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制度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中的缺陷与弊端


  摘 要 现场勘查中见证人制度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一项重要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必须邀请见证人,目的是为了让见证人观察、监督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保证现场勘查工作合法有效。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现实工作的复杂性,见证人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甚至影响了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鍵词 见证人制度 现场勘查 缺陷
  作者简介:王志晖,湖南省湘西州公安局刑科所,所长,痕检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刘柯,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痕检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304
  基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担负着本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其他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任务,勘验检查过程中,有义务准确记录、描述现场客观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纪律,同时在现场上还需要发现、固定、提取以及检验鉴定痕迹物证,为刑事诉讼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检查工作日益规范和勘查民警法律和程序意识的不断增强,现场勘查中的见证人制度得到高度重视和规范操作。但是在工作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实际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了见证人制度的缺陷和弊端也在逐渐体现。
  一、见证人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中的条文体现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二、见证人制度设置的初衷和目的
  见证人制度的渊源,是来源于前苏联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见证人制度的设立,是对前苏联法律的学习和借鉴,初衷和目的是利用见证人对现场勘验检查过程的观察、监督和作证,防止公安机关民警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开展勘查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见证痕迹物证发现、固定和提取这一关键过程,保证勘查工作合法有效进行。
  三、见证人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通过见证人对现场勘查过程中的观察、监督和见证,确保了勘查人员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进行工作,提取痕迹物证客观、真实、合法,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是利用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进一步增强了现场勘查检查所提取的证据可靠性,提高了现场所提取证据的证明力。
  三是通过见证人见证现场勘查过程,增加了公安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进一步了解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工作,拉近了民警与群众的距离,同时也是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四、见证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勘查人员无法快速识别和判断与案件无关的人员
  按照相关法律各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人员在对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要邀请与案件无人、为人正派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验人员接到报警后来到案件现场准备勘查时,无法凭借初步观察和第一印象来判断哪名群众“与案件无关、为人正派”。与此同时,民警在寻找现场勘查见证人过程中,消耗大量时间,降低了勘查工作效率,常引起群众不满。
  在实际工作中,某地公安机关就发生过邀请到围观在人群中的犯罪嫌疑人作为见证人的实际案例,案件侦破后嫌疑人在审讯时交代了作案过程,但在法庭审理时又翻供说其所知道的现场情况都为作为见证人时所见 ,给案件的审判带来了极大麻烦。
  (二)见证人不具备现场勘查方面的专业知识
  现场勘验检查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从事的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知各类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方法以及痕迹物证发现、固定、提取和临场检验鉴定专业知识,才能开展该项工作。试想,现勘人员在案发现场周围随意邀请的见证人,从未经过刑事技术方面专业培训,有的甚至对勘查工作闻所未闻见所未见,在见证勘查和痕迹物证提取过程只能是“看热闹”,无法起到任何监督和见证的作用。
  我单位在实际勘查过程中邀请的多名见证人坦言:我根本看不懂民警在怎么开展专业工作,你让我签字我就签,让我出庭作证我肯定不去。
  (三)见证人在见证勘验检查过程中,存在巨大的泄密风险
  刑事案件现场的各类信息,特别是重特大案件现场中的关键信息,属于公安机关的高度机密,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办理和刑事诉讼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受见证人自身法律素质的影响,不可能做到完全保密。少部分见证人可能处于炫耀、显摆的心态故意或者无意泄露现场各类信息,对案件的侦破和办理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甚至,有的见证人随意将现场照片和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工具和媒体上发布,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四)见证人在见证勘验检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
  在涉恐、涉枪、爆炸、高坠、溺水、触电、有毒有害等现场勘查检查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甚至有可能对现场勘查人员和见证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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