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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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法律权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建设法治的普遍共识和共同追求,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进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确立法律的权威。法律能否至上是法治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和命脉。正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讲:“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系统的特征为“法律主治”,即“人民受法律治理,唯独受法律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法治秩序的构建和法治精神的形成都依赖于法律权威的生成。坚持依法治国必须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主要、最根本、最基础的,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这是坚持依法治国最重要和最迫切的课题与使命。
  一、突出科学立法。确立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重点
  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如果不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就树立法律的权威,不坚守审慎、科学和负责的态度来制定法律,那就算制定出的法律条文本身再细致和科学,法律都将只是一纸空文。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只有科学立法,才能够保障法律的质量和水平,才能够真正确立法律本身的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法律不是越多越好,如果立法数量急剧增加,调控范围无所不涉,法治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演变成法律的统治,法律也势必会泛滥成灾,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加强和改善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才能从源头上确立法律的权威。第一,明确立法观念,确立法律权威。树立科学正确的立法观念,减少法律特别是法规制定中的利益倾向,制定出的法律要真正以人民利益为本。霍布斯曾说:“良法就是为人民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每一部法律的制定,能不能获得应有的法律权威,关键是看能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高度关注和衷心拥护,根本在于这部法律能不能反映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习近平在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因此,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是立法工作永恒的课题,也是我们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和追求。第二,完善立法体制,确立法律权威。当前要简化现有立法层次,减少立法主体的总量,明确各级立法主体的权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三,突出立法重点,确立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法律应当更好地发挥它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推进各项改革全面深化地进行下去,要通过法律来维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因此,法律应当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样才能树立起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四,改善立法程序,确立法律权威。民主立法是各国立法工作的核心理念,也成为我国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的根本中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可以尽可能防止由于立法行为而加剧现实体制中存在的利益倾向现象,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整体社会效益。
  二、加强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重心
  “一分立法,九分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工作重点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在有效实施中,法律才能彰显其作用和价值,才能树立和突出其权威。只有加强法律的实施,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本身的目的和功能,才能最大范围地发挥法律对规范社会秩序、保障民众权利的根本效能,也才能最大限度地约束和制约公共权力。加强法律实施,才能让法律成为“运行中的法律”,成为“有生命力的法律”,成为“有权威的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2月23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坚持科学立法,更要注重法律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加强和改善法律实施工作,增强法律实施的严肃性,才能从根本上确立法律的权威。
  第一,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水平和行政执法的质量,夯实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让政府权力在一个良好健全的行政体制框架下运行,才能树立法律权威。因此,应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增强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常态监督体制建设,构建一个法律能够全面正确得以实施的政府法治制度框架。
  第二,加强和优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夯实法律权威。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司法制度保障。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施具有关键作用。突出法律权威,归根结底还要靠司法制度来保障,让法律得到正确全面的实施运行。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司法制度改革作出三方面的具体部署: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一系列司法制度改革,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也充分彰显了党中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立法律权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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