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地区幼儿教育券制度对比及其对大陆幼儿教育的启示


  一、教育券及幼儿教育券的涵义
  
  1955年,芝加哥货币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发表了《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一文,在文章中,弗里德曼首次提出了教育券理论。他认为应该改变目前对公立学校的直接补助的教育投入方式,由政府向学生家庭直接发放教育券。也就是说,政府把本该投入到教育中的资金经过折算发给每一位学生,学生凭券可以自主选择。到任何一所政府认可的学校,包括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就读。这样,政府可以通过发放教育券保持对教育的投入,学校之间也会因为学生掌握充分的选择权而增强竞争,其结果是促进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1962年,该文被收入弗里德曼的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此后,教育券概念得以广泛传播。
  现在,教育券的使用范围已延伸到幼儿教育阶段。政府针对一定年龄层的幼儿家庭,全面或选择性(依家庭所得,或幼儿就读机构的性质)发放一种有价证券,家长持“幼儿教育券”送孩子入园,将教育券交给所读幼儿园抵免部分费用,幼儿园将所收教育券汇集后向政府兑换现金。我国台湾地区将用于幼儿教育的教育券称为“幼儿教育券”,香港地区则称为“学前教育学券”。
  
  二、台湾、香港地区幼儿教育券的实施历史对比
  
  台湾当局1994年在其召开的第七次教育会议上,研讨了以教育券直接补助学生的可行性。1995年台湾“教育部”在其教育报告书中指出“教育券是由政府编列预算。对符合特定资格学生所作的直接辅助。”1996年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在检讨教育现状后,建议在未来教育市场的质量与价格达到适当均衡时,研究推动实施教育券的可行性。台北市政府于1998年7月先行实施幼儿教育券计划,自2000年9月起,台湾全面实行幼儿教育券政策。
  香港政府在2006年立法会CB(2)277/06-07(01)号文件中向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提出以学前教育学券形式直接向家长提供学前教育学费资助的建议。2006年12月,财务委员会在FCR(2006-07)29讨论文件中指出:学前教育为终身学习奠立基础,政府应在学前教育上投放更多资源,努力使全港所有适龄儿童受到素质优良的学前教育。香港教育统筹局局长建议,由2007-2008学年起推行学前教育学券计划,直接向家长或合法监护人提供学前教育学费资助,以供支付年满两岁八个月的子女的学费。
  
  三、台湾、香港地区幼儿教育券的实施办法对比
  
  1998年,台湾的台北和高雄两市率先实施幼儿教育券。两市主要是给5岁幼儿的家长每学期发放1张5千元台币的幼儿教育券,凡就读于私立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凭券可抵消5千元台币的学费,如有不足,自行补足。幼儿园将收到的教育券汇总后,向教育局、社会局领取抵免的金额。但就读公立园所不得抵免。台湾其他县市也在2000年跟进实施幼儿教育券,金额与台北、高雄两市相同。
  
  香港幼儿教育学券制度的实施晚于台湾。还处于起步阶段。香港政府计划从2007-2008学年开始,为人读符合资格的幼儿园的幼儿家长提供学费资助,且订立为期3年的过渡期。由于香港所有的幼儿园均属私营,因此,只有本地非牟利的、且同时开办半日制和全日制班级的幼儿园,才符合资格根据建议的学券计划兑现学券。学券的额度如下表:
  
  四、台湾、香港地区幼儿教育券的实施目标对比
  
  台湾实施幼儿教育券的目标在于通过赋予家长自由选择教育的权利、增加政府监督教育品质的权力、提升公立幼儿园的品质以及解决“不合格”幼儿园问题等方式,来提升幼儿教育的品质。
  香港学前教育学券计划的目标是增加政府在学前教育上的投资来减轻家长的财政负担,提升幼儿园校长和教师的专业水平,提升幼儿园透明度,从而提升学前教育的品质。
  
  五、台湾、香港地区幼儿教育券的实施评估对比
  
  台湾幼儿教育券实施以来,已有多位学者进行调查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家长的满意度均达到五成以上。且大多数家长希望继续实施此项政策。“幼儿教育券”政策的实施,使台湾儿童福利政策向前迈进一大步,对于提升幼儿入园比率有很大的帮助,但其中仍有美中不足的部分。首先是通过赋予家长选择权利提高幼教竞争品质的功能未见彰显。虽然政府每年有进行幼教机构的评监工作,但评监结果并没有透过各种传媒让家长知道。事实上,家长如果不能获得正确的资讯将无法做出正确的抉择。其次,对于幼儿园内部提升教育品质方面没有显著的实质性帮助,且申请幼儿教育券的过程繁琐,增加了行政工作量,政府拨款速度又慢,反而给幼儿园造成困惑。
  香港幼儿教育学券制度才刚开始实施,因此还无法对实施的情况进行评估。将香港学前教育学券计划的相关文件与台湾幼儿教育券实施情况对比可以看出,香港学前教育学券制度更加注重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和保证幼教质量。
  
  六、台湾、香港地区幼儿教育券对大陆幼儿教育的启示
  
  我国大陆某些地区也尝试过教育券计划。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2001年出台了《长兴县教育局关于教育券使用办法的通知》,规定教育券主要面向民办学校和职业类学校的学生,2002年,又将教育券的使用范围扩大到贫困生群体。2003年8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本着“提升幼儿入园率和办学水平”的宗旨,在懈浦镇试点发放幼儿教育券。幼儿家长拿到幼儿教育券后,可以在该镇被评为宁波市三星级以上的幼儿园中作为等值的保育费使用。这些教育券政策的实施只是极小规模的试点。台湾、香港地区的教育券制度对大陆幼儿教育有一定的启示:
  
  1.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中的职责
  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明确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的高度明确和确认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将学前教育的意义、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我国发展学前教育的宗旨及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责任,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用法律这一有效武器确立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
  
  2.增加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
  政府应在总量上保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投入,并切实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拨款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各级财政应保证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确立不同地区不同的学前教育投入体制,将我国学前教育投入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并以各种形式保证财政经费的落实与有效使用。
  
  3.政策实施透明化、便民化
  政府应根据幼教发展实际情况,切实制订各种措施和政策,并保证政策实施的透明化、便民化,以提高实施的实效。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定期公布幼教机构的相关讯息,使家长可以及时掌握真实有效的资讯。
  
  4.注重教师专业成长,提高幼教品质
  学前教育质量能否从根本上得以提高,幼儿教师的素质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致使幼儿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大大降低,队伍极不稳定,严重影响了幼儿教师队伍的质量。因此,政府应通过法律等形式对幼儿教师资质、教师来源、专业发展与培训、职责与权利、福利待遇、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明确规定,稳定幼儿教师队伍,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进而全面提升我国学前教育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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