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型期完善农村民主选举制度的研究


  〔摘 要〕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农村基层民主治理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它是推进“四个全面”的基础性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农村民主选举是提升农村民主治理的重要环节,完善我国农村民主选举制度,需要通过基层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践,分析存在的困境及影响因素,正确选择创新和完善农村民主选举的路径。
  〔关键词〕 转型期;农村;民主选举;制度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76(2015)05-0020-03
  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完善农村治理体系、提升农村治理能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如何根据我国农村实际,进一步搞好农村民主选举,创新和完善农村民主选举制度,是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步骤。
  一、 我国农村民主选举的发展历程
  以国家法律颁布为框架,可以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历程分为酝酿、试行、正式确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酝酿阶段(1978年—1986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社会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群众性自治制度在实践中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规定了农村村民委员会为群众自治组织,由此形成了村民自治制度。1984年8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酝酿出台。1986年1月,民政部制定了《村民委会组织条例》,并上报中央。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村委会的作用。先后出台的相关法律为进一步发展村民自治制度做了有力地铺垫。
  第二个阶段是试行阶段(1987年—1997年)。随着农村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的广泛展开,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这部法律对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进行了初步规定,但很不具体、很不完善。因此,在1987年至1997年的十年间,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制度处于不断摸索和实践的过程。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活动在实践中从普及到规范,地方性法规逐渐成为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规范的主体,并逐步丰富和完善起来。
  第三个阶段是正式确立阶段(1998年至今)。经过多年的实践,结合各地村民自治的有效经验,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它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村委会换届选举制度正式从法律上予以确立。与1987年的试行法相比,《村委会组织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及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置村民代表会议等条款,补充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条文。在选举程序方面,增加了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等规定,补充了对选举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等条款。新增加或补充的条款,吸收了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对解决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2010年,根据农村社会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再次作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要在村委会成员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 目前我国农村民主选举的新特点及面临的困境
  (一)农村民主选举的新特点
  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村民自治理论和自治实践的不断深入密切相关。村民自治满足了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农民权利的需要,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作为一种直接民主选举制度,村委会选举已成为广大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首要途径和基本方式,成为基层民主建设的最重要内容。当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
  第一、选举程序更加严格规范。程序民主是各项民主制度赖以建立和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1]近些年的村委会选举,程序民主已经开始受到重视,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选举的具体工作,都越来越完善和规范,按程序进行选举也越来越成为大家的共识。
  第二,选举的竞争性得到更充分的体现。我国的政治制度特征,决定了我国民主制度以“协商性民主”为主,“竞争性民主”为辅。其中,协商性民主主要运用于我国县级以上政治层面,农村主要是竞争性民主运作模式,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基层竞争型民主的最主要表现形式。[2]近年来,随着村委会选举的深入,村民的民主意识得到提高,选举的竞争性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不仅选举竞争时间提前,竞争门槛降低,竞争职位也呈现出全方位化。
  第三,村民民主参与意识进一步提高。选民民主参与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效能和村委会的合法性。经过30多年村委会选举的实践,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大为提高,一方面,选举参选率进一步提高,选举环节减少,成本降低,选民积极性大为提高;另一方面,选民对选举程序更为关注,选民民主参与意识有了较大提高。
  (二)面临的困境
  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选举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村委会换届选举难度在逐渐加大,选举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组织选举难度加大。随着村庄行政区划的调整、村庄规模的不断扩大,选举的区域也随之变大,导致选举组织难度增大。二是选举的规范化程度还需提高。客观而言,当前选举程序已经相对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三是候选人的参选动机日趋多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干部一职也越来越有吸引力。参选人员中,想干事的人不少,看重村干部背后潜在经济利益的人也不少,与人“斗气”而参选的人也不少。四是不正当选举现象依然存在。不正当选举是当前农村基层选举中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比较常见的有:送烟送酒送财物、请客吃饭、收买选票;利用宗族、家族势力干涉选举;伪造选票破坏选举;利用网络散布不实信息等。五是基层政府对选举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有些乡镇政府对选举的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工作部署不周密,导致选举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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