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之法理学理论及分析方法的新思路


  摘 要 在研究内容上,哈特从批判奥斯汀的“命令理论”入手,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检验标准和遵守依据等方面,提出了以“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 、“一阶规则、二阶规则” 和“承认规则”为核心的“规则理论”;在分析方法上,哈特把语义分析之哲学方法、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相糅合, 从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框架,对法律的概念进行了语境考察,为法理学理论及分析方法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 哈特 “规则理论” “授权性规则” “承认规则” 语义分析方法
  作者简介:戴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45
  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创立者。而他撰写的《法律的概念》被誉为 20 世纪法学的经典之作,是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标志。在这本简练又富于思辨的论著里,哈特从批判奥斯汀的“命令理论”入手,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法律的检验标准和遵守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提出了以“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一阶规则、二阶规则”和“承认规则”等为核心内容的“规则理论”。并且,哈特还把语义分析之哲学方法、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相糅合, 为我们探寻法律的真谛开启了一扇新窗,为法理学理论及分析研究方法提供了新思路。
  一、法律概念的研究内容——“规则理论”
  (一)法律的内容、存在方式:“规则” vs. “命令”
  关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的讨论,奥斯汀认为法律就同一于命令,提出了 “主权-命令-制裁”的模式。而哈特对于此种命令模式则展开了他的批评与论述,其中对法律内容多样性的讨论展现出了哈特的“规则理论”对奥斯汀“命令理论”批判的致命一击。
  1. 法律内容的多样性——“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
  在刑法和部分侵权法中,奥斯汀的命令模式是可以得以验证的。但是其他法律,比如合同法中签订契约的规则、遗嘱法中订立遗嘱的规则、程序法中规定法院管辖权的规则等,这些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命令理论”所无法涵盖或者类比的。哈特把这些规则称为“授权性规则”,并将之概括为两种类型:“授予私人权利的规则”和“授予公共权力的规则”。
  哈特认为,授予私人权利或者公共权力的规则是给予行为人得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机会和条件,而非规定行为人必须做或者禁止作为的强制要求;而且,违反此种“授权性规则”其结果只会使其行为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果,而不会招致制裁。在这一方面,授予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授权性规则”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等“义务性规则”存在巨大差异。
  2.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以习惯为例:
  奥斯汀的法律“命令理论”预设的是,所有的法律来源于审慎的、经过法定程序的立法活动。换言之,“法律必然表征为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然而,隐性的权利义务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明文规定的权利义务,因为即使再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无法做到把所有的权利义务都列入一个清单。更何况,权利义务背后的利益关系始终处于流动和发展之中,难免有所疏漏。”
  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哈特以习惯为例,指出了奥斯汀法律“命令理论”的致命缺陷。
  3. 适用范围的普遍性:
  在奥斯汀的命令模式中,命令只对除发号命令者以外的其他人发出,对发号命令者本身并不具有拘束力。但是,类比言之,即使是在签订合同时,订约人所签订的合同对自己也是有约束力的。哈特对此也有所阐述,他认为“我们是在行使由规则赋予我们这样做的‘一个权力’,在该要约人‘内部’区分出两个人,即一个以义务创立者的身份行为的人,和以受约束的人的身份行为的另一个人。”
  法律不是像命令那样,使立法者从定义上处于其命令范围之外的人。立法本质上不存在只针对他人的东西,立法存在自我约束性。法律以抽象和概括的规范形式,使立法者本身像所有公民一样享受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受到法律约束。
  (二)法律的检验标准:承认规则vs. 主权者
  針对奥斯汀所论述的“不受法律限制的主权者”观念,哈特持否定态度,并在此基础上认为需要一个新的思路,因此,他提出了“一阶规则”与“二阶规则”的结合。紧接着,哈特又提出了“承认规则”来认定这两种规则是否属于法律规则。
  哈特所说的“承认规则”比较复杂,并且在很多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得到清晰的阐述,而主要是由法官法院等权威人士、机构在鉴别特定规则是否为法律规则时所形成和存在的。哈特还提出了“终极承认规则”的概念,认为在承认规则体系中有一项处于最高位阶的、最终的承认规则——例如“在古代封建时期君王制定的规则才是法律”、“在现代英国女王议会所制定的规则即是法律”。
  (三)遵守法律的依据:内在观点 vs. 服从习惯
  哈特否定了奥斯汀的“服从习惯”理论在法律连续性、持续性方面的解释力。关于法律连续性的讨论,哈特以古代封建君王交替期间服从习惯的缺失展开批判;而关于法律持续性的讨论,哈特从古代法律制定者因去世而丧失人们的服从习惯展开批判。
  因此,哈特认为法律被遵守的依据是“内在观点”,而非服从习惯。“内在观点”理论认为只有人们真正存在的发自内心地承认、接受、服从法律规则的内在观念才是人们遵守这些法律规则的根据——即“应当/有义务作为/不作为”;而“服从习惯”只是一种外在表现,而非一种内在观念,即 “是被迫作为/不作为”。法律因为这些内在观点而取得了人们对它的长期忠诚,从而得到了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
  二、全新的分析框架:语义分析方法
  《法律的概念》一书以创新的分析方法——日常语言的法律分析手法,展开了全新的分析论证框架。
  (一)纵向分析框架:语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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