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游街


  引言:
  河南省孟津县一位老人去世后,其骨灰被子女放进棺中安葬在老家的一个山洞中。当地民政部门接到举报说老人是“带尸入棺”,带人强行将棺材挖出,并在棺材上面写明老人的姓名、住址,放在宣传车上游街示众,来"宣传"国家政策。媒体舆论顿时一片哗然,各界人士纷纷谴责这种暴行。老人的子女以民政部门违法为由,将当地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贾学强的父亲贾伦旗祖籍河南省孟津县某村庄,年轻时一直在陕西工作。退休后,贾学强为尽孝道,特地将父母接回到洛阳同自己一起生活,让二老得以享受天伦之乐。贾伦旗因长期患有心脏病,身体一直不好,曾几次在医院住院抢救。所以按照老家的习俗,贾学强兄弟很早便为他准备了一个棺材,一直闲放在孟津老家。2003年12月24日,65岁的贾父因病去世。按照老人的遗愿,子女们将骨灰放到棺材里,安葬在孟津县老家的一个山洞中。在当地的传统中依然时兴着“入土为安”的土葬方式,而象他们这样骨灰下葬的却少之又少。由于贾家的人缘很好,所以下葬当天全村的百姓都出来为老人送行。葬礼之后,一切的生活又归于宁静。贾学强一如往常地在洛阳侍奉自己的老母。
  2004年8月11日中午,贾学强突然接到家中母亲的电话,说老家的乡亲来电说孟津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的人正在封山挖他父亲的棺木。听到这个消息,贾学强大吃一惊,连忙带着弟弟驱车以最快的速度赶往老家。
  来到村口时正巧遇见乡长带领由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的人员和十余名派出所的民警组成的宣传队,开着六辆货车浩浩荡荡一路开来,高音喇叭大声地播放着"带尸入棺违反国家政策"的宣传内容。而货车的车厢里赫然摆放着他老父亲黑色的棺材,而且在棺材上清晰地书写着死者的名字和家庭住址。贾学强急忙上前拦住车队,并出示了洛阳市殡仪馆的"火化证明书"。然而,民政局的执法人员自称接到群众举报他父亲是"带尸入棺",而且证据确凿,根本不相信棺材内是骨灰而非尸体。当车队进入贾家所在的村子时,被闻讯而来的全村百姓团团包围起来,广大村民对这种野蛮的行径表示出强烈的不满,村民们自发地将村口的道路堵死,不让车辆通过,还将民政局几辆汽车的轮胎放了气。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深夜。当晚11点时,孟津县公安局调集了全部警力,200多名警察在夜色中突然出现在村庄中,强行将民政局被困的车辆以及贾父的棺材一同拖走。
  第二天早上,贾学强带着聘请的律师一同来到孟津县民政局讨说法。民政局将此事推到了县殡葬所。而殡葬所的所长已经在前一天夜里在洛阳市殡仪馆查到了贾父的火化证明档案,但却拒绝处理此事,而且声称要让当事人因暴力抗法先写一份检查,然后再谈解决办法。这个要求当即被贾学强拒绝。
  两天之后,贾学强和一位人大代表再次找到殡葬所所长。而这位所长说,死者死后应该埋进公墓,没进公墓就是违法。然而事实情况是当地的公墓是在2004年4月才建成的,死者的死亡时间是2003年12月。所以去年故去的人当时不可能安葬到今年建的公墓里。经过对这事的确认之后,殡葬所所长又辩解说,死者应该先放进孟津县公墓。这种显然没有经过调查就信口胡言的论调让这次沟通又陷入僵局。
  当月,贾学强等人以"孟津县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以"孟津县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发给原告"的《责令纠正违法决定书》。该决定认为,原告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应该在规定日期"主动起棺"。可荒唐的是,这份"决定"的下发日期竟然是在2003年12月26日。而贾父的安葬日期为2003年12月27日!换句话说,民政局在死者还没有安葬时,就提前"下发"了"起棺"的决定。
  2005年5月份,贾学强再次以"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为由将民政局第三次推上被告席。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孟津县民政局出示的《责令纠正违法决定书》为伪证,并于7月19日下达了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民政局做出的《责令纠正违法决定书》。该判决认为,被告在做出行政决定时没有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没有按照"先调查,后决定"的法律规定行政。
  当时《大河报》的记者曾就此事采访了孟津县民政局副局长黄宏安和该局下属的殡葬管理所几位领导。谈到当时的执法行为,几人异口同声地表示:"我们当时的行为并没有不妥,因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骨灰同样不能土葬,应该安葬到公墓;对骨灰进行非公墓以外的"二次入棺"也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针对亲属反映的"民政局当天错把骨灰当尸体进行"起尸""的说法,几人表示:"我们一开始就知道是骨灰,我们就是去起的"骨灰"。"对"起尸"当天宣传车辆对棺材的"游街"行为,几人这样解释:"是为了宣传国家政策,不是游街,更没有侮辱死者的行为和意思。"然而,当天有数十名目睹当天民政局行为的群众证实:2004年8月11日,民政局的车队一直在宣传"起尸火化"的内容,从没有涉及"二次入棺"的任何内容。经调查,民政局的一份答辩状上也说"棺材内是尸体"。
