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与农村和谐社会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都有很大发展,但地区间的差距却不断拉大,三农问题比较突出,农村基层社会矛盾不断暴露出来,这不仅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而且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要坚持实施统筹兼顾的原则,发挥各地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和村民的积极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实现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大量调查表明,加强民主建设,特别是推行村民自治,是现代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基石和保障。
  
  一、村民自治的本质
  
  在首次公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中,中国政府向常常抱有怀疑立场的外界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正在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这份白皮书还对密切关注中国政治改革的人士宣称:“中国人民充分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正在与时俱进,不断呈现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支持这份白皮书宣称的民主建设的成就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九亿中国农民的村民自治,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实践。中国的村民自治开始于1987年11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村民自治组织法”,这部组织法经过进一步修改后,于1988年正式通过。它归纳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论是中国领导人,还是普通官员与学者,都经常把所谓的“四个民主”当作当前农村民主改革的基本要素,并且把它描述为中国政治改革的最终目标。由此可见,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公开和民主的本质。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是这样评论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掀开了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章。
  Robert Dahl给民主定义的两个特征:一是竞争;二是参与。如果我们使用Robert Dahl的定义来衡量村民自治,我们可以称之为“经过简化”的民主,这种民主仅仅局限于特定的地理区域,受制于外部力量,而没有抵抗能力。同时,村民自治还同时具备内部、外部功效。在中国政治体系的环境中,不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村民自治都可以描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意义的民主。至少可以说,这是一种处于胚胎状态的、有别于其他民主形式的、独特的民主实践。
  
  首先,它使得公民们注意到中国政治体制中的严重问题:即政治体制在设计上的公正性以及程序上的不公正性。造成这种不公正性的原因在于选民在选择和问责方面严重缺少可以执行的程序,这些程序多半只是一纸空文,而且在实践中被严重扭曲。
  
  第二,村民自治是在中国政治体系的环境中运作的,而中国政治的重心在共产党。事实上,很多党的干部感觉到,当把选择村干部和处理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的权力移交给农民时,农村管理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同时,这也会改变农民过去一直认为党会为他们做出明智决策的传统观念。实际上,村民自治的实践已经影响到上面,在各级的政府中都出现各种选择官员和问责制度的试验。
  
  第三,村民直接选举及其竞争性。它对政治权力来源的合法性的影响,对政府管理,参与选择并被普通选民选出来的村干部们提出的各种计划,这些都在提示关注中国政治改革的人们:真正的民主改革并不一定要全面采用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度。如果党的机构不干涉乡镇和县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如果县长、乡长等地方官员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进行间接选举的话,中国现存的选举法已经足够了。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村民自治有利于在农村加强党的合法性并使党更加受到农民的欢迎。这就会减少中国官员经常提到的忧虑:他们担心如果允许下层普通中国人参加民主选举和上面的决策,就会造成动荡,从而最终造成党的解体。
  如果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把中国变成世界上第四个经济体而没有失去共产党这个招牌的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可能会产生一种新的政治形式。这种新的政治形式消除了民主国家常见的低效率问题。而民主的这种低效仍然继续困扰着印度和菲律宾这些国家。这种新的政治形式还把参与和竞争转变为在党控制下的政府受到的民众支持的来源。
  
  二、村民自治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前提
  
  农村社会和谐包含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二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协调。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来说,就是国家要适应农村阶层分化的趋势,积极整合各个阶层的利益需求,其核心是有效处理农村民间组织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关系。
  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必须坚持村民自治的道路,我们应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我党历来重视民主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正在逐步健全,诸如财务公开制度,公示制度,村干部选举制度,村民大会制度,举报制度,等等。但不容讳言的是,相对于农村经济建设来说,民主建设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比如,一方面某些地方农村未能很好地回应村民合理的政治要求和利益诉求,甚至有些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成为摆设,很多事情不能由村民自己当家作主,依然是村长一人说了算;对扩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充分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也存在着不到位的情况。决策和执行中村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导致村行政作为、不作为、过度作为的随意性比较大,旧矛盾没有解决,又造成一些新的矛盾,令村民相当不能满意,这就成为农村基层不安定因素的源头。因此,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推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任重道远。
  我国农村村民广泛参与公共问题的决策有特别重大的意义,这是农村民主化的本质要求。对于调动农民积极性,稳妥地解决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脱贫致富等一系列农村中突出的问题,推动农村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村民积极参与公共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农村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方式。研究农村村民自治过程中公共参与进程、参与主体具有重大意义。无疑,村民公共参与的主体是广大村民群众。然而,当今村民群众已经不是一个整体,而是发生了重大分化,已分化为地位、利益不相同的四个子群体:即村干部、头面人物、非政府组织成员、普通村民。
  在我国农村许多地方村民参与决策的制度,仅仅贴在墙上,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付诸实施。法律赋予他们公共参与权只有得到具体实施才是实际的公共参与。目前西部地区农村村民实际参与和法律授权差距甚大,且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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