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的历史原因


  本文认为,中共二大提出并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自决主张,有其一定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来自当时国际与国内、主观和客观诸种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历史合力”。
  关键词:中共二大 民族政策 民族自决 联邦制
  作者许彬,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地址:兰州市,邮编730020。谢忠,女,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邮编411201。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中国历史上破天荒地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同时也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中共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对外“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对内“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15、116页。)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引文中,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的是“自治”,而不是“自决”。因此,学术界对中共二大是否提出了“民族自决”至今仍存在分歧。有的人认为,中共二大已经提出了民族自决的主张。(注:参见任一飞、周竞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关系史》,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何龙群:《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史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易清:《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形成的历史轨迹新探》,《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田烨、徐连栋:《大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研究》,《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也有的人认为,中共二大只是提出了“民族自治”与“自由联邦制”,直到1923年7月,中共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规定“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发\]生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41-142页。原文此句遗漏“发”字,加方括号补上。参见时光等选编:《“二大”和“三大”:中国共产党第二、三次代表大会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页。)才第一次提出民族自决的主张。(注:参见李资源:《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史》,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张尔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张文淼:《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7期;盖世金:《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新疆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但是双方都没有对各自的观点进行具体的论证。
  笔者认为,中共二大提出的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实际上就是“实行自决”,至少也包含着“实行自决”的涵义。这是因为:第一,从当时的话语环境来看,民族自决成为世界潮流。这个潮流进入中国后,人们对“自决”和“自治”的理解虽然有所侧重,但并没有什么严格的区分,“自治”也包含着自由分离权,而不像现在一样,是剥离了自由分离权的“自我治理”之义。在中共早期文献中,不乏二者并提连用或交叉替换的实例。(注:如毛泽东在1920年12月1日致蔡和森等人的信中提出要“帮助蒙古、新疆、西藏、青海自治自决”(《毛泽东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这是一种并提连用。再如,1922年11月,陈独秀在《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中针对蒙古问题指出:“在中国政象之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尊重民族自决的精神,不应该强制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之人民和我们同受帝国主义侵略及军阀统治的痛苦;因此我们不但应该消极的承认蒙古独立,并且应该积极的帮助他们推倒王公及上级喇嘛之特权,创造他们经济的及文化的基础,达到蒙古人民真正独立自治之客观的可能。”[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22页]显然,这里先后出现的“自决”和“自治”意义都是指蒙古等民族享有自由分离、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利,属于一种典型的替换用法。)中共二大《宣言》中提出的“实行自治”,实际上就是“实行自决”的一种替换用语。(注:当代意义上的“自治”,最早出自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规定:“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独立的自治区域。”[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75页]在这里,民族自决权首次被赋予了“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之外的第三层含义——“建立独立的自治区域”)。虽然这一新思想是在民族自决的基本政策框架内提出的,但是,正如郝时远先生指出,它是“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结合中国革命中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对民族自决权给予的符合中国实际的新解释。”(郝时远:《中国的民族与民族问题》,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经过不断的演变和完善,对民族自决权的这一“新解释”逐渐发展为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新思路、新政策——“民族区域自治”。第二,从前后内容的一致性来看,中共二大《宣言》在开头部分已经揭露了帝国主义民族自决口号的虚伪性,明确表达了对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自决的赞同和追求,(注:中共二大《宣言》在第一部分指出:“帝国主义者们还口口声声唱什么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和人类平等等好听的名词……但是中国人民受了这九十年被压迫的经验,却最易了解帝国主义者所宣称的平等和自决是什么意义。而且也容易了解只有打倒资本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07页])接下来应该顺理成章地提出实行“自决”,而不会是当代意义上的“自治”。第三,从实行联邦政体的一般程序来看,实行“自决”是蒙古、西藏、“回疆”三部成为“民主自治邦”的前提和基础。第四,正如下文将要论述的,中共早期精英在二大召开之前已经接受了民族自决的主张,而且中共在二大上做出了加入共产国际的决定,同共产国际推行民族自决的指示保持一致,是中共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因此,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主张,既有可能又有必要。总之,对中共二大民族纲领的理解,要联系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话语环境,结合联邦政体的一般程序以及《宣言》内在的逻辑联系,抓住实质,不能死抠字眼。事实上,中共二大《宣言》的民族自决主张已经非常明确,只不过使用了“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1页。)“实行自治”等不同表述,但它们的含义同“实行民族自决”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中共二大的民族自决纲领包含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中华民族对国际帝国主义的自决和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对军阀统治的自决,而后者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中共二大的民族自决纲领像一部“三部曲”:实行民族自决是前提和基础,它作为核心理念,始终贯穿于其他两个环节;自由联邦制是各民主自治邦加入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中介环节和基本形式;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是中共提出民族自决纲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实行自由联邦制和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都是中共二大民族自决纲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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