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现代化:历史背景与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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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曾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于工业,只是到后来才使农业从属于自已”。很明显,马克思这里所指的农业就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农业。就世界近现代经济史的发展历程来看,农业最终从属于工业,也就是一个国家、民族经济现代化的过程。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更先进的生产方式所取代。这一过程,是一个很长的经济过渡时期,而且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由于在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其过渡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资本主义之渗入农业是特别缓慢的,其形式是非常繁多的”。
  一、中国现代农业的起始
  中国的传统农业阶段,持续了近三千年。20世纪中期以后,由于工业制成品及其技术、设施开始大量采用,中国的农业开始进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时期。从目前各方面的综合状况来看,这一转化的过程可能还要延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19世纪晚期,我国的传统农业经济中开始出现了一些资本化农业生产的事例。据1880年的上海《益闻录》报载,“天津附近有客民在距津一百五十里地方,批租荒地五万亩,概从西法,以机器从事”。1901年,张謇在南通招股创办通海垦牧公司,领垦土地10余万亩。1907年,俄国人普里加科夫在吉林德惠附近,用俄式畜力机器经营农业。1912年,我国第一个有官办背景的现代农垦企业——茅麓公司成立于江苏金坛。1915年,浙江财阀在黑龙江呼玛县成立了3个机械化农场,从俄罗斯购入5部农机,马力在15到30匹;上海资本家李云书在黑龙江用美国拖拉机耕种10万英亩土地;宁波商人李某,在黑龙江经营农场规模达到36000亩,投入江洋65万元。1922年,官僚陈仪在江苏招股创办裕华垦殖公司,投入资本500万元,共领垦土地27万亩。到1927年,全国共设立农事试验场251处。据统计,到1927年我国农业机械进口价值达到147万多海关两,化肥264万海关两。从以上我国早期近现代农业的发展,可以看出几大特点:第一,我国的近现代农业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引进的,其生产力的核心表现就是机械动力。也可以说,没有机械动力,即使购置了大量土地,也会逐步蜕变为土地租佃制。第二,近现代农业与我国原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并不矛盾,因为土地和劳动力是市场化的。第三,近现代农业在我国的初期发展,很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第四,我国近现代农业较早兴起于北方旱作地区,原因在于当时农业机械的规模作业尚不适于在水田较大规模地展开。
  二、新中国时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当时老解放区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区大约占全国人口与土地的三分之二左右。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从1950年冬开始,在有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展开土地改革。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比起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在政策上做了一些新的重要规定,要点是:一,把原来消灭富农经济改为保存富农经济,当时富农的人口面大约占5%左右;二,把原来没收地主全部财产的政策改为仅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和多余的房屋,其它财产不予没收;三,规定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不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200%者,均保留不动。截至到1952年底,全国除新疆、西藏和一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基本上结束了。
  根据解放前我国耕地的占有情况来看,南部地区以租佃为主,北部除东北外以雇佣为主,特别是雇佣经营的富农所占比重比南方高,土地集中程度大大低于南方。而且,全国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二均位于北方。据中央研究院进行的典型地区的土地占有情况调查,情况如表1所示。
  这样的土地分配格局,导致土地改革中出现了“土地不够分”的情况,并引起了部分群众的不满。在土地改革后期,实际上出现了一些地区违反中央土改政策的事情,即不仅动了富农的土地,而且动了部分中农的土地。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党提出“农业的恢复是一切部门恢复的基础”。土地改革使广大农民的生产热情空前提高,农业生产迅速恢复。1952年,粮食产量达到3277亿斤,比1949年的2263亿斤增长44.79%,比历史最高水平增长9.3%,平均亩产也提高了15%;棉花由888万担增长到2607万担,增长193.36%,比历史最高水平增长53%,亩产也提高了41%;大牲畜头数达到7646万头,比1949年增长27%,比历史最高水平增长6.9%;生猪存栏数达8977万头,比1949年增加55.2%,比历史最高水平增长14.3%;水产品达到167万吨,比1949年增长27.1%,比历史最高水平增长11.3%;农村副业产值比1949年增长55.1%,农村的购买力1953年比1950年提高76%;农业总产值由1949年的326亿元增长到1952年的461亿元。截止到1953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在总体上已经恢复到历史上的最好水平,在某些方面还有超过。这为“一五”期间的大规模工业化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而这与土地改革政策的全面正确实施是分不开的。特别是不动富农,保护中农,尽量缩小打击面,扩大团结面的政策,起了极重要的作用。
  土改结束前后,全国开始出现了一些互助合作组织和生产合作社。据统计,1951年全国有农业生产合作社3644个,占总农户比重的0.1%,农业生产互助组有8026000个,占总农户比重的40%。广大农民在自愿基础上互相合作,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当时的农户生产力过于薄弱,不少地区几户都合不上一头大牲畜,甚至连中小农具都不全,所以很需要互助。据统计,土改以后,我国贫农平均每户有11.7亩耕地,1/2头耕畜,1/3张犁,下中农每户平均有19亩耕地,近一头耕畜,1/3张犁。当时全国有名的王国藩“三条驴腿”办社就是典型代表。
  1952年1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已经提出要“逐步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向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但并不具体。到1953年12月,中央在《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则明确指出:“根据我国的经验,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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