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湘清口述:两次难忘的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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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转播审议《破产法》草案
  
  我印象里,轰动比较大的要数《破产法》的出台了。
  新中国以来,企业破产在我国一直是个禁区,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不可能破产这一观念,在许多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因此制定破产法在国务院内部酝酿阶段,就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我们国家那时候还是计划经济,民营企业很少,国有经济为主体。讨论《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还能搞破产吗?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出台破产法时机不到,如果国营企业破产,职工生活受到影响,没有保障怎么办?
  1986年夏天,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刚刚审议过国务院提交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在50位发言者中就有41人持反对意见。当时《法制日报》记者阎军和同行提出来,能不能公开报道一下。他们找到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汉斌同志,王汉斌说,人大会议公开举行,审议法律草案可以公开报道。
  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中央电视台记者扛着拍摄器材就来了。在那次会议上,全国总工会的两位负责人担心企业破产后工人生活没保障,坚决反对通过这个法。还有一位来自辽宁的女委员,很激动,说“社会主义搞破产简直是不像话”,这些真实而激烈的辩论场面就被转播出去了。全国亿万观众第一次看到了常委会委员们是这样讨论法律的,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很激烈,消除了人们对立法过程的神秘感与不信任感。
  在会议间隙,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还当场采访彭真委员长和彭冲副委员长。过去采访领导人都要事先打招呼,起码要有准备的。这一次就在会议上,而且在会议中间休息的时候,彭真同志刚坐下,记者就架着摄像机过去了。
  会后,那两位全国总工会的负责人,到武汉出差,一下火车工人就打着横幅来迎接他们,认为他们维护了工人的权益。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18次会议,破产法以绝对多数获得通过。
  
  彭真主持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彭真委员长对村民自治制度特别重视。我曾听过他这样说,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主要是两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国家层面的民主;二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这是直接民主。彭真同志把群众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提并论。
  早在1953年,彭真同志就主持制定了居委会组织条例,初步解决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问题。但是村委会组织法的出台却经历了比较艰难的道路。
  1980年底,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部分农村基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自发组建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后来逐渐扩大社会职能,成为农民对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进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组织。至1982年底,全国不少地区都出现了类似村民委员会的组织。
  彭真同志对这一新生事物给予了极大关注,派出全国人大调研组赴广西调研。1982年4月,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彭真同志将村民委员会定性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建议将此写进宪法。
  1986年底到1987年初,我跟随彭真同志在广东调研,当年在广东过的春节。这期间,对村民自治争议非常大。主要争议是村民能不能自治?过去的村长都是乡里任命的,村领导跟乡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现在搞村民自治,村委会不受乡政府领导,而是受其指导,这个咱们国家以前没有过。当时我们研究室专门调研过这个问题,我们的结论是村民完全可以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是适合的。我们得相信人民群众,能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的事自己作主,这是我们党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所以群众自治制度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1987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村委会组织法草案时,彭真指出:为了解决民主问题,“要抓两头,上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下面,基层实行直接民主,凡是关系群众利益的事,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作主,自己决定,上下结合,就会加快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他还指出,“把村委会搞好,等于办好八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使人人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4月,彭真又指出,在农村设立村委会,由村民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实行自治,是宪法规定的我们国家完善基层组织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发展社会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
  当年11月,经过反复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终于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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