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合作背景下广西公安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摘  要】21世纪初,随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珠江三角洲地区等区域经济合作的建立,对广西执法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了顺应广西执法环境,广西法学教育必须在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方面做出相应改革。
  【关键词】区域经济合作;广西公安法学教育;执法环境
  公安法学教育不同于系统法学教育,是公安职业性质下的法学教育,因此,公安法学教育必须满足公安职业需求。对广西公安法学教育而言,不能脱离广西执法环境而单纯地传授法学知识,因此,广西公安法学教育应该结合公安职业特点,依据公安执法环境要求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区域经济合作格局的形成带来执法环境的重大改变,对执法主体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有更高要求,由此而引发对执法主体培养应有的相应举措的探索。
  一、区域经济合作对广西公安执法
  环境的影响
  (一)执法对象、内容变化对执法影响
  从2004年以来广西成功举办多次中国—东盟博览会,先后有30多位国家领导人、1000多位部长级贵宾来到广西参加国际活动。从2007年开始,出入境人数相当于2000年以前10年的总和,突破了350万人次,2009年出入境人员突破400万人次,这给广西公安安全保卫工作及预防、打击恐怖犯罪及国际性犯罪呈严峻考验。
  (二)执法地缘特殊性对执法影响
  中越广西边境沿线是中国内陆腹地进入中南半岛东盟国家最便捷的海陆通道,随着国际交往的密切,广西公安执法环境更趋复杂。为应对走私、毒品和跨国犯罪等复杂的执法环境,需要建立一支公正廉明、业务熟练的公安执法队伍,为广西经济建设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执法国际化的挑战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珠江三角洲地区等区域经济合作的建立,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既要涉及中国与多个东盟主权国家在国际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又要涉及与区域内相关主体、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在经济领域方面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中国内部法域的协调问题。这些都要求广西公安执法人员除掌握国内法外,还必须熟悉相关国家的法律,才能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合作保驾护航。
  二、执法环境改变所导致的
  公安法学教育问题
  执法队伍法律素质的高低决定其执法水平的高低,法律素质取决于公安法学教育,公安法学教育必须根据警务活动的需求,理论服务于实践。广西执法环境在不断改变,而公安法学教育维持原状,就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也就是说学生所学法学理论不能更好地指导公安实战,或者说学生所学法学理论不足以指导公安实战,这已表明执法环境的改变导致公安法学教育出现了问题。
  (一)课程设置上缺少东盟国家的相关法律
  从目前广西警察学院的专科公安专业课程设置来看,法律课程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宪法学、法理学、刑事诉讼法、刑法学,没有设置国际法方面的课程。放眼全国各公安本科院校公安专业课程设置中大多也没有国际法方面的课程。广西执法地缘的特殊性要求广西公安执法人员应该具有应对复杂环境的业务素质,从公安法学教育视角来讲该业务素质应该包含与广西经济来往密切的东盟国家的法律知识,尤其是经济法、合同法。在区域经济合作的背景下,为应对走私、毒品和跨国犯罪等复杂的执法环境,执法人员更需要具备东盟相关国家的法律知识。
  (二)对新执法环境下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不足
  1.没有专门从事东盟国家法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由于广西在2015年之前没有本科公安院校,所以也没有公安院校的本科法学专业,因此也没有国际法教研室。对于从事国际法方面或者东盟国家法律研究的专职教师还是空白。2015年广西唯一的公安院校——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升为本科院校,目前尚未设置国际法或东盟国家法律方面的教研室,因此也没有专门从事国际法及东盟国家法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2.部分法学专业教师缺乏执法实践
  广西公安法学教育师资基本是从非公安院校法学院引进,其中一部分是非广西本地生源,法学理论扎实,但对广西当前区域经济合作的大背景不甚了解,没有理解区域经济对广西公安法学教育的影响和要求,同时部分法学教师对公安业务没有直接的认识。因此,广西公安法学教育师资的总体公安职业教育水平与区域经济合作背景下的实际教育要求存在一定差距,那么公安法学教育将无异于单纯的法学教育,没有达到公安法学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法学教育内容中匹配区域经济合作背景的实践环节不足
  在区域经济合作的大背景下广西的民警执法对象、执法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需要提高民警法学知识综合素质,需要提高民警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而这些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仅仅靠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可能的,必须将法学教育的理论性和公安职业的实战性相结合。公安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出的警务人才所接受的法学教育足以可以指导公安实战。目前广西公安法学教育的重任主要有广西警察学院来承担,和其他公安院校一样,公安法学教育作为基础科目由法律系教师任教。由于教学过程中追求知识的部门化,强化了专业理论知识的讲授,公安法学教育课程过于理论化,与当前区域经济合作大背景脱节,缺乏实践性。
  三、广西公安法学教育适应区域
  经济合作背景的举措
  从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来看,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法律是一切公安业务的基础。公安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法学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应用于公安实战中。基于广西区域经济合作的背景,广西公安法学教育必须做出相应的举措,使学生能运用所学法律基础知识来应对当下广西复杂的国际执法环境。
  (一)设置东盟国家相关法律课程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安执法对公安队伍的法律素质要求也更高,公安法学教育的职责是培养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整体执法队伍的能力。随着区域经济合作建立,法律规范日趋严谨,社会法律意识、国际警务合作水平普遍提升的形势下,我区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面临着严峻考验,作为广西公安执法人才培养重要基地的广西警察学院,应针对上述执法环境,在课程设置上除了开设公安机关执法所需的办案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课程的教学同时,加大比较民法、比较合同法等涉外民商法内容,培养熟悉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打击跨国违法犯罪等公安执法人才,为高校与社会之间搭建了一个多样化、国际化、复合型、实践型的崭新的教育平台,对加快广西公安法学教育发展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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