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制与法国半总统制比较分析


  摘 要:美国总统制和法国半总统制是两种不同的政体形式。二者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虽有共同点,但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追溯其形成历史并探究二者的异同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可以使我们对两国的政体拥有更加全面和准确的理解。
  关键词:美国;总统制;法国;半总统制
  中图分类号:D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7-0067-02
  一、美国总统制与法国半总统制的形成
  (一)美国总统制的建立
  美国总统制在确立之前,其政体大致经历了殖民地总督制和邦联制两个时期。当时英属北美的殖民地大都由英王直接任命的总督进行统治,其殖民政策严重阻碍了北美资本主义的发展。由于美国人民在反抗英国殖民统治过程中得出的深刻教训:立法权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行政权危害人民的自由。因此在北美独立战争中通过的《邦联条例》规定:邦联不设行政部门,只设邦联国会作为合众国唯一的政府机构。
  由于邦联的软弱导致合众国问题丛生。因此在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力图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制中央政府。1787年宪法规定了国家各种权力的范围:美国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总统总揽行政权力。同时将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由议会两院和最高法院行使,使三者权力相互分立制衡,最终建立了美国总统制。
  (二)法国半总统制确立的历史进程
  法国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资产阶级革命进行得最为彻底的国家,然而它并没有像英国和美国那样在大革命后建立较为稳定的政体。从大革命开始一直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其政体不断发生变化。虽然在第二共和国时期将总统确立为国家元首,然而由于议会权力独大,极大地限制了总统的职权,致使法国政府频繁更迭。因此,第五共和国时期,在戴高乐的影响和推动下建立了法国特有的半总统制。
  1958年,法国驻阿尔及利亚军官发动叛乱与中央对抗,法国处于分裂状态。国民议会授予戴高乐6个月的紧急权力处理叛乱并制定了新宪法,即第五共和国宪法。该宪法扩大了总统和行政权力,重新调整了总统、政府和议会的关系,议会的功能显著衰落,总统居于权力中心地位,最终确立了法国的半总统制。同时它又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征,因为总统虽掌握最高行政实权,但以总理为代表的法国中央政府仍需对议会负责。
  二、美国总统制与法国半总统制的异同比较
  (一)美国总统制与法国半总统制的相同之处
  美国总统制与法国半总统制最重要的共同点是总统都拥有真实广泛的权力。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宪法赋予其广泛的权力,如行政权、高级官吏任免权、立法动议和否决权、军队统帅指挥权和宣布紧急状态权等。由此可见,美国总统的权力涉及立法、行政、外交和人事任免等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领域。此外,美国联邦政府拥有庞大的总统办事机构。这些机构人员众多,协助总统处理各种政务,也体现出总统权力的广泛性。法国总统也握有广泛的实权。除一般性总统权力外,法国总统还拥有一些特有权力: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紧急状态下的非常权力和举行公民投票的权力。宪法规定,总统在议会与政府发生冲突时可以解散议会,解散议会只需征询两院议长的意见而不受该意见的约束。它是总统应对国民议会中反对派的有力武器,也是政府稳定运作的有力保证。举行公投即总统将那些不违反宪法但可能影响现行制度运行的条约或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公投的建议权虽在政府和议会,但是否举行公投由总统决定。非常权力即总统在国家受到威胁或公共权力行使受阻时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总统可以独立自由地行使上述特有权力。
  (二)美国总统制与法国半总统制的差异
  1.总统与立法机关的关系。美国总统虽拥有广泛的权力,然而其权力要受到立法机关的制约。因为深受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影响而建立的政治体制强调的是权力之间的制衡。如总统在任命政府的高级官员时要经过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动用武装力量和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此外,国会对总统的制约还包括审批政府预算,对犯有重罪的总统及政府高级官员进行弹劾。总统对国会的制约则表现在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被总统否决的法案须经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再次生效,这是总统制约国会立法的强有力手段。同时行政权力的扩张也使得总统往往绕过国会而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相关政策。
  较之美国,法国总统则是凌驾于国会之上的。如果说美国的三权之上是象征国家统一的合众国宪法,那么法国各种权力之上则是体现国家统一的共和国总统[1]。法国总统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他只对人民负责而不对立法机关负责。同时法国总统享有独立的任免权,在任命总理并组织政府时只需向国会征求意见却不受这些意见的约束。更为重要的是,法国总统有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当政府同国民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在同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可以宣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在解散议会之前虽然要征求总理和议长的意见,但不受他们意见的约束,也无须任何人副署。”[2]
  2.总统与司法机关关系的不同。美国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关系同样反映在总统和司法机关之间。虽然总统可以通过提名联邦法官和行使大赦权来制约司法权力,但美国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权对宪法做出解释并宣布总统某项政策或行政法规违宪来制约总统,从而有效地限制总统的权力。“如果说美国的分权是总统、国会、最高法院分别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那么法国的分权在很大程度上却具有行政、立法分司法之权的特点。”[3]法国宪法规定,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并担任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司法部只是负责掌管法院系统的组织和经费的司法行政机关,属于行政权的管辖范围。此外总统还拥有赦免权,这些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法国总统至高而广泛的司法权力。因此法国的司法权力基本上沦为了总统的附庸,更谈不上对总统的制约了。
  3.总统与内阁之间关系的差异。在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在进行重大决策前都要召集一些主要部长进行讨论,这就是美国的内阁。美国参加内阁会议的成员是不固定的,它由总统按照个人意志进行邀请。同时内阁仅是一个非正式的总统咨询机构,有权做出决定的只有总统而非内阁,即使总统与参加内阁会议的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左,总统亦可不必采纳。法国则实行的是行政双头制。总理是政府首脑,拥有行政权力并对总统负责,同时总统有权主持内阁会议。当总统意见与总理发生冲突时要服从总统的决定。实际上,他们之间是一种最高行政决策和具体行政管理的关系。然而法国存在着一种独具特色的“左右共治”的现象。当总理和总统分属不同的政党且总理所属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在国会中占据多数席位时,也能够形成对总统的牵制,这时总统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就需要与内阁进行较多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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