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在西方民主政治发展中的作用


  摘要:西方民主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始终起着独特的复杂的作用。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基督教教义,整体上不是革命的,但这并不排斥其关于平等和法治的一些教义曾经起到的积极作用。它在经过民主革命者改造和利用以后,有利于鼓舞人们推翻封建专制的暴政,捍卫人民的自由权利。在现代推进民主事业的过程中,基督教的不同派别,包括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西方国家在宗教和政治文化上的差别,与其民主进程也有相当的关联。
  关键词:基督教;西方民主;政治发展
  中图分类号:B978;D0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8)06-0049-08
  
  西方民主政治是完全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产生的,也就是说,它主要不是通过摹仿、拷贝其他社会的现成制度而形成和发展的。过去,我国学界对于西方民主政治产生的内在机理,主要是从社会经济发展、阶级和政治势力的形成等方面加以探讨,而对于作为观念形态的宗教因素却有所忽视。事实上,在此历史发展进程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始终起着独特的复杂的作用,这正是本文要讨论的主题。
  
  一、基督教教义与民主法治理念
  
  基督教自从被罗马帝国确定为国教以来,就从民间受压迫者和穷苦人民的宗教变成了官方的意识形态。其教义的相当一部分被用来为统治秩序服务,比如要人们逆来顺受,学会忍耐,服从命运。这些内容基本上是保守的、排斥民主革命的,因而成为西欧政治神学的主要内容。然而,基督教教义还存在另外一些方面,这是它原先作为下层人民的宗教时就包含的某些积极的内容,因而也被近代的自由民主主义者利用来论证民主革命的理论。这些教义包括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观、作为普世道义基础的自然法、普天之下皆兄弟的博爱观念,等等。当然,基督教教义整体上并不是革命的,只是其中的一些教义在经过民主革命者改造和利用以后,有利于鼓舞人们推翻封建专制的暴政,捍卫人民的自由权利。在推进民主事业的过程中,基督教的不同派别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欧洲各国在宗教文化和政治文化上的差别与其民主进程也有相当的关联。
  
  1.基督教与自由平等观念
  基督教与某些平等观念存在渊源关系,这里指的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圣经》和基督教对平等的理解仅仅基于人人在上帝面前属灵的平等。摩西告诉以色列人,神在属灵上“不以貌取人”(申命记10:17)。使徒保罗告诉罗马人,“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马书3:23)。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平等地作为堕落的、有罪的受造物,而且当有罪的个体信靠于上帝的儿子时,他们就获得了灵性上的平等。正如加拉太的基督徒得到的应许:“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3:28)
  当然,早期基督教的平等观仅限于教会成员在信神和团契上的互动。在男性与女性的关系、相互扶持、团契和敬拜上,教徒们互相是平等的,甚至奴隶也能平等地参加教会仪式,如受洗、圣餐和其他活动。然而,平等也仅限于此,并没有被推广到宗教事务之外,成为普遍的人际准则。英国内战时期(1642-1645)的国会内的清教徒,特别是独立教派信徒则扩大了此平等观,他们相信“既为基督徒,所有基督徒都是自由平等的,因此有权在一个基督教国家事务上发表言论”。这就把基督教内部的平等扩大到了政治事务。但是,当1660年英国恢复君主政体以后,清教徒关于政治上平等的原则被大大削弱,直到1689年才由英国革命的理论家洛克再度复兴。北美东北部新英格兰地区的清教徒继续发展这种平等观。19世纪法国人托克维尔访问美国时,曾感叹那里人们的平等比其他地方都显著。他写道:“目前在基督教国家存在的平等条件,比起以往任何时代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要来得多。”当然,在存在奴隶制的条件下,美国式的平等仍然限于其自然公民。1787年宪法的制订者在宪法第九条中规定:“在美国不授予贵族头衔”;总统必须是在美国“本土出生的自然公民”。这都是希望避免欧洲式贵族体制带来的不平等。显然,基督教的平等意识,特别是清教徒所坚持的平等观,在宪法这两部分的形成中起了一定的作用。
  目前西方社会通行的自由和权利学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基督教影响的结果,其经典阐述者(如圣安布罗斯、斯蒂芬·兰顿、约翰·洛克、孟德斯鸠、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士。麦迪逊等)都从人类自由乃出于上帝所赐的基督教观念中吸取营养,从基督教基本教义推导出自由和权利观念。
  在法治的基本观念上,基督教的一些传统也作出了贡献。比如,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专制独裁体制的特征,而《圣经》则要求“无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摩西命令以色列人,没有至少两个以上的证人作证,就不能处决任何一个被指控的重罪犯:“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申命记19:15)。这意味着原告即便是一个高级官员,也不能专横地监禁或处决被告;他必须服从法律,不得任意妄为,高踞于法律之上。
  至少需要有两个见证人,这也是《新约圣经》在处理教会事务上的一个要求。如今英美等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和民事司法系统,都采用了犹太教和基督教所共有的在法庭上须有证人作证的要求。在英美的法学中,见证人是法律上所说的“法律正当程序”的一部分。而且,在今天几乎一切致力于实现法治而不是专横的人治的国家,这一作法已经成了通则。
  诚然,基督教并不是现代法治的直接缔造者,但在其发展历程中,由于从道义和信仰上限制皇帝和国王,使之不能为所欲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皇帝和国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宗教灵性上的信仰压力。在基督教的历史上,主教安布罗斯的事迹发人深省。公元390年,一些民众在贴撒罗尼迦发动暴乱,基督徒皇帝狄奥多西大帝反应过激,屠杀了7000人,其中大多数是无辜者。米兰主教安布罗斯要求皇帝对其残杀行为做出忏悔。皇帝拒绝,于是,这位主教便把皇帝驱逐出教会。经过一个月的煎熬,皇帝最后匍匐在安布罗斯的教堂前忏悔,于是信徒们喜极而泣。这位主教的行为固然有教会与国家之间权力斗争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第一次实践了任何人包括皇帝和国王也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治原则。这位主教在给皇帝的信中明确表示,他只关心皇帝的精-神利益,亦即道义和信仰上的正当性。就像大卫王有意让乌利亚死在战争中一样,皇帝也把自己置于上帝的律法之上并且犯下了谋杀罪。因此,安布罗斯主教以神的名义要求皇帝做出真诚的忏悔。这里用的是神法高于人法的至上原则,与今天的法治所依据的人间法律的至上性原则有所不同,但却成了许多年前约束君主行为、使之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个经典案例。
  
  2.英国大宪章
  英国的大宪章是人类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215年,当贵族们迫使国王约翰签署大宪章时,他们获得了此前不曾拥有的一系列权力。大宪章规定:(1)对于那些在贵族权力之下的自由民,公正不再被出卖或剥夺;(2)无代表,不纳税;(3)未经审判不得监禁人;(4)未予公正的补偿,不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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