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之和谐价值与和谐社会构建


  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的家国同构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传统的诉讼有其适应当时社会的和谐价值,这种和谐价值在思想层面表现为通过无讼的理念对传统道德的实现;在制度层面体现为通过限制诉讼、调解于段平息诉讼、解决争端;在社会、民众层面则达到了人们贵和求安的社会秩序追求;在整体社会效果层面则有效地集中了司法资源,扪击威胁封建政权安危的刑事犯罪。“无讼”思想在中国政治法制史上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形成了独具魅力的中国政治法律文化,虽然它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已经荡然无存,但它对今天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无讼之和谐
  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的家国同构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传统的诉讼有其适应当时社会的和谐价值,这种和谐价值在思想层面表现为通过无讼的理念对传统道德的实现;在制度层面体现为通过限制诉讼、调解于段平息诉讼、解决争端;在民众层面则达到了人们贵和求安的社会秩序追求;在整体社会效果层面则有效地集中了司法资源,扪击威胁封建政权安危的刑事犯罪。
  (一)思想层面:道德的实现
  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长期聚集的结果,它包含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即对和谐的追求,对无讼社会的向往。中国诉讼传统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也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永远是法律的内在使命和根本目标之一。
  作为中国传统法哲学价值学说中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其最高准则为“和谐”,是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决定世界安宁和人们幸福的是和谐:—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秩序相协调一致;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社会交往关系中最应该讲究的是和解精神和协调一致。因此,“无讼”及“和为贵”的理念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要的价值取向,人们以无讼为有德,“无讼”是理想的社会目标。诚如罗兹曼所描述的:“在许多坚持社会理想的人们心目中,对证公堂是鄙下的,为君子所不齿。”从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中,人类得到的启示是:当社会朝着新的阶段进化时,我们的确应该为自己创造一个富于人情味的生活环境。如果说这一目标于西方社会还只是一种现实的追求,那么,对中华民族而言,它却早巳存在于既往的传统之中了。
  (二)民众层面:贵和求安
  在中国古代专制统治下,对秩序的追求永远是根本目标之一,古代中国人所憧憬的“和谐”吐界与“无讼”天堂,其实就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宇宙秩序,以及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相互谦让、互不争讼、和睦安宁的大一统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秩序。因此,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价值体系之中,“秩序”乃是居于核心或主导地位的价值目标,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同样,作为整体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古代诉讼也以维护“秩序”为其首要的具体价值取向。
  传统的中国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生活在同一宗族或同一乡土,形成了各种互相牵连、互相依存的社会关系。民众的“厌讼”、“耻讼”的心理使人们不愿意为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以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贵和求安改善周围的社会关系。
   ( 三)整体社会效果:集中司法资源
  中国古代诉讼以维护大一统的家国—体的秩序作为首要价值取向的另一个表现就是,中国占代诉讼制度虽对臣姓民事诉讼规定了偌多的限制,但在事关统治者的根本政治利益时,则显示出国家政治秩序高于一切的价值取向。如针对一些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官府强迫人们告发,对于危害国家统治秩序的犯罪,规定官府必须纠举。宋代不断地派遣使臣巡察各地,并要求各级行政长官及时纠举犯罪,对控告者子以奖励,对隐瞒不告、官司不纠者则给予处罚。《宋刑统》依唐律规定:“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当事关“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涉及国家根本政治利益的犯罪时,历朝历代的态度都不仅坚决、严厉,而且完全将其它法律原则排除在一边:法律规定“亲亲相隐”,但若犯谋反、谋叛、谋大逆,则隐瞒者必受重罚;法律严禁奴告主、严禁卑幼告尊长,但若遇谋反、谋叛、谋大逆,则非告不可;法律严禁以匿名文书告发犯罪,但若涉及谋逆以上的政治重罪,则“理须闻奏,不合烧除”。对于谋叛以上的政治重罪,官府接到控告而不立即受理,以及在接受控告后不立刻去突击逮捕者,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以抑“讼”达到对“狱”的重视,把讼放至基层乡里和家族解决,是为了有效利用司法资源,使官府可将主要力量用于镇压危害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这正是封建统治者所要的“和谐”,即维护国家利益的最高性。试想两个家庭之间因为争讼得不到调停,最终可能演变成家族对立、族人仇杀、田地荒芜,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及维护自然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具有其和谐的价值。在思想层面上,无讼的理念使人们舍利取义,更重视道德的调控作用,使人尽量通过道德方式解决人群中的矛盾纠纷;在制度层面上,限讼及通过教化的手段调解息讼的制度具有的息事宁人、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的作用,达到了稳定社会的效果;在社会民众层面,达到了人们“贵和求安”的价值诉求,人与人和睦相处,使熟人社会的关系得以良好的维系;在社会整体效果上,集中了司法资源,重点治理直接威胁国家政权统治的刑事犯罪。但是,中国古代诉讼观念又明显具有消极的一面,它使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受到影响并弱化了民族的诉讼意识,这种影响甚至影响到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对其进行扬弃,以更好地建设我国的现代法治。
  无讼的理念是古代所追求的“和谐”在诉讼中的体现。通过息讼、止讼促进社会和谐,使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而调解,是至今还在沿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在社会民众层面上,这种社会理念实际上是“伦理纲常”在传统诉讼中的体现,并通过抑讼达到了熟人社会的稳定,通过止讼加强民众之间人际关系的稳定,促进家国同构的紧密性;在社会整体和谐的层面上,限讼、息讼的制度,使人民专心于农业生产,有利于发展经济。另外,以抑“讼”达到对“狱”的重视,把讼放至基层乡里和家族解决,町以使统治阶级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打击刑事犯罪,使社会达到长治久安。这些都是我国古代诉讼理念中体现出的和谐因素。
  但是,无讼所追求的“和谐”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和谐”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国家、家族、君主利益为上,以整体主义伦理为上。在诉讼中并没有评断是非曲直,只是暂时缓和了矛盾,因此也体现了浓厚的人治色彩。
  二、“无讼”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
  “无讼”思想在中国政治法制史上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形成了独具魅力的中国政治法律文化,虽然它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已经荡然无存,但它对今天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用“和解”和“诉讼”两手解决争端
  “无讼”思想培养了中华民族的独特法律文化,“无讼”的实现有两种手段,一是通过和解,这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手段。二是通过法律高压或诉讼解决纠纷,“以刑去刑”。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调整各种社会纠纷,要充分发挥和解功能,要大力倡导“中”“和”思想,激活、激发社会和民间的各种自律机制、调解机制的作用,发挥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协调功能,把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淋漓尽致的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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