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防卫论及其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启示


  〔摘要〕 新社会防卫论作为20世纪现代刑事政策理论,发展革新了社会防卫思想,批判地吸收传统刑事政策的理论观点,坚持自由意志、道义责任、法制原则,反对报复刑、死刑、监禁刑,主张从犯罪人社会化再适应出发组织刑罚和预防措施,走出了一条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人权保护与社会防卫相协调的人道主义刑事政策之路。新社会防卫论在倡导一体化刑事政策、犯罪应对的多学科联合、谦抑的犯罪化、刑事处遇的人道化等方面,对我国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 新社会防卫论,人权保护,犯罪人处遇,人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2-0117-06
  一、新社会防卫论产生的背景及核心观点
  新社会防卫论是继古典学派的刑事政策理论、实证学派的刑事政策理论、社会防卫论、激进社会防卫论之后的现代刑事政策理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刑法学界对二战期间极权主义、专制主义刑法过分强调社会保护、恣意侵犯人权反思的结果。二战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得以恢复与重构,各国开始在国际层面探讨如何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能更好地防卫社会。联合国社会防卫部门的成立、国际社会防卫学会的成立和社会防卫国际会议的召开,都促进了新社会防卫论的形成。
  法国著名刑法学家、犯罪学家马克·安赛尔(Marc Ancel,1902-1990)是“新社会防卫论”的集大成者。其于1954年所出版的《新社会防卫论——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①一书,标志着新社会防卫论的正式诞生。1954年在安威尔(Anvers)召开的第三次社会防卫国际会议上,在当时被通称为“新社会防卫”的理论得到承认,并提出了一个“基本纲领”。该纲领表达了社会防卫运动的基本观点,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温和的、法治主义者的立场 〔1 〕22。之后的几届国际会议,如1956年米兰第四次社会防卫国际会议、1958年斯德哥尔摩会议、1961年贝尔格莱德会议、1966年勒斯会议、1971年巴黎会议都一再确认了新社会防卫论的主流地位。
  新社会防卫论对传统理论观点进行了批判式的研究,在批评与借鉴的基础上构建其核心理论观点。
  (一)在犯罪的概念上,新社会防卫论反对古典学派仅将犯罪视为法律概念,而将犯罪视为犯罪人的人格表达。它主张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在考察犯罪的真正原因后,给予相应的刑罚或非刑罚措施,防止法律与社会事实相脱节。新社会防卫论认为,对于纯技术性犯罪的犯罪人,不应当适用报复性刑罚。通常的刑罚措施对他们而言是无效的,因为他们不会感到道德或社会意义上的罪恶。同时,社会成员并不认为这些行为是犯罪,对他们施以刑罚处罚将引发社会的非难 〔2 〕128 。新社会防卫论抛弃了引发“绝对不能犯”和“相对不能犯”之间争论的“不能犯”概念,主张对所有造成危险的危害行为的实施者采取相应措施,即使行为人在法律上无罪过而不可能招致刑罚 〔2 〕131。
  (二)在對刑法和刑罚的认识上,新社会防卫论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认为刑罚不应有报应的目的,刑罚惩罚是教育改造犯罪人、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途径。同时,它反对古典学派将刑事司法作为应对犯罪、保护社会的唯一方式,仅认为刑事司法是相对必要的。它反对放弃刑法的观点,而主张将刑法作为社会对犯罪反应的重要部分,并主张明确刑法的调整范围,但并非对所有犯罪都采取刑罚。它还积极倡导“非犯罪化”“非刑事化”“非司法化”的刑事政策,在新的犯罪不断增加的同时,对古老的、过时了、陈旧了的罪名予以“非犯罪化” 〔1 〕192-193。新社会防卫论将对犯罪的反应置于立法和社会政策的指导下,远超出了仅将刑法作为工具的设想。在新社会防卫论看来,最好的立法并非是保护抽象的法律秩序,而是为人们的幸福创造更好的条件 〔2 〕134-135。
  (三)在刑罚的依据方面,新社会防卫论反对实证学派的决定论,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个人自由,并将自由意志作为犯罪人承担责任、接受刑罚的逻辑起点。它对“道义责任论”予以肯定,但反对古典学派仅将“道义责任”作为抽象的基本原则。在新社会防卫论看来,责任的判断并非由法庭一次性作出,而是一个持续性的问题,更是可观察到的罪犯复原过程的动力,是可触及的且有实质性内容的 〔2 〕97-99 。新社会防卫论将“责任”概念作为个人人格自觉的表现,并由犯罪行为予以表达。个人具有责任能力,对责任能力的认识要求每个人对其行为负责 〔2 〕180。同时,新社会防卫论也主张保留“责任能力降低”的提法,但它可在犯罪人社会化再适应中找到重要的新位置,而不是在决定报应的程度上。同时,责任与危险性不再有不可调和的冲突,它们都是犯罪人人格的社会表达。责任和危险性均需被刑事法官考虑在内,并据此决定将一种处罚方式适用于案件应对 〔2 〕181 。处遇的概念不可分割地与对犯罪人人格的调查和个人责任的概念相联系。在成为评价犯罪人个人和社会行为首先应考虑的因素后,责任成为社会再适应过程中的基本动力 〔2 〕182 。处遇的最基本宗旨是使犯罪人意识到社会规则并让他对处罚有新的态度,责任感成为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群体的有效手段 〔2 〕183。
  (四)在对犯罪人的认识方面,新社会防卫论认为应当将犯罪人的人格考虑在内,并需用科学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它既反对古典学派将犯罪人仅视为抽象的法律概念,又反对实证学派过分夸大人身危险性的作用而滥用保安处分,还反对社会防卫论和激进社会防卫论对犯罪人的消灭或隔离,而主张将犯罪人的人格考虑在内并通过科学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同时,新社会防卫论认为仅强调以科学和综合知识理解犯罪人是不够的,而应进一步提出如何将对犯罪人人格的研究融入刑事诉讼的问题,也即考虑科学调查的法律地位 〔2 〕151。为此,“刑事诉讼的停顿”观念被提出。它将刑事诉讼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相分离。第一阶段仍依赖于传统的刑事诉讼方式,并通过严格解释和对形式程序的尊重对犯罪人的权利予以保护,但在第二阶段,就应当以对犯罪人人格的科学调查为依据。对犯罪人人格的科学调查还应扩展至处罚措施的施行阶段。新社会防卫论认为,不应重复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阶段的传统区别,而应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对犯罪人进行观察。

推荐访问:论及 防卫 其对 启示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