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妥善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决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联合向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省(市)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下发了对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和补助标准有哪些?
  答: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三个月。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三个月。
  问:补助金与救济粮由何处拨给?
  答:发放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救济粮由中央从中央储备原粮中无偿划拨给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原粮的出库、调运和将原粮加工成成品粮,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
  问:补助金与救济粮如何发放?
  答: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实行按月发放。救济粮的出库、调运、加工和发放由粮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办理。
  问:对相关部门如何做好救助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救助政策,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足额地将补助金、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同时,要切实加强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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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民政部就收养灾区儿童
  的相关问题作出统一答复
  汶川地震后,很多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纷纷要求收养灾区儿童。日前,民政部就此问题作出答复:
  目前,灾区各级党委、政府正采取一切手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也已由当地政府予以妥善照顾和安置,并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亲人。随着救灾工作的逐步深入,一定会有更多的孩子能够回到他们的父母和亲人身边。
  在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将依法开展,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
  
  延伸阅读
  
  四川省民政厅要求各地做好震后
  孤老、孤儿等对象安置工作
  大地震过后,一些孤寡老人、孤儿以及暂时查找不到家人无家可归的老人和儿童需要及时救助。日前,四川省民政厅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必须切实做好地震灾害中孤老、孤儿等对象安置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地震灾区的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灾区孤寡老人、孤儿以及暂时查找不到家人无家可归的老人和儿童的救助,保障他们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避免发生非正常死亡。可将他们就近安置到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安置有困难,要及时将情况报省民政厅,由省厅协调在全省各市州福利机构临时安置。轻灾、无灾地区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要随时做好接收安置准备。
  《通知》还特别强调,各地接收的救灾帐篷要优先用于灾区孤寡老人、孤儿以及暂时查找不到家人无家可归的老人和儿童,不能让他们露宿街头。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帮助灾害中暂时与家人失散的老人、儿童查找其亲人的相关工作,让他们早日回到亲人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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