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无被害人犯罪


  摘 要:我国的无被害人犯罪与其他国家相比,在刑法中规定的较少,但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成熟和现实考察的不断深入,社会的越轨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和新型化趋势,由此引发了人们对“无被害人犯罪”相关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广泛讨论。通过论证,得出处理“无被害人犯罪”问题应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在该政策的指导下,对我国有关“无被害人犯罪”问题所涉及的聚众淫乱罪和“高利贷”问题的刑事立法提出薄见,以期使其在刑法规制上更加富有弹性。
  关键词:无被害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化;非犯罪化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253-04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后现代主义思想浪潮成为一股波及世界的学术思潮,在后现代思潮的影响下,非犯罪化的实践浪潮掀起,“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作为非犯罪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引起学者们广泛讨论,最受关注的“无被害人犯罪”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之争经久不息。面对这一非犯罪化浪潮,我国应认清世界的形势和我国的国情,理性引导我国“无被害人犯罪”的立法走向,走犯罪化、非犯罪化和有限犯罪化相结合的路线,使我国犯罪圈的控制更有张力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进而保持刑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一、无被害人犯罪的界定
  (一)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相关学说及其本质
  对于“无被害人犯罪”这一概念迄今为止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严格的“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并不存在。纵观国内外“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笔者将其概括为如下观点:
  第一,无法益侵害说。日本学者大谷实持此观点。该学说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对刑法所保护法益不产生侵害的犯罪[1]。
  第二,伦理保护说。国内学者王恩海持此观点。是指专门保护宗教和道德,出于人的本性实施的,同个人利益无关的犯罪。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刑法去道德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不能不重视刑法是最低的道德标准这一点[2]。
  第三,自愿行为说。学者贝道持此观点。自舒尔最早提出,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都同意并且自愿交换的行为,行为的“被害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他们认为自己是一个利益交换者,是在利益平等的前提下所做的交易,交易双方两厢情愿,甚至都是交易的受益者,并不存在谁是被害人的问题[3]。
  第四,被害人不明显说。国内学者王晓辉持此观点。首先,这个概念仅从表面概念做字面理解,存在逻辑缺陷。其次,被害人不明显代表的是有被害人,只是处于不易察觉的状态[4]。
  对于“无被害人犯罪”的本质涉及的各种学说中,笔者赞成法益侵害说。所谓的无被害人犯罪就是涉入当事人的法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或者虽然法益受到侵害,但却是被害人自愿或放弃了法律对法益的保护,在此种情形下,虽然“无被害人”的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但犯罪的被害表征并不明显,以至于在表面上看具有“无直接”性。这种被害人的表征不明显和相对不确定的特征,成为“无直接被害人犯罪”与“有直接被害人犯罪”之间的重要区别。
  笔者拟从法益分类的“二元论”角度,即法益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观点进行分析[5]。如果在“无被害人的犯罪”中刑法所保护的个人法益在表面上看来没有受到侵害,但是实际上对潜在超个人法益有所侵害,从这个角度而言,它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产生事实的侵害或威胁。之所以对“无被害人犯罪”需要进行非犯罪化,根本原因在于该种行为尚未侵害到法益,或者尚未达到动用刑罚的程度;但是,非犯罪化并不等于是放任不管,已经非犯罪化的行为也并非是绝对的自由,替代性的制裁措施仍应予以施行,至于具体情况及如何对无被害人犯罪实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笔者将在下面专章介绍。
  (二)“无被害人犯罪”是犯罪学的概念
  从字面上来看,有人指出,既然都称之为“犯罪”了,就根本没有必要探讨是否“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问题了,我们下意识地将“犯罪”的概念狭义化了,将它等同于刑法学的概念,这是个目前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归属于刑法范畴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应该明晰的是本文研究的“无被害人犯罪”是犯罪学上的概念,是一种实质意义(或社会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其外延较宽泛,大于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外延,除了刑法规定的犯罪外,还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的反社会行为[6]。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野中,任何制度设罪均须符合目的的要求,从而使其处于该刑事政策的检视下,对无被害人犯罪的设定也同样如此:一种行为是否应入罪,轻罪还是重罪,如何处罚等,均应置于特定的现实视域中结合各方面要素进行综合的、合目的性的考量。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犯罪就不能只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所有对社会具有实质的危害的行为均应纳入该刑事政策的研究范畴,成为防控对象。这样不但能补充现行立法的不足,而且为将应入罪的行为犯罪化,将不应入罪的行为除罪化提供必要的实际根据[7]。
  (三)本文对“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重新界定
  明确清晰的界定“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首要的是我们要明确对“被害人”的理解。对于“被害人”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侵害的自然人[8];广义上,除了包括狭义上的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与国家。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害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当自然人作为被害人的时候,都是直接受害者的角色;而国家、社会作为被害人的时候,都是通过行为影响,对社会风气和道德产生不良的影响,进而导致国家和社会间接受害[9]。因此,笔者必须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无直接被害人犯罪”,不包括社会、国家作为“间接被害人”的情形。
  综上,笔者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限定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具有加害意识、行为的相对者不具有受害意识,且具有自愿参与或自损具有性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对自身以外的其他个体造成侵害,但却对伦理道德造成侵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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