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故意是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行为的性质。分为希望和放任两种类型,“希望”的主观意志构成直接故意,“放任”的主观意志构成间接故意。而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情况。如前文所述,处在激情状态下的人,因被害人的刺激强度不同,其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而陷于激情状态中不能自我控制。犯罪学学者龙勃罗梭发现:“激情犯罪人在犯罪前都被公认为是正直无暇的人,几乎所有这些人在完成犯罪并且情感冲动得到满足后都立即反悔,他们痛苦地自我忏悔,并试图自杀。”因此,总的来说激情犯罪并不符合故意的主观意志,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排除激情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
  三、被害人过错的激情犯罪刑事责任
  汉斯·冯·亨蒂说:“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应当为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理由。”本文讨论的激情犯罪,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刺激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直接原因。根据罪行相当的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判处相应轻重的刑罚。因此,被害人过错的激情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这既符合罪行相当的原则,又能被社会普遍道德所接受。即便如此仍然不能忽视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还应当充分考量犯罪手段、罪后表现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兼顾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酌情给予减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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