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论


  摘 要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在全世界都呈上升趋势,并且在犯罪类型、主体构成、发展趋势等方面表现出一系列的特殊性,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犯罪群体。本文从犯罪原因入手,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原因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
  
  论及未成年人犯罪,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厘清未成年人的范围界定。在刑事法上,对于“未成年人”这一主体,国际上不同国家做出了不同的界定,但又都同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联系在一起。在我国,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并以法定成年年龄为界限,从而得出未成年人是指“法律上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 但是这一概念尚须对“法定成年年龄”做进一步确定,因此,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并不能对未成年人做出明确的解答,还有可能陷入循环解释的危险。本文认为,在犯罪学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直接适用本法第二条对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界定,即“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从而得出未成年人犯罪就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切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没有必要再将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作狭义的概念和广义的概念之分。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在全世界都呈上升趋势,并且在犯罪类型、主体构成、发展趋势等方面表现出一系列的特殊性,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犯罪群体。因此本文从犯罪原因入手,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
  一、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是整体犯罪现象的一个特殊部分,因此,关于整体犯罪的犯罪原因理论也同样可以用于解释未成年人犯罪。国外学者曾从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其中代表性的理论有:社会异化论、亚文化论、标签理论、文化冲突论等。
  (一)社会异化论。
  这一理论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莫顿提出,他认为:“大多数人最初都持有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念、生活目标和行为控制。但是实现这种目标能力的每个人都不一样,依其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中、高阶层的时候成员中,他们取得教育、体面和高薪的职业以及物质财富等成功标志是轻而易举的,因此,在这两个阶层中不存在紧张或压力。但是,在低阶层,由于几乎所有通向成功的道路都因社会地位而被堵死了,因此,低阶层的社会成员感到沮丧、压力和紧张,结果有些人便求助于越轨行为乃至犯罪等非法手段。而这一切都是由社会结构异常造成的。”
  (二)亚文化论。
  该论的代表人物是艾伯特•柯恩,他主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由于无法适应一般的生活标准,其在社会上的身份、地位、言行总是受到否定、谴责、贬责、贬低,造成其心理的挫折及社会适应困难,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于是形成了自己所属的阶级、集团和特有的、公认的特定价值体系,即未成年人的亚文化,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需求。他们拒绝接受主流社会公认的价值观,拒绝遵守法律规范,并从事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蓄意挑战社会,以表明其蔑视这一团体所拒绝接受的目标。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非功利性、破坏性、犯罪的随意性、享乐性、团体的自律性等特点都说明了亚文化对其行为的影响。
  (三)标签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往往是由于人们强加于那些行为不合常理的人身上一种特定的标签而迫使他们犯罪的。未成年人之所以成为犯罪人,就在于家庭、教育机构、社会成员以及司法机构在处理其偏差或违法行为时,对其加上了特定标签,如坏孩子、不良少年、问题少年等,而未成年人正处在一个身体和心理都在成长的时期,容易受周边环境的影响,一旦被贴上这些离轨的标签,使得被贴上标签的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修正”了自己的形象,并且在内心确认、认同了这一标签,并朝着标签所指引的方向发展,从而造成恶性循环,走上犯罪道路。
  另外,还有文化冲突论等理论,都从不同方面解释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生成原因和过程,为我们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基础。
  二、国内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研究现状
  我国国内学界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了以下理论:保护环境丧失论,这一理论认为青少年发展离不开家庭、学校、邻里等微观环境的影响,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其所处的上述微观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时,亦即保护性环境丧失,便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社会消极因素增加论则认为青少年犯罪是社会诸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对青少年的思想以及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导致青少年犯罪增加。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时髦风尚及商品信息也闯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而青少年正处在追求时髦和刺激的时期,在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下,由于缺乏自我约束和客观约束,其欲望便迅速膨胀,形成了超常甚至畸形的消费欲望,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即畸形消费论。
  另外,学界还有金钱崇拜论、青春期危机论、社会模式滞后论等理论,以上理论无不从某个特定的方面来分析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由于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仅仅从某个特定方面的原因来解释未成年人犯罪难免过于单一。因此,基于上述理论的缺陷,有学者提出了主客观互动论、犯罪成因体系论、犯罪场论等理论。其中犯罪场论是储槐植教授根据物理学原理提出的较新的一个犯罪原因理论,储槐植先生认为,犯罪场的结构是潜在犯罪人与犯罪背景因素的结合,犯罪场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中的特定环境和条件。犯罪场不是纯客观的实体范畴,而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即关系范畴。犯罪场在犯罪原因系统中的功能是促成可能的犯罪原因转变为现实的犯罪行为,转变过程就是一种信息传递机制。时、空、被害人因素、社会控制疏漏的信息得以传递,便形成犯罪场,同时或即将实施行为则是犯罪场效应,而青少年犯罪就是因为受到犯罪场的“作用力”而产生的。
  以上几种观点都直接或间接地从主客观或者说内外因来寻找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就影响青少年犯罪因素的复杂性、综合性等特点之角度而言,显然也能解释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本文认为,未成人犯罪相对于普通的犯罪而言,无论从立法规定还是刑事政策方面,均有其特殊性,因此,单从犯罪的一般性原因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未免显得过于宽泛和笼统,较之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而言,更应注重引起或影响未成人犯罪的一些特殊的、联系性较强的因素。由于未成年人所处环境的局限性和自身所处的成长阶段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应从家庭、学校两个微观因素及自身因素及宏观因素中的经济因素四种致罪因素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是如何生成的。
  三、从家庭、学校、社会中的经济因素及未成年人自身四个方面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生成
  (一)家庭因素。
  对未成年人而言,家庭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环境,家庭的完整性及家庭教育方式的正确性和家庭气氛状况等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家庭结构的残缺已被认为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未成年人由于正处在心理情感起伏波动较大的时期,如果这一时期家庭瓦解,在分化的家庭结构中,未成年人就会缺乏父爱或母爱,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极易出现问题。在失去家庭重心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人生天平就容易倾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家庭教育的失误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个原因,“家庭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第一所学校”,相对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作用显得更为重要。良好的教育方式有助于未成年人良好的行为模式、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是非观念的形成,而不当的家庭教育不仅仅阻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可能增加其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可能性。另外,家庭气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状况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能够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形成社会所需要的个性和行为方式,反之,家庭气氛紧张、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和谐及家庭暴力,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一些经常承受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后往往经常以暴力方式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这些都会为未成年人产生暴力犯罪埋下隐患。更有家庭中,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或者实施的行为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作用,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知识获得、习惯养成、人生观形成中的障碍和消极作用,从而形成犯罪人格,成为“带菌个体”,在某些致罪因素的作用下,促使犯罪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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