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改法规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修改法规的必要性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7年3月27日经宁波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6月28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于1997年7月4日起公布施行。办法的施行,对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上位法的颁布以及我市宗教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根据我市实际,对其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二、对修改决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登记。修改决定第三条第一款按照上位法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程序的要求,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和登记作了规定,规定了“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修改决定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立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此外,修改决定第九条还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增加一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三)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作了规定。修改决定第十一条依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易地重建以及货币补偿等作了规定,替代了原有的拆迁规定。
  (四)关于宗教人士前往有关场所免收门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决定第十四条对需购买门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景区(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三类宗教人士免收门票作了规定。
  修改决定还删去了一些与上位法和有关规定重复或者不一致的条款。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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