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内涵特质和发展趋向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植根于中国国情与实际,在继承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基础上产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不仅体现了人权发展普遍意义上的共性,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阶段意义上的个性,具有理念上的超越性与制度上的适应性的有机统一,内涵上的发展性与形式上的多样性的有机统一,目标上的人民性与标准上的规律性的有机统一,原则上的普遍性与方法上的灵活性的有机统一。面向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正呈现鲜明的发展趋向,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实践特征;发展趋向
  中图分类号:D6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8-0059-04
  作者简介:吴大兵(1969-),男,重庆秀山人,重庆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研究方向:政治发展理论与党的建设。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必备的基本和根本的权利。社会的现实基础是人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形成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中国社会发展实践与科学理论相结合的结晶,也是人类人权文明发展的科学理论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要求,赋予了科学理解和把握这一理论的内涵、特质及发展趋向的时代需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概念的内涵解读
  人权与民主、自由等一样都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但不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阶段决定着对人权语义与范畴的不同定义和阐释。比如在西方资本主义视野下的人权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在价值理念与基本内容诸多趋同的基础上,在目标实现、形式存在、路径选择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和差异。因此,科学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首要是厘清其概念和基本内涵。
  1西方资本主义语境下人权的基本含义。作为历史性的概念,资产阶级人权观是对封建特权和僧侣神权的否定,伴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应运而生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先驱就提出了初步的人权思想。他们提倡人性,反对神性,主张人生的目的是追求现世的幸福。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将自14世纪以来形成发展的天赋人权的理论进行了新的阐释,他认为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人赋君权。在《政府二论》中他强调:“这个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人的状态,却不是一种特权状态。”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对天赋人权理论进行了新的丰富和发展。他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生而平等,权利天赋,主权在民。这些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基本以相应的形式被固定下来。比如,在美国,1776年人权作为重要内容写入《独立宣言》,并成为政治纲领。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通过了具有里程牌意义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人权宣言》),指出:“在权利方面,人民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1]20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又赋予了新的内涵,范围上从国内扩展到国际,从经济扩展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环境、发展、和平、人道主义等也成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通观西方资本主义人权观,最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共识:天赋人权理论是其核心理论基础。它以人权肯定和确立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和地位,否定了封建的王权和神权政治,抛弃了君主专制、等级制和特权制,这无疑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局限性和历史性:一是它把人权置于人性的抽象性角度去认识、理解和判断,忽视了人权的本质和人权真正的来源在哪里;二是它过分强调人权的政治属性,尤其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忽视了社会系统的整体性,特别是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三是忽视人权赖以存在的客观经济基础,违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发展规律,忽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反作用,脱离本身的社会实际去寻求人权的发展和保障,从而表现出人权的虚无性和伪善性;四是现实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把自己的人权视为“普世”的唯一的正确标准,对别国人权指手画脚,否认人权形态的多样性。因此,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观只不过是其整个思想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维护其利益的工具。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定义逻辑。从理论逻辑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立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的出发点,马克思认为: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它与公民权不同,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马克思将人权视为不分民族、阶级、性别等差异,任何人都应平等地享有的权利,这是其本来意义上的人权,并指出“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2]436同时他还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构成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进而马克思认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2]443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人的全面解放观,马克思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只有获得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解放,才能获得彻底解放;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无产阶级始终把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革命的起点和归宿,把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价值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
  从实践逻辑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实践而产生、形成、发展和不断走向完善的。共和国的成立,是我国人权崭新事业的开始,限于认识的不足和历史的局限,改革开放前的30年,可以说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走过了一段弯路,包括出现“文革”那样对人权的践踏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开启新航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终止了“两个凡是”,人权的发展和保障迎来了春天。1982年通过的我国第四部宪法,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1975年宪法仅2条,1978年宪法也只有12条)。1991年我国发布了首份“人权白皮书”。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从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这是我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我国的人权中赋予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多种权利。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大力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也取得了更大的进步和发展,并日益走向科学理性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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