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由于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期待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 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 体系建构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概述
  为有效应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2015年4月1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包括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等方面的内容。
  社会治安防控之所以要成为一个体系,是因为一个体系化的、系统性的工程运行更加有效。作为建立全国性的社会治安预防体系,更加需要一个完整的并相互联系的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论,但其本质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和个人行为的秩序与安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体,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综合运用各种策略、措施及技术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系统性预防和控制的一项专门工作与方案。
  (二)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①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不仅包括未成年人主体所实施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某些触犯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仅仅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种社会力量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之后的改造工作做了大量努力,使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社会高速发展、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各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又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编织社会治安防控网,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努力使影响公7共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得到有效遏制,使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社会更加和谐有序。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符合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和教育好未成年人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存亡和民族的兴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对他们个人来说是一个悲剧,对国家的发展来说也是一个悲剧。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利于未成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未成年时期,是人生最富有朝气、蓬勃发展的时期,是一生中最为重要的阶段。如果国家、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并尽力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培养、保护工作,使他们始终沿着健康向上的道路成长,那么,他们就会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成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积极力量;如果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任其发展,就会使一些未成年人受到有害因素的毒害,走上犯罪道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年纪轻轻就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则会影响整个人生道路。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预防。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绝对数有所上升,更为严重的是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不断增长。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现状
  (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工作机制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②的相关规定,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架构应该是:“政府统一领导;行政部门(含居委会)各司其职;家庭、社会、学校、政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该法主要从各部门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事前预警不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学校、家庭缺乏足够的重视、缺少必要的沟通,公安机关没有及时介入,从而失去了预防的最佳时机,没有将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致使很多未成年人从“严重不良行为”逐步发展为骇人听闻的恶性犯罪。其次,没有形成系统的预防工程。这种统一的责任要求与极不统一的责任者的矛盾,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困难。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措施没有完全到位,家庭、学校和社会并未形成有机联系,难以合成强大合力。最后,职能主体缺乏向基层延伸的触角。未成年人帮教管理的基本模式应当是以党和政府组织为职能主体,公安司法部门发挥各自职能,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和其他社区组织积极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格局的综合作用并未显现,因为职能主体的触角并没有真正覆盖社区,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诱因没有根本消除,很多非法网吧、不良网络信息、淫秽色情网站等社会丑恶现象依旧存在,这些都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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