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潜力,创新模式,提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效能


  摘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搞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础与保证,我们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文明交通,平安出行”的理念,振奋精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提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和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传播和影响能力,才能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笔者在分析当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存在问题与不足的基础上,试图从构建和谐交通环境入手,探讨依托交通安全文化的建设,转变宣传教育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的效果,真正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最终达到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文明素养的提升。
  关键词:交通管理;宣传教育;文化建设;理念;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以交通安全为目标,以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通过和依靠行政的、社会的、部门的力量,向交通参与者进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文明的交通行为,为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证,为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道路交通呈现出质的飞跃,道路不断延伸,车辆急剧增加,给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虽然,我们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管理的同时,加大对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但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与法制观念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文明交通行为还没有完全养成。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理念,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它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紧抓好。笔者在分析当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存在问题与不足的基础上,试图从构建和谐交通环境入手,探讨依托交通安全文化的建设,转变宣传教育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的效果,真正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最终达到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文明素养的提升。
  一、当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公安部在1996年就制定了我国第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三年计划(1996-1998)》,提出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和奋斗目标,并对计划内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措施和实施步骤作了具体的部署。同时,公安部决定,每年四月的第一个星期为全国统一的“交通安全宣传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全国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学法普法高潮,通过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不断加大了对交通参与者宣传教育的力度。2006年国家五部委又联合部署开展以“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以及2010年开始实施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通过一系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也明显感到当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传统宣传教育模式仍然是主流,理念创新不足,影响了宣传教育的效能
  长期以来,在宣传教育的方法形式上,仍然沿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分发宣传单、进企业学校举办讲座等传统手段,即使借助电台、电视台、报纸、通信、网络等媒体平台宣传,也只是发布一些政策信息、路况以及重大交通事故的通报,缺乏有效的创新,没能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基层大队没有能统筹安排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往往依赖支队层面来进行策划、组织,不能针对辖区的实际和环境的需要进行宣传教育,形式单一、内容老套,缺乏说服力、感染力,极容易让广大交通参与者产生“审美疲劳”。因此,即使做了不少工作、花费了不少精力,但宣传教育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成效没能完全体现出来。
  虽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为了应对各种“网络舆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微博(客)等新媒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但目前大部分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注重了对“网络舆情”的应对,缺乏主动宣传的意识,没有很好发挥新媒体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二)交通管理部门仍然是主体,齐抓共管的合力还没有完全形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程度不高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面对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需要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才能真正起到效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目前,政府各相关部门虽然参与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没有很好的发挥职能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存在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唱“独角戏”的情况,其他相关单位与部门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积极性不高。加之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法定义务缺乏有效制约,部门之间也缺乏协调配合,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治理,交通安全齐抓共管的合力不强,局面未完全形成。
  (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没有很好的与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教育等结合起来,文明交通建设成效不显著
  早在1996年公安部制定的我国第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三年计划(1996-1998)》中,就明确要求“以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和全民意识为目的,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尽管,通过大力的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社会相关部门以及普通群众,对加强文明交通建设,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素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巩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视程度和认识高度较以往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细化责任,政府的主导地位又没有形成,使这些法律规定得不到落实,执行力不够,致使文明交通建设工作滞后。
  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交通参与者大量违法行为的凸显,不只是文明交通行为缺失的表现,更多的是反映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不足。如目前的驾驶人培训、管理与考核中,只注重了驾驶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忽视了驾驶人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与考核。一些单位对私家车的管理基本上是放任不管,更不要说对驾驶人进行有关的安全教育和文明交通建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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