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气候变化研究述评


  自从气候变化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国际政治议程以来,有关气候变化研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著作不断涌现。尤其是在美国学术界,其研究起步之早、出版学术著作之多、研究视角之新,都为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总体上来说,虽然美国学界现有的著述表现出不同的研究路径和多元的观点,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它们又具有共同的特点和研究偏好。出于分析的需要,本文暂且称其为气候变化研究中的“美国学派”。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无意就美国学界对气候变化问题研究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梳理,而是遵循“问题导向型”路径,分别就美国的气候变化政策、国际气候机制、能源问题与气候变化、伦理与全球气候治理、气候变化与国家和国际安全等几个领域,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述。
  
  一 关于美国气候外交的研究
  
  早在冷战时期,时任美国国务院海洋与环境科学事务高级顾问的戴维·沃思(David A.Wirth)在《外交政策》杂志上撰文强调,面对气候变化对人类的潜在影响,国际社会应当加紧将应对温室效应提升到外交政策议程的高度。由于当时人们仍然怀疑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性,无论是在美国政策界还是在学术界,该问题仅仅处于“争议阶段”,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直到冷战结束之后,随着气候变化的科学性依据说服力的增强,以及气候极端事件的频发,国际社会开始就气候变化问题进行谈判,力图实现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而作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立场无疑至关重要。就在这一时期,研究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论著也开始出现。由美国环境政治学家保罗·哈里斯(Paul G. Harris)主编的论文集《气候变化与美国外交政策》是这方面颇有代表性的成果。该书主要就美国国内政治和对外气候政策进程之间的互动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例如,加里·布林纳(Gary Bryner)在《国会与气候变化政治》一文中专门就国会于1988~1999年期间对美国总统关于气候变化的倡议所做出的各种反应进行了分析和解释。布林纳认为,总统和国会之间的权力分立——前者谈判国际条约而后者批准条约并且通过立法来实施——是造成美国陷入国际气候谈判僵局的重要原因。国会之所以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犹豫的态度,部分地是由于考虑到支撑美国经济现状的预防性原则,而这是化石燃料行业的强大游说活动造成的。再者,国会的分权和分裂的结构也导致了它应对环境问题能力有限,国会议员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也对美国气候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尼尔·哈里森(Neil E.Harrison)通过借助“双层博弈”分析模式,探讨了国内因素对美国国际气候谈判的影响,他指出,“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的重要性甚至比不上美国的一次选举”。雅各布·帕克(Jacob Park)认为,除了白宫和国会,商业团体和关注环境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等行为体,也对塑造美国的气候变化政策施加了重要影响。
  如果说上述学者偏重于研究国内因素对美国气候政策的影响的话,那么米歇尔·贝特西尔(Michele Betsill)和保罗·哈里斯(Paul G.Harris)则是以国际因素为出发点,研究了国际气候规范对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影响。贝特西尔通过分析美国参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进程发现,国际气候变化规范实际上迫使美国去重新思考“什么才是国际社会中的一个合法成员”这一问题。面对国际气候规范的压力,美国不得不调整气候变化政策以提升其国际信誉。哈里斯甚至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最重要的国际气候规范已经在美国产生了内化。此外,安德烈亚斯·米斯巴赫(Andreas Missbach)还以经济学中的法国“调节学派”(French regulation school)和公共决策模型等理论,分析了美国采取特定的气候变化政策及其政策工具选择偏好的决定因素。
  不可否认,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将不可避免地使美国社会在短期内承担经济成本。而在遥远的未来,减排的收益又不太明朗,这就使得制定一个成功的气候政策变得困难重重,甚至有人对大气中温室气体排放的渐增持观望的态度。即使美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社会共识在增强,但是在选择何种最佳行动路线的问题上,美国国内仍然没有取得共识。斯坦福大学能源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主任戴维·维克托(David G.Victor)2004年出版的《气候变化:激辩美国的政策选择》一书提出了三种政策选择:一是作为一个现代、富饶的国家,美国有能力适应气候变化,言下之意是美国无需采取任何减排行动;二是敦促美国应当重新接受《京都议定书》,但前提是要对《京都议定书》进行修订,以提高其功效;三是建议美国自行采取单边行动,在国内“自下而上”(bottom-up)地创建一个低碳排放技术市场(意即从各州政府到联邦政府),这与“自上而下”(top-down)的国际协议(从国际层面到单个国家,如《京都议定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目前看来,继续游离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之外显然不利于美国国家形象的改善。相形之下,第二和第三种观点成为美国必须面对的政策选择。
  一般认为,国家对物质利益和相对权力的追求是国际气候协定难以达成的主要因素。然而,洛伦·卡斯(Loren R.Cass)则对上述看法提出了质疑,指出物质利益和相对权力位置并不能够充分解释一国国内和国际气候政策的演变,规范性争论(normative debates)也是解释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卡斯在其著述中分别选取了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气候政策作为研究案例,通过对比分析他发现,除了行为体的物质利益、大国相对权力排序之间的互动等因素在塑造三国的气候政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外,国际规范性争论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国内规范性争论也对三国的气候政策偏好产生了重要影响。与此同时,卡斯还提出了在一国国际和国内气候政策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两种规范性争论:一种是“谁应当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负主要责任”;另一种则是“指导全球减排的一般原则”。这些争论处于国际气候谈判的核心,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与美、英、德三国的国内及对外气候政策立场融为一体。一言以蔽之,只有将观念(规范)因素同物质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够更好地理解一国应对气候变化时的内外政策选择。卡斯的研究突破了现实主义单纯以权力、利益来解释国家对外政策的局限,有助于人们理解和预测一个国家在面对类似于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性公共问题时可能做出的政策反应。
  
  二 关于国际气候机制的研究
  
  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创建有约束力的气候治理机制,使相关国家参与到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自1990年国际社会成立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INC)具体负责公约的谈判和制定工作以来,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声明、宣言、决议、协定等成果。这当中,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达成具有里程碑意义。因而,早期美国学界对国际气候机制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这一公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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