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与破解路径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实践主要采取“严打”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两种形式。但是,不加区分地从严惩处,并不能有效地遏制和预防此类犯罪的进一步演化和发展。在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实践中存在着治理模式、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对有组织犯罪发展规律认识上的片面性造成犯罪基础观念的偏差,进而导致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实践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意欲破解这些问题,应当将“刑事一体化”思想具体化和现实化,在力求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的现状、特点的基础上,重构犯罪观念及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机制。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刑事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4)04-0067-09
  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会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各种涉黑犯罪组织被彻底地摧毁,封建帮会荡然无存。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境外犯罪组织的渗透和我国政治、经济与文化条件的变化,团伙犯罪开始大量出现,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急剧增多,一些犯罪组织开始向黑社会性质组织乃至更高阶段的黑社会组织发展演变。为了有力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发展,我国开展了一系列全国性和地方性打击黑恶势力、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执法行动。虽然这一系列的“严打”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对有组织犯罪整体及发展过程认识的先天缺陷,也面临着众多观念、立法与司法的问题,大有陷入“打黑”的困境之虞,亟须在理论和实践上寻找破解问题、突破困境的路径。
  一、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的回顾及评析
  (一)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的回顾
  概括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实践,我国主要采取“严打”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两种形式来治理有组织犯罪行为。由于在1997年修订刑法后才在刑法典中设置有组织犯罪的具体罪名,因此,在此之前我国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主要依靠“严打”活动进行。1997年后,基于刑事法律对有组织犯罪规定的日渐完备,才有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专项斗争。
  我国的第一次“严打”开始于1983年,结束于1987年。在这一时期,我国境内的黑恶势力的主要形式还只是犯罪团伙,因而,1983年“严打”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强奸、盗窃、流氓等犯罪团伙”。从这次“严打”的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全国范围内仍极为罕见,但在各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到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急剧转化趋势。从“严打”的效果来看,第一次“严打”虽然暂时遏制了一些严重刑事犯罪的发生,但是并没有实现预期的长期目标,未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团伙的活动,使得部分犯罪团伙开始向更高层次的有组织犯罪转变。在第一次“严打”之后,犯罪团伙开始向两种犯罪形态演变:一是一部分向组织化程度更高、成员更为固定、分工更为明确的集团犯罪演变,出现了一大批职业性从事盗窃、抢劫、毒品、走私等犯罪活动的专业犯罪集团;二是一部分犯罪团伙发展成为地方流氓恶势力而横行乡里。地方流氓恶势力带有自发性、纠合性和区域性的特征,主要以暴力犯罪为手段,大肆攫取各种社会资源,已经满足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些基本条件。基于此种认识,中央政法委员会在1990年就明确指出:“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日趋严重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团伙急剧增多,并且日益向黑社会组织演化,这也是刑事犯罪危害升级的一个直接原因。”
  针对第一次“严打”出现的现实问题,在1996年开始的第二次“严打”活动中,即明确“严打”的主要任务之一便是“坚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本次“严打”虽然仍将有组织犯罪称为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但是有组织犯罪已从本质上转变为犯罪集团的形式,结构比较紧密,人员较为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犯罪活动有预谋、有计划、有分工。1996年的“严打”效果并不明显,“严打”的矛头更多的是针对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等各种具体的严重刑事犯罪。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打击说明我国尚未从整体上深化对有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的认识,没有触及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根基。在此之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持续恶化,有组织犯罪向更高级阶段发展的势头也愈加明显和加快。
  在第二次“严打”之后,我国在立法上正式明文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伴随着该类罪名的确立,我国转变了主要依托“严打”的形式打击涉黑团伙犯罪的刑事战略,转向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方式有针对性地集中打击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行为。根据中央部署,从200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全国性专项斗争,即2001年4月至2002年年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2006年2月开始的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次专项斗争以“打黑除恶”为龙头,分三个阶段在三个战线上展开。第一个阶段从2001年4月至2001年5月,在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同时,迅速启动整体的“严打整治”斗争。第二个阶段从2001年6月至2002年6月,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三条战线的严打斗争:第一条战线,以深入开展全国性的“打黑除恶”为龙头,抓紧组织开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斗争行动;第二条战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第三条战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第三个阶段从2002年7月至2002年年底,对社会治安状况进行深入检查,发现社会治安的重点问题和治安仍然较差的地区,进一步组织“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第一次专项斗争使得一大批危害大、性质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团伙犯罪的绝对数量有所减少,但是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却在日益强化和加剧。距离第一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到3年的时间,有组织犯罪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苗头和动向。2006年2月,中央再次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公安机关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和“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要求,重拳出击。5年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174个,已移送起诉涉黑案件372起,提出公诉342起、一审判决329起、生效判决293起,狠狠打击了黑恶犯罪的嚣张气焰。这一系列的打击行动,大大遏制了黑恶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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