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研究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法建设过程中,注重体现出“人文关怀”,对弱者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当下私法应用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国际私法建设,要注重把握“人文关怀”这一永恒主题,能够将人文精神贯彻落实到私法建设当中,更好地对弱者进行关怀,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本文在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注重从当下国际私法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了人文关怀如何在私法建设中进行有效体现。
  关键词 人文关怀 人文精神 国际私法 弱者利益 保护
  作者简介:陈昊文,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07-02
  从现阶段国际私法发展角度来看,人文精神的有效体现,成为国际私法建设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人文关怀应该在国际私法建设中进行体现。国际私法建设中弱者利益的保护,注重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对该问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学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上个世纪30年代,David F Cavers提出了“规则选择”和“结果选择”这一观点,认为在进行私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公平的价值取向,并能够使之成为国际私法建设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弱者利益保护问题,在当下私法建设中具有重要影响,它有效地体现出了法律建设的公平正义,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法律建设的内涵。我国国际私法建设中,要注重发扬人文精神,并能够有效地体现出“人文关怀”这一特征。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在进行私法建设时,就需要考虑到弱者利益保护这一重要问题。
  一、 把握“人文精神”的内涵
  在进行国际私法建设过程中,人文精神的内涵,是私法建设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点,也是体现出弱者利益保护观点的重要一环。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主题,这与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息息相关。人文精神的核心注重对人性特点的考虑,对人权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尊重。在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建设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从“人文”这一角度出发,把握“人文”的内在含义 。人文与人的价值、人的人格、个性、生存以及生活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人文”本身具备人性的特征,这样一来,在进行私法建设时,就必须将人文精神与私法建设进行紧密结合,突出私法建设中“私”的内涵。国际私法建设,注重更好地促进人际关系的发展,建立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关系,从而对人的价值进行实现。人文精神是一种精神层次的内容,它包括了人类精神层次的追求,但也涉及到了人类生活的现实立足点。国际私法建设,需要将人文将神作为其底蕴,能够更好地推动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人文精神应该是国际私法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够从法律角度,更好地满足人类的发展需要 。
  二、从国际私法建设原则角度分析弱者利益的人文关怀
  国际私法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能够对人自身进行关怀,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使法律建设能够为人类更好地进行服务。国际私法要注重顺应人的发展规律,能够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总之,人文关怀在国际私法中对弱者权益的保护,要注重更好地满足个性群体的需要,能够使法律更具“人情味”。 从人文关怀角度来看,国际私法建设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要注重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 突出“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是国际私法建设必须考虑的一个重点内容,在发展国际私法过程中,“有利原则”的把握,直接关系到了国际私法建设能否对弱者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有利原则”体现在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受害者等方面,这些原则体现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中的相关观点。
  同时,“有利原则”也体现出了扶弱抑强的发展观点,从而有效地实现一种利益平衡 。“有利原则”在国际私法建设发展过程中,体现出了现代法律发展特点,在对这一原则应用时,要注重对“有利原则”进行细化处理,能够从实际角度出发,真正发挥“有利原则”的作用。
  (二) 利用“强制性规范”更好地突出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强制性规范”注重从实际角度出发,对弱者权益进行较好的保护,与“有利原则”中的扶弱抑强观点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在进行国际私法设置过程中,由于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别,表现出了“国家化”这一发展特征。法律在应用过程中,由于地域差别问题,在对某些问题处理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吉斯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这一观点,注重为弱者保护提供一定的理论空间。
  我国学者在对该问题分析过程中,提出了“强制性规范”这一说法。所谓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指在法律中对某些规定予以直接适用 。关于“强制性规范”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英国的法律条文中看出:当立法者或是司法者想要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保护时,可以将其直接纳入“強制性规范”中。“强制性规范”注重强化对弱者的有效保护,能够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人文关怀在国际私法建设中对弱者利益保护时,可以对“强制性规范”进行有效适用。
  (三) 注重对公共秩序保留问题进行有效分析
  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在保护弱者利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法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有效制度措施,能够对国家当事人进行较好的保护,包括在了弱者利益保护范畴内。例如当外国法律危及到了民商事案件中弱者的利益时,可以利用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对当事人权益进行较好的维护。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从两个方面体现出了对弱者利益的人文关怀,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能够将特殊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看作是弱者,对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外国法进行使用,可以对这一法律进行排除;其次,法院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权,并且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对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相应的判断和裁决。
  三、 国际私法冲突层面对弱者利益的人文关怀分析
  在对涉外案件处理过程中,若是本国法律与国外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对弱者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当下国际私法建设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 。当国际私法冲突时,在对弱者利益进行人文关怀时,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几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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