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不将“治安高危人员”扔到火星上


  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了“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介绍,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他表示,这几类人员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包括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者、涉嫌吸毒者、涉嫌卖淫失足妇女、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等。
  “为确保大运会安全”,又一个看起来冠冕堂皇,细思却令人哭笑不得的理由。难道大运会期间的安全就必须“确保”,大运会之外的安全就不必介怀了吗?否则“治安高危人员”在深圳存在已久何以容忍至今,直到大运会箭在弦上才出台了一个“清出”的强硬措施呢?
  深圳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也很暧昧。何谓“有现实危险者”?你有什么证据证实别人是“危险分子”?“涉嫌吸毒者、涉嫌卖淫失足妇女”,这两类人很明显已经违法,理应绳之以法才是,何以仅仅“清出”了事?这恐怕不止是如“锯箭疗法”一般可笑,更有失职渎职之嫌吧?至于将“精神病人员”也列入“治安高危人员”,则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范畴——他们是病人,最需要的是治疗和关心,怎能将他们抛弃?这不仅不合法,也不符合“人道”!
  为了确保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不少地方都不遗余力甚至不惜推出“激进举措”,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究其实质,一是懒政惰政——对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一清了之,显然比强化管理要省时省力;二是畸形政绩观作祟——平时做好民生工作不容易看到“政绩”,而轰轰烈烈搞一次“重大活动”,既有面子又有政绩,自然成为不少领导心目中的“重中之重”。于是乎,每当“重大活动”来临,总是无所不用其极、各种奇政怪策层出不穷,“宁可错清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也就没啥奇怪的了。
  退一步说,即使深圳清出的8万“治安高危人员”均系“咎由自取”、无一人“含冤”,这也更折射出某些部门工作中存在问题——如若不然,为什么有这么多“治安高危人员”?出了问题不想着解决,反倒痛下狠手“一清了之”,说好听点是搞表面文章、弄虚作假,说严重点就是欺上瞒下、草菅人命!你那里搞活动,就把“治安高危人员”清出来;他那里来领导或国际友人,就把“治安高危人员”扔过去。如此你清过来、我扔过去,“治安高危人员”还是那些“治安高危人员”,只不过是来回转移“阵地”罢了,于事何补呢?
  为了让各地都能一劳永逸,我郑重建议:还是直接将“治安高危人员”扔到火星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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