  2005年11月,该案重新立案。贾学强以“侵犯死者名誉权”为由,再次将孟津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孟津县民政局归还死者骨灰并进行行政赔偿。要求民政局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失费、安葬费共计30000元。而民政局却提出要求“棺材挖掘费300元和骨灰存放16个月的费用,按物价局文件规定。”由原告予以承担。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事情发生之后,引起了普遍的社会关注,一些法律专家也在各个媒体上对此事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拉着写有死者名字的棺木游街宣传,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需要看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尸体,或者采用猥亵、破坏、抛弃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尸体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行为对象是尸体。
  在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未对尸体的含义做具体解释,因此,我们只能对尸体的概念做狭义理解。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包括尸体的部分。而骨灰、遗发、装殓物等不是尸体。然而随着现在国内殡葬改革的逐步深入,火葬作为政府最为提倡的殡葬形式,其死者的遗留物只能是骨灰,而不可能带有其他的成分。所以不将骨灰作为尸体来确认,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其次,本案中,民政局虽然认为其挖掘的棺木里埋葬的是尸体,但其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单位也没有从中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不符合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构成,也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构不成侮辱尸体罪。而这可以说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为行政违法提供了开脱的余地。中国问题专家胡星斗教授说:这是一个立法的问题,中国的法律是政府制订的,往往在制订中刻意地将政府行为排除到违法的范畴之外去。一部现代的法律应该更多地去制约政府的权力,细致地界定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宪法当中,有关政府的内容基本都是在讲政府的组织构成,而没有表明政府权力被滥用后应该受到怎样处理。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在法律制订时所关注的,一是如何真正保障公民权利,二是如何规定政府的权力划分,如何约束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如何让政府部门相互制约,不让这个权力扩大化,形成无法监督和控制的局面。
  对于民政局的行政行为是否侵权,一些专家表示:首先是民政局证据不足。民政局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取得相对人违法的足够证据,而把骨灰错认为尸体挖掘就是最明显的表现。其次,这一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民政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做出裁决、依法送达等一系列程序。并且,处罚决定书的日期显示,该处罚决定是在死者埋葬之前做出的,而且已被法院认定为‘伪证’。如果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了,其随后行政强制执行就失去了合法依据。第三,挖出棺木后,民政局拉着写有死者名字的棺木到处宣传也是不合适的。这种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人情常理,无论对死者还是对其亲属均构成了名誉侵权。“骨灰游街”行为给死者的亲属的确带来了精神痛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博士表示:这件事情的之所以能够发生,正是官僚主义和官本位思想作怪的表现,当地官员不尊重群众,没有民主意识。中国的传统中十分重视对先祖先人的纪念,这也是中国文化在世界文明中十分独特而重要的文化特征之一。而这次地方政府这种“扒坟游街”令人发指的行为,不仅严重地伤害了地方人民的感情,同时也伤害了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的心灵。虽然中国的殡葬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但中国传统殡葬习俗观念的改变必须是要依靠引导和说服的方式来进行。单纯依靠暴力是很不明智的做法,而且很容易增大推进改革的难度。各种行政措施的施行必须要争得群众的理解,一切的行动应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否则只能引发无休止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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