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战争思想与国际法的协调


  摘 要 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包括开战正义、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三部分,其已经被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替代,但却对现代国际法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古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是“仁战”理论,其具有很强的儒家特色并最终为现代国际法制度所取代。在二者的作用下形成了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其形成与发展与现代国际法形成了很好的协调。
  关键词 正义战争 国际法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作者简介:冯翀,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海洋法、南极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05
  一、西方正义战争理论
  (一)早期西方战争理论
  西方正义战争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诗人荷马在其史诗《伊利亚特》中将“愤怒”作为特洛伊战争的起因 ;而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认为战争如同狩猎,是最自然的攫取和占有方式, 他首创的 “自然奴隶”学说认为没有自治能力的民族只配沦为自然奴隶,而针对他们的战争和统治符合自然正义。此时的正义战争更多的是一种哲学或是文学思想,直至古罗马时期正义战争才成为了一个法律理论。古罗马时期由“祭司团”(collegium fetialium)负责其他国家是否对罗马违反义务,并由元老院和全体公民决定是否进行战争,而决定进行的战争即为“正义战争”。随着罗马对外扩张的加快,正义战争理论也逐渐在古罗马销声匿迹了。
  真正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化并发展的是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基督教学者,他们将基督教与正义战争结合,形成了以基督教为基础的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之前的基督教战争观中,战争是人类原罪的产物,基督徒不应该参战和参军而倡导一种非暴力和非报复的绝对和平主义思想。 而随着基督教与罗马帝国的和解,奥古斯丁巧妙地将基督教与正义战争结合了起来,他认为战争是一种上帝惩处世俗社会罪恶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良好秩序,而只有符合正义的战争才是合法的,而遭受损害而进行或为禁止一切非法伤害而进行惩罚的战争是正义合法的,为了私利而强取豪夺是非法的。他总结道:正义战争的首要目的不是胜利,而是匡扶正义、缔造和平。 但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正义战争思想再一次被淹没在黑暗的中世纪时代,直到几百年后的阿奎那才将其进一步发展。阿奎那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只有主权者(即:君王)有权发动战争,因为他肩负着使人民幸福和社会秩序良好的责任;其次,发动战争必须有正当理由,必须是为了收复被对方非法剥夺的东西或洗刷冤屈;最后,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了惩恶扬善以及维护正义和和平。阿奎那的总结标志着以基督教为基础的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经过上千年的发展正式形成,它有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并不是一个国际法理论,但它却对之后形成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甚至今日的现代国际法理论产生了很大影响。
  (二)近代国际法上的西方正义战争理论
  格老秀斯将自然法理论与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结合,而沃尔泽在其《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一书中将格老秀斯的两分法发展为三分法,增加了战后正义。
  1. 开战正义
  格老秀斯提出了六个开战正义的标准:(1)合法权威:只有有能力的、正式组建或合法指定的、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发言权和行动权的政治实体可以发动战争。(2)正当理由:正义战争须具有正当理由,即国家受到实际和迫在眉睫的伤害时进行自卫。而当代国际法学者更倾向于将正当理由扩大解释为保护无辜者进行的行动,或是恢复被错误否决的权利或是纠正其他不公正的行为或是惩治不法行为。(3)正当目的:正当理由仅仅是发动战争的借口,战争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为了恢复和平。(4)最后手段:战争只能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方法。(5)对称性:即使国家具有开战的正当理由也要从多角度衡量其中的利害关系。(6)成功可能性:即使符合上述标准,国家也应该考虑是否有胜利的十足把握。
  2. 交战正义
  与开战正义不同,交战正义强调的是如何作战的问题。交战正义可归纳为三个原则:(1)必要性原则:各交战方不符合其军事目的的武力或者暴力行为均应该被禁止;(2)相称性原则:武力或暴力的使用限度必须和其追求的军事目的所相称;(3)区别和不伤害平民原则:交战双方要区别合法和非法攻击目标,不能攻击非战斗人员及平民。
  3. 战后正义
  战后正义主要涉及战后秩序安排和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及其伦理评判标准。在开战正义和交战正义实现并取得战争胜利后,如何彻底实现正义目的就成了重要任务。而战后正义的内容一般包含非正义方对正义方的赔偿、对不公平正义状态的修正以及对责任方的审判惩罚。
  (三)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
  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具有上千年的发展史,它对当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影响深远,但随着国家主权概念的兴起,战争权逐渐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主权权利,因而西方正义战争理論也逐渐的被“无差别战争”、“限制战争理论”所取代。随着国际社会对战争权的限制,当代已经不存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了,取而代之的是“国际武装冲突”,但新发展出的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武装冲突法就明显受到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影响,比如在《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就规定了“仲裁员裁决,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届满三个月以前,不得从事战争”,该条体现了开战正义中的最后手段原则;再如国际人道法中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5个《议定书》、《化学武器公约》等公约中,对战争武器的限制就是交战正义的直接体现;二战后各个军事法庭对战犯的审判,对战败国的占领和民主化改造也体现了战后正义。
  除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外,在二战之后,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也在西方国家重新出现。“9·11”事件后,美国国内的极端基督教和平主义者就认为天主教徒在哀悼死者和救助伤者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复仇心态,要区分爱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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