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杀戮


  编者按: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频繁爆发“灭门”案件。从2009年年底至今,进入公众视野的灭门案达10起之多。事实上,引起这些惨案的犯罪原因非常简单,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并没有深仇大恨。但是。行为人行凶时感情之冷漠令人同情、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一度引起社会的极大恐慌与困惑。如何在办理此类案件的中确保公正文明执法。时刻考验着司法工作人员智识水平。更重要的是,在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多角度探讨此类案件的案发原因、建立有效纠纷处理机制,将是我们日后面临的艰巨任务。
  
  “灭门案”部分资料:
  2010年9月2日,甘肃徽县的白小刚因喝酒时受言语羞辱杀死同村村民全家4人。
  2010年8月21日,河南安阳的贺使因妻子有外退以及长期受妻子欺辱杀死妻全家6人。
  2010年7月7月,湖北随州的魏克进因夫妻感情不和。怀疑妻子有外遇杀死妻、子、女3人。
  2010年7月7月,江苏南京的艾建国锤杀好友一家三口。
  2010年7月4日,河南安阳的王海银因被扣低保费、不分宅基地杀死村主任一家5人,伤1人。
  2010年2月18日,山西屯留的冯建岗因迁移到新住址后遭“原住民”欺负杀死村副主任全家5人。
  2010年2月3日,贵州松桃的祝才发因夫妻关系不和,案发前遭妻辱骂“挣不到钱”杀死妻、女、子、侄子、侄女7人。
  2009年12月31日,北京大兴的张伟因喝酒时发生口角杀死朋友一家4人、朋友的女友1人。
  2009年12月27日,北京大兴的张武力因精神疾病杀死妻子和幼子。
  2009年12月17日,四川珙县的郭维万因妻子提出离婚杀死妻、子、岳父母4人。
  2009年11月23日,北京大兴的李磊因被家人奚落、贬低杀死妻、子、父母、妹6人。
  
  证据判定
  “灭门案”中的证明模式——李磊故意杀人案证据审查判断
  ◆潘雪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贾树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2009年11月23日夜间,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的一套三居室内。李磊将妻子、妹妹、父母、两个孩子全部杀害,此即媒体、公众所称的“大兴灭门案”。作为负责李磊故意杀人案件审查起诉的公诉人,为确保案件公正性,我们在公诉阶段对此案证据的审查判断采取了更高的标准,即采用印证证明模式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一、何谓印证证明模式
  所谓印证证明模式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以证据链为手段,以证据联结点为核心,根据证据之间相互吻合、佐证的情况,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作出相应判断和决定的一种证明方式。印证证明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明方式。印证证明模式是诉讼证明发展的结果。在人类诉讼证明史上,大致经历了从神意证明到法定证明再到自由心证证明模式的演化过程。在自由心证模式中,裁决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判断个别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体现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其中的理性判断,是目前各国通行的证明方式。印证证明模式应当归入自由心证模式的范畴。但更为科学。典型的自由心证模式强调证据(无论单个证据还是多个证据)在证明者心中留下的印象和影响,只要证明者能够相信某一证据或者某些证据所提供的信息,就能据此定案。而印证证明模式则不同,也许你能从某一或者某些证据中建立自己的确信,但只要相互印证程度不高,你就不敢或者不愿据以定案。即典型的自由心证模式强调的是“主观的确信”,而印证证明模式强调的是“客观的印证”。正是因为蕴含在这种证明模式其中的“客观性”因素,使得案件的证据判断更为理性,也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运用印证证明模式办理故意杀人犯罪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有死亡结果的故意杀人案件中,除可能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外,大多缺少其他直接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等)。而依据我国现有的侦查水平,事后能收集到的间接证据是有限的,其中证明力很强的间接证据更为有限。此外。间接证据之间往往可能缺少有效的串连媒介,各间接证据孤立存在,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证据锁链,无法证明案件事实。基于这种现实状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证明应采用印证证明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真实、客观供述犯罪事实的每一个环节的前提下,用能够证明该环节的其他间接证据一一印证,从而达到《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证据运用原则。同时,对故意杀人这类特别严重的犯罪,采用印证证明方式,适用最高的证明标准,保证案件中具有多个主要证据而且彼此间相互印证,并能消除或合理解释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充分的排它性和不可置疑性,才能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二、印证证明模式的运用
  对李磊故意杀人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我们遵循了印证证明模式的要求。一方面对侦查机关在第一次移送起诉时的证据进行梳理、审查。另一方面针对证据体系薄弱的环节自行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确认李磊供述真实有效的基础上,用间接证据印证其供述犯罪事实的每一个环节。实现了全案证据形成较为封闭、完整的证据锁链,夯实了证据基础。
  (一)审查确定供述的真实有效性
  真实有效的口供是将所有间接证据串连起来的重要媒介。审查李磊在侦查机关十余次的讯问笔录,其有罪供述稳定,供述犯罪过程自然、流畅,没有翻供现象;审查讯问李磊的同步录音录像,李磊是在比较轻松、自由的状态下自然地讲述自己的犯罪过程,可以排除刑讯逼供;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提讯李磊时,李磊仍做有罪供述。由此可以确定。李磊的供述真实有效,可以作为重要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二)将有罪供迷与间接证据进行有效印证
  1、关于作案时间。李磊供述是2009年11月23日夜间。证人康某某是李妻的同事,其证实2009年11月23日22时许曾到李家向李妻借过电脑;不仅如此,李磊大儿子的老师证实孩子于23日下午离校。24日后再没来学校;李磊妹妹的男友王某证实,23日晚间大约于20时至22时与李妹失去联系。证人证言与李磊供述吻合,锁定案发时间为2009年11月23日夜间。
  2、关于作案地点。李磊供述是其父母家,不仅得到现场勘查笔录的印证:而且证人卢某某证实23日晚与李磊吃饭时,听到李磊在与李妻通话时称回父母家;同时,楼门口监控录像显示。24日晨,李磊独自一人离开该处。间接证据印证了有罪供述。
  3、关于作案工具。李磊供述其是用尖刀或切割或刺击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显示六名被害人都系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切割或刺击致死。
  4、关于杀害人数、对每名被害人的加害部位、每名被害人尸体在房间内的具体位置及覆盖物品情况,李磊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的情况和尸体检验鉴定情况都比较吻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李磊供述其在杀害两个孩子的时候,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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