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与宗教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


  【摘要】我国很多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都有其本民族的宗教信仰,并且是全民族信仰同一宗教,宗教在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行为规范和道德衡量体系,宗教影响并调整少数民族公民之间的关系。我国现阶段形成了大调解的格局,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调解以解决纠纷,这不仅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也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在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的实地调查基础上,本文阐述当地宗教和人民调解工作之间的关系,分析宗教人士对调解工作的促进以及存在的问题,希望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人民调解;宗教信仰;地方传统;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一、当地法制与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张家川县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张家川县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25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900元,低于全国的平均值。这一经济现状使得法院解决财产纠纷遭遇困境:纠纷当事人贫困,甚至有人为了结婚的陪嫁绣花被褥归属而对簿公堂;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难度大,在财产问题上双方互不让步,若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处理纠纷,会使双方生活陷入困境,即便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也难以达到应有社会效果。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在法律的框架下发展出独特的、具有当地特色的价值衡量标准。
  张家川县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其基层法治建设有着鲜明的民族性和宗教习惯性,如婚姻家庭制度和监护制度就凸显出宗教权威和父家长优先的特点。为了提高办案效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当地法院处理案件会充分考虑当地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尽管如此,处理部分案件也还是困难重重。如在涉及人身、财产纠纷案件中,基层法院不可能仅依法律裁决案件,只有灵活运用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传统习惯,才能做到案结事了,达到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张家川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我们了解到:张家川县政府在充分尊重当地经济、习俗、宗教和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行政区划和人口分布状况,在全县成立了28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调解网络体系,人民调解组织覆盖了当地大部分地区。
  二、张家川县民间纠纷及其处理的特点
  在张家川,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房屋宅基地纠纷占调解案件总数的62.2%,从对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的调研结果来看,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中,婚姻家庭案件、同居财产纠纷案件、土地纠纷案件占人民法院所受理案件的70%,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受理案件类型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基本相同。
  由此看出,张家川县范围内的大多数民间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土地纠纷,其中大量的纠纷都具有突发性、情感性、生活密切性的共同特点,且这些特点的形成都受到当地经济、文化、传统、习俗和宗教的影响。这不仅影响人们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的行为,还影响人们在处理问题过程的心理,心理因素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有密切联系。
  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房屋宅基地纠纷,只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解决,就可以达到法治效果,若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则必须考虑当事人的情感与心理。当下很多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定的要求,但是不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处理案件过程中忽视了当事人的心理和情感因素。
  最能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经济状况的纠纷莫过于婚姻家庭纠纷、子女权益保护纠纷和同居析产纠纷,这些纠纷的民族性与宗教性较强,对司法、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处理纠纷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还要结合当地实际处理好民族与宗教的问题,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笔者以两类案件为例,分析张家川县纠纷处理的特点:
  (一)由结婚年龄导致离婚纠纷与同居析产纠纷
  一般来讲,登记是结婚的实质要件,婚礼仅仅是形式,在张家川县则不同,当地少数民族人民认为宗教仪式是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才是形式要件,甚至当地大多数回族没有婚姻登记的意识。当地回族有早婚的传统,很多人未达法定婚龄就举行结婚仪式,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这些“夫妻”进行婚姻登记,张家川县存在大量无效婚姻。当地对早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现行的《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的适用与当地的民族宗教习惯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进而对相关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和相关民事纠纷的解决造成了阻碍。
  通常,法院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时,不能直接判决婚姻无效,否则会与当地宗教传统产生冲突,故在实际操作中,将其作为同居析产案件进行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更倾向于化解家庭矛盾,特别是在当事人进行宗教婚姻缔结仪式不久后,因家庭琐事而要求“离婚”的,会邀请当时主持婚礼的阿訇参加调解,劝说双方互相体谅。在家庭内部化解纠纷,无须进入司法程序,节约诉讼的时间、经济成本,同时也节约司法成本,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稳定。
  (二)子女权益保护纠纷
  通常,处理子女权益保护纠纷时,人身权的保护应优先于财产权的保护,而张家川县处理此类案件则发展出子女心理健康优先,公平衡平原则最大、经济困难比较的特殊价值判断原则。
  在当地,子女的父母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在当地民族习惯与宗教情感的影响下,主要依据父亲来认定子女的身份,即孩子是父亲的孩子,在母亲家庭中孩子则是“外人”。若父母双方离婚,通常抚养权归属的依据是利于孩子成长,侧重于考虑心理和经济的因素,而在张家川县,法院更多会考虑将抚养权判给父亲,其优先考虑孩子心理健康成长,而如果将其判给母亲,孩子将会受到“外人”的待遇,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成长。
  公平衡平原则最大与经济困难比较的价值判断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但在子女权益保护案件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在离婚后或者同居关系结束后,划分财产必须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当地的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一次结婚几乎倾全家之力,离婚会造成两个家庭经济的巨大困难,人民调解的工作重点在于如何衡平双方的经济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家庭生活稳定与和谐,故在双方经济困难之间进行比较,父亲抚养孩子困难较大时,划分财产时会给予照顾。处理这类案件时,法理与情理交织,很多复杂的民族家庭纠纷不能完全依据法律解决,此时就要依靠当地法官对当地民族宗教习俗的了解,结合法律进行衡平判断,尽量做到事实上和实质上的公平,这对当地法官而言是挑战,即调解时必须同时考虑国家法律、民族习惯、宗教传统、地方法规等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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