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关系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等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维护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当前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进一步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完善规程,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以适应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的需要。
  1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审判的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涉及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度。如果只是为了完成办案数量,为监督而监督,很可能会导致盲目地追求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而忽视了办案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有可能为凑数量而盲目或以牵强的理由提请抗诉,由此而导致抗诉未能采纳,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合理的维护,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将损害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是实不可取的。因此,民行检察工作部门一定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数量的关系,坚决摒弃单纯追求数量的错误意识,以质量品优作为抗诉检察工作的目标。在追求办案高质量的前提下,注重数量的发展,实现数量与质量的双重良性发展。
  2正确处理效率和效果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或者抗诉的办理期限都给予了明确规定。意在督促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注重办案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部门在注重办案效率的同时,更要注重办案质量的把握和提高,办案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力线,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广泛,需要我们广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养,保重办案质量的提高,特别是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已经形成网络事件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还要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职能。
  3正确处理传统和创新的关系
  传统民行工作主要以民事抗诉案件为中心,甚至将其作为唯一办案重点,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和业务范围需要适当扩展和拓宽。自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关于民行工作改革会议召开以来,全国上下各级检察机关都在新时期民行改革工作會议精神的感召和指导下,先后开展了创新性的工作,并取得巨大的突破性进展,并改变了过去单纯以抗诉为支柱的民行工作为核心的思路和考核体系,逐渐转化为以抗诉为中心、多元监督模式并重的工作思路和考核体系。当前民行工作的三项创新重点工作主要为执行监督、违法行为调查和支持、督促起诉等。我们需要在坚持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基点的基础上,努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和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三项创新工作的突破式发展。
  4正确处理事实和说理的关系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领域广,法条多,理解难。如何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坚持依法办案,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事实与说理的关系。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要得到改判并实现公正的改判结果,在把握好抗诉条件的前提下,仔细审查和核实案件事实及法院裁判文书,抗诉书的说理非常重要,因抗诉理由是抗诉书的核心部分,是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进行分析论证过程和对评判尺度的正确把握,充分且准确的说理对于抗诉的成功与否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抗诉书的说理也是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法院裁判,树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价值目标、工作职责、业务素养、检察形象等。因此,高水准的说理是民事行政检察抗诉书的核心,也是树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权威和社会公信力的根本。民事行政检察的抗诉书要坚持法与理,法与情的结合,其说理论证要坚持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原则,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充分、逻辑清楚、以法论理的准则,在分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高水准的法理论证和翔实的法律依据支撑,向法院传达抗诉观点、增强抗诉观点的说服力,以促使再审法院充分认识到原审裁判的错误之所在,因而促进再审法院正视抗诉、尊重抗诉的严肃性,促使抗诉案件的改判,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提高社会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5正确处理申诉与息诉的关系
  通过笔者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来看,很多刑事案件的发生与民事行政审判的不公息息相关,由于某些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不公,导致部分当事人产生了申诉无果,上访无果的情况,导致自身利益无法得到合法维护,由此而产生了极端的想法和做法,导致了社会不和谐与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和发生。对于当事人的民事行政申诉,检察机关的申诉控告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工作,正确倾听群众呼声,仔细审查群众诉求和申诉报告的内容,事先做好群众的心理辅导和安抚工作,进一步核实申诉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法的诉求,尽量通过采取民事行政和解或者调解的形式,促进矛盾的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诉求,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传达法律的规定,让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正确对待申诉诉求,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正确处理好民事行政申诉与息诉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6正确处理法律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通过笔者办案实践和走访调研,对于当事人的申诉案件,我们发现大部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抗诉理由都无外乎是“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当”等。这些都揭示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一些错误和问题:一是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二是部分法官严重违反工作准备,不能廉洁自律,存在偏袒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三是工作缺乏耐性,没有注重案件说理性的效果,存在说理不透彻、论证不充分等问题;四是部分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对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够清楚;五是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不能公正司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针对以上的现象和问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部门在坚持抗诉监督等常规工作方式的同时,要积极转变监督理念,不断拓展监督领域,延伸诉讼监督触角,加强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加大对法院有上述现象和问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加强与渎侦部门的配合,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推进,力争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督促法官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减少和杜绝冤家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与检察监督的结合,促进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当前条件下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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