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维权的障碍分析


  摘要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中,我们不仅要强化法治和宪政,还应当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在民主宪政的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推进中,需要培育具有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体性现代公民,而这需要由以公民权利、公民自治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实践来培育,并通过法制完善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方式来涵养,但是公民在维权过程中却存在很多的障碍,本文是通过分析障碍然后找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维权 障碍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杨伟伟,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45-02
  
  一、维权的界定
  维权即维护合法权益。对于合法就是不违背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民维权是指公民依靠现有的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行为。
  公民维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而现代社会是以社会的全面发展为特征的,这对公民的权利意识要求无形中提高了,但是公民在要求社会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社会公平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系列的制度性缺陷。公民维权不是为自己争取特权,而是捍卫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公民维权包括针对公权力违法的维权,比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中的维权,也包括针对各种强势者的维权,比如业主维权、消费者维权等。
  二、维权中的障碍
  (一)社会忽视少数人的权利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何为少数人,少数人并非仅仅是单纯的数量少而是在相关的比较中数量上居于少数,在宗教、种族、语言、肤色、政治观点、生活方式、行为模式、体制和精神状态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多数人的特征和诉求,由于受到自身的条件和资源影响,或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者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经济或文化上的竞争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
  我们一直以来都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忽视了少数人的利益,总是以多数人民主至上的盲从,习惯于少数服从多数。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新中国成立以后几十年来又过分强调社会主义集体原则,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实用主义思潮的泛滥,功利主义思想在中国影响很深。因此,少数人权利和个人权利在中国始终遭遇着观念上的缺失。功利主义提倡的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但是功利主义对少数人权利和利益的漠视也是显而易见的。
  比如,公民在伤害赔偿上,以户籍和经济收入作为衡量标准,此外,身份歧视、城乡歧视、贫富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在我国普遍的存在着。
  (二)个人的权利无法与公权力抗衡
  根据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可以确定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从他的理论中我们知道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应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他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是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的缓冲地带,因此个人的权利实现是应该依靠国家来进行保护和超越的。
  随着现阶段经济的发展态势,我国实行政企分家、还权于民,使得市民社会逐步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与此同时,为了规范市民社会生活,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这就划定了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为市民享有私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在我国形成了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分的基本格局但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另外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直接从计划经济而来,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仍然残存着大量的公权力,导致弱小的私权利根本不能与日益扩张的公权力相抗衡,公权力的边界化愈来愈模糊并进一步侵入了私权利的领域内,于是公民的私权利日益萎缩,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享有公权力的主体又不能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最初目的去行使职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权力的边界化扩张侵入私权利的领域
  由于我国公权力的集中性造成了公权力内生的扩张,但是我国市民社会的缺失使得政治国家的力量与市民社会的力量严重失衡,从而不能实现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平衡发展。如警察擅闯民屋查处、政府非法强制拆迁、计划生育部门违规罚没超生者的财产等,在我国常发生。
  2.公权力的怠用、滥用导致私权利得不到保护
  公权力本应当是私权利的一个维护和救助的手段。但是很多公权力部门因为自身的利益或者其他原因就滥用手中的权利或者是放弃权利,导致我国公民的私权利得不到保护。权力的赋予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公民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权力主体的私人利益,可是在权力的实施过程当中权力主体往往把手中的权力当成是自己的利益源泉。
  (三)维权费用太高
  公民通常在选择了维权之后又会为了费用的问题而放弃。比如自我救济不成时寻找法律帮助,比如诉讼会出现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出庭的费用等。除此之外,还存在大量的乱收费的情况,这使得我们公民个人尤其是经济困难的公民难以维权。
  (四)个人权利意识和个人责任的缺失
  市场经济重视平等的选择和竞争,这需要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不断培养。一方面,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权利教育多是“公”的教育造成了个人权利意识的淡薄。人们往往在不对自己的权利有很大触动或只是关乎他人的权利时,采取冷漠、置之不理的态度,权利受到侵害时,多是能忍则忍,不愿与政府产生冲突。导致了在我国现有状态下,缺乏像在德沃金写作背景下的美国公民那样对权利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缺乏主体推动因素。另一方面,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和大一统的政府管理体制,养成了一部分人对政府的依赖,自立精神欠缺,个人责任缺失,在共同体尚不富裕、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增加了共同体的负担和压力。
  三、针对障碍寻找法理保障
  (一)增强个人权利上的平等
  政府治理下的所有人,是每一个共同体的公民,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权利的提出主要不是为了限制个人行为的,而是为了约束政府行为的,对每一个基本权利的保障绝不能受制于社会利益的权衡。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和司法都应该认真的对待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个共同体社会而言,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必须把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诉求落实到每一个个人,每一个个案。首先,我们应检讨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同命不同价是典型的区别对待。在一个国家里,公民应享受同等的权利,不能因为身份或者户籍等原因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其次,政府还应多重视一些弱势群体,人权对于社会中的弱者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要把每个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少数人与多数人同样作为人类的一员,根据属人的本性,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的受到保护。其根源在于人权的普遍性,并且是以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前提。
  (二)优化权利结构,健全权利体系
  国家机器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权力结构。除了其内部各组成部分的权力之间要有相互分工与制约外,当它作为一个整体对社会施加影响力、强制力时,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应的优质优构的公民权利体系,就不足以抵抗权力滥用时所造成的损害。因此,人民的权力机关应当注意在授出权力的同时,就考虑到设置相应的权利与之平衡。
  在优化权力结构体系时,一方面要着眼于权力的配置能有效的、强有力的保证的保障人民权利不受侵犯且可以协调的正当的行使。另一方面,则要不断优化、强化权利结构体系。此时,应当注意权利的品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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