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的内在张力


  摘 要:程序法在内部有着四个向度的张力,分别是交往向度张力、认知向度张力、空间向度张力和时间向度张力。这四个向度张力的存在,使得程序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失灵,进而又减损了司法权威,导致司法解纷的目的落空。但是这四个向度的张力乃是程序法天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张力,实际上也是程序法和程序法理论发展变迁的动力源泉,因此不可能在一般意义上得到彻底消解。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就所遭遇到的具体的张力逐个消解。而消解个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张力的路径,乃是程序法中自带的程序性商谈机制。为保障程序性商谈机制顺利运行,又须在制度上确保程序参与者之商谈行为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要求。就民事诉讼而言,目前较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
  关键词:程序法 内在张力 法律商谈 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2-0127-13
  引 论
  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曾经从语言哲学的视角观察法律并提出一个论断,就是法律规范在内部存在着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他的论证路径大致是:(1)语言作为整合社会的工具,必须超越具体情境而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是言說者和听者总是在具体情境中展开对话的,因此在语言的抽象性与言谈情境的具体性之间就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这一张力导致言说者的话语虽然被听者理解,但听者却未必接受言说者所表达的立场,进而导致语言在内部存在着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实际上体现为言语交往者之间在观点和立场上的分歧与异议,又因为言语交往无处不在,这种异议也无处不在。(2)法律规范也是整合社会的工具,且是由语言来表达的,因此上述语言的内在张力,也被带入法律领域之中,表现为法律规范之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也即法律规范在被颁布后,虽然在事实上已经具有强制性,但是却未必能够获得在具体情境下进行法律交往之当事人的内心信服。换言之,在法律交往领域,也随时随地存在着分歧与异议。哈贝马斯所表述的此种存在于法律规范内部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也可以说是法律规范效力上的统一性与人们在法律立场上的分歧性之间的张力。为解决法律规范的内在张力问题,哈贝马斯将他的商谈理论应用于法律领域,提出了法律商谈的理论观点,认为应采取一种程序主义的路径,通过立法过程中的商谈程序和司法过程中的商谈程序来消解法律规范的内在张力。程序法的任务主要是建构一种尽量接近理想言谈情境的制度框架,使得参与者能够就争议的问题顺利展开商谈并达成共识。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一、第四、第五章。
  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在学界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但是当我们循着哈贝马斯的路径继续思考时,就会发现两个新的尚未解决的问题:
  第一,哈贝马斯是从语言哲学的视角展开其观点,若我们将视野放得更宽,就会发现,导致法律规范产生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张力的原因,恐怕还不仅仅限于国民在法律交往过程中的异议与分歧。例如,由于立法者认知水平有限,可能会导致法律规范在某些制度上的安排不够科学合理,但是这种不够科学合理的制度却具有强制的效力,人们又必须遵守,因此法律规范在效力上的强制性与构造上的可错性之间就产生了张力。又例如,法律规范作为整合社会的工具,和语言一样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而作为法律规范之观察对象的社会生活却始终是具体的。因此在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生活事实具体性之间也会发生张力。再例如,法律规范的功能乃在于稳定国民行为预期,因此其效力必须具有一定的时间上的稳定性。但社会生活却在持续变迁,立法当时被认为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就有可能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生活,因此在法律规范效力的稳定性与生活事实的流变性之间,也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张力。上述几种形成法律规范之内在张力的机制,与哈贝马斯从语言哲学的视角观察到的法律规范之内在张力的形成机制,并不相同,那么在消解张力的路径上是否也会有不同的要求?
  第二,哈贝马斯主张以程序主义路径来消解法律规范的内在张力,这种程序主义路径的建制化形式就是程序法。然而程序法本身也是经由语言来表达的法律规范,因此也必然存在着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对于程序法的这种内在张力,又应当如何解决?是仍然沿袭程序主义的路径来解决还是须寻找其他的解决路径?若仍然沿袭程序主义的路径,那么是在既存有内在张力的程序法内部建构某种使程序法能够自我消解其内在张力的机制来解决问题,还是在既存有内在张力的程序法之外另行建构用以消解程序法之内在张力的专门的程序机制?如果选择后一种路径,那么专门用以消解程序法之内在张力的程序机制又如何避免或者解决其自身的内在张力?这些追问都是哈贝马斯并未涉及的,但是我们若就程序法的内在张力展开专门的分析,却必须予以回答。
  笔者的研究主要就是为了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分析将主要以民事诉讼法作为样本。
  一、程序法之内在张力的构成
  前已述及,法律规范之内在张力,实际上有着四个向度的存在。这四个向度的张力,分别是基于人们言语交往过程中无处不在的异议所导致的法律规范效力上的统一性与国民在法律立场上的分歧性之间的张力,基于立法者认识上的有限性所导致的法律规范效力上的强制性与规范构造上的可错性之间的张力,基于法律规范作为社会整合工具所必要的抽象性所导致的这种抽象性与法律规范所要调整的生活事实具体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由于时间的经过而在法律规范效力上的稳定性与具体生活事实流变性之间的张力。其中第一个向度的张力与人们之间的言语交往活动相关,笔者将之简称为法律规范之交往向度张力;第二个向度的张力与人们的认知能力相关,笔者将之简称为法律规范之认知向度张力;第三个向度的张力与法律规范适用的事物范围相关,笔者将之简称为法律规范之空间向度张力;第四个向度的张力与时间的经过相关,笔者将之简称为法律规范之时间向度张力。这四个向度的张力在民事诉讼法中都有体现,笔者又将程序法中所体现的上述四个向度的张力,具体称之为程序法之交往向度张力、程序法之认知向度张力、程序法之空间向度张力以及程序法之时间向度张力,以下分别进行简要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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