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一个简明朴实,却有着丰富内涵和体现时代要求的新提法。能不能发挥、如何发挥这个积极作用,需要从世界到中国、从历史到现实,在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上反复观察、思考,积极探索、实践。 
   宗教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这三个特点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其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我们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必须时刻注意并充分估计宗教的这些特点及其带来的影响。正是立足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全面、深刻的认识,立足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呈现的阶段性特征的敏锐、准确的把握,立足于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而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强大动力和巨大活力的空前的社会变革,同时又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的鲜活实践,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强调,对宗教问题要有“四个全面认识”: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只有做到“四个全面认识”,才能为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
  
   一 
  
   在当今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宗教到底是和谐因素还是冲突因素,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当今世界,宗教问题却成为热点问题,对世界发生着重大影响。有的冲突、战争,直接因宗教引发。有的冲突,又因宗教因素而加剧、扩大,变得扑朔迷离。 
   在国际政治势力的角逐中,各方都在争夺宗教这面旗帜,因为这面旗帜下汇集着数量可观的群众。一些国家的政治家为拉选票,争相拉拢靠近宗教。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渗透,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他们仇视的主权国家兴风作浪。 
   邪教不是宗教,但它往往冒用或盗用宗教的名义,散布精神麻醉的病毒,实施精神控制的邪术,欺骗群众,危害社会,触目惊心。对邪教,国际社会纷纷采取多种方法防治、果断措施严惩。 
   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曾经预言,随着科学的不断胜利,宗教将很快被逐出历史舞台。但两个多世纪以来的情况并非如此。在生产力空前发展、科技飞速进步、人类文化素质普遍提高的同时,本来应该有更多的人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寄托。但现实是,宗教不仅没有消亡,影响却还在增大,在一些地方颇有升温之势。 
   宗教大都主张仁爱、慈善、和平,但在当代世界,主张和平、宽容的宗教不幸被一些人歪曲、利用。他们或是借口宗教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或是打着宗教旗号制造暴力恐怖,进一步挑起隔阂、猜疑和仇视,引发紧张、冲突和对抗。纯洁的宗教也被亵渎,神圣的宗教也遭践踏。2000年《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大会宣言》愤慨地指出:“我们的世界被暴力、灾难、战争和各种毁灭行为所破坏,而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 
   当今世界因宗教问题引起的冲突,其背后往往有经济、政治利益的冲突。但在社会经济、政治矛盾的运动中,宗教的作用为什么总是被突出出来呢?这是因为,宗教领袖在信教群众中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往往会成为整个宗教共同体团结的核心;宗教凝聚和控制着众多的群众,在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时,甚至可以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掀起巨大的风暴。实际的经济、政治利益的冲突便常常从宗教“借光”、“借力”,披上宗教的神圣外衣,也就是“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而宗教一旦卷入冲突之中,就不仅仅是一个“名义”问题,冲突会因之而变得更加复杂尖锐。一方面,冲突会以宗教感情爆发出来而不可收拾;另一方面,冲突又会以心理积淀深埋下去,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死结。西方有宗教学者认为,“宗教是一种很难定性、不易评判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它与人类文明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联系,并造就出众多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政治家和具有崇高道德力量的伟人;另一方面,在人性的偏执、社会的罪恶、种族的仇视中,也经常能看到宗教的阴影,宗教又常常成为社会动荡、冲突、甚至战争的助力。”一部世界宗教发展史反复表明,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又可以引发社会冲突。 
  
   二
  
   邓小平同志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这段话含义深刻,也涉及“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一重大问题。“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就是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制定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法规,要特别慎重、十分严谨、考虑周密。但如何既充分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又防止“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的“宗教方面搞狂热”?对这个问题,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 
   我们党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正在出色地破解“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个难题。 
  
   (一)理论建树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明确 
   江泽民同志1993年提出了宗教工作的“三句话”,即“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大报告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重申了这个基本方针。 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的明确,立论于对宗教“三性”简明扼要的认识,即充分认识和深刻分析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并正确估计宗教的这三个特点带来的影响。这是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正确回答宗教究竟是冲突因素还是和谐因素、是消极因素还是积极因素的问题的理论基础: 
   ——强调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我们要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就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
   ——强调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维护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就必须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渗透; 
   ——强调宗教存在的“根本是长期性”: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系列不同发展阶段的长久进程中,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要调动、凝聚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全面进步,就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
   因此,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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