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介入帮扶研究


  摘 要 一直以来,有关服刑人员子女的生存、成长和社会适应的问题一直都存在,导致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生存困境和个人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歧视、名声污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的不健全导致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根据这些原因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多层面的介入,给予这些未成年子女适当的关怀和帮扶,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关键词 服刑人员 未成年子女 污名化 社会歧视 社工介入
  作者简介:王梦一,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社会工作、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90
  我国将一些问题青少年群体或者面临困境的青少年群体分为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分别为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押服刑未成年子女作为其中之一。因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身上的社会不良属性在开始都很少,但是我们从这五类青少年群体横向对比分析发现,在押服刑未成年子女都极有可能成为其中一类群体的趋势,所以针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矫正和帮扶教育势在必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家庭破裂、结构变化导致他们很容易陷入生活困境,同时社会污化的原因让其自身也会被动的背负社会基于的一些心理压力,在社会进展过程中容易被贴上有色标签。最终也有可能让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成为干扰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何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与预防犯罪工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本研究将通过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站在预防和矫正的角度,去研究如何介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扶工作。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境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截止到目前,我国监狱正在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有60几万,这么庞大的未成年子女群体由于自己的父母服刑的原因,而成了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另外,还有数据统计表明,有70%的服刑人员自从服刑之后未和自己的子女见面,有近95%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没有接受过任何的社会救助,有近80%的服刑人员家庭月收入低于1000元,近50%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无法得到正常的保障,而面对那些服刑之后离婚的人员,其子女的境况更加令人担忧,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能够更加有说服力的勾画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境,笔者以山东青岛市为例来进行数据的说明。国家相关部门在青岛市对服刑人员的家庭境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得出以下几组数据。调查显示,有80%的人在入狱之前是整个家庭的支柱也是主要的收入来源主体;有近755的服刑人员所在家庭在家庭成员入狱后解体;有12%的未成年子女的双亲正在服刑或者曾经服刑;还有一项比较惊人的数据,有近70%的未成年子女因为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受过刑罚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没有生活保障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有近3%的未成年子女被迫靠流浪、乞讨的生活,当然因这种原因导致辍学和基本无人看管的未成年人群更为庞大和普遍,辍学率基本能达到20%左右,随着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和人们对教育的重视,这个辍学率是一般家庭的子女的辍学率的数倍。另外,有些社会影响及他们的心理创伤是不能用数据能够表现的,值得我们去重视、关注和解决。
  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面临个人身体发育和心理健康、家庭结构破碎、物质支持分离、缺乏法律和福利政策保障、社会支持网络以及污名化之下的社会排斥和被边缘化的问题。上述列举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每一项都会产生至深的伤害,尤其是在心理层面的伤害。一旦这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入狱服刑,则很快就会被贴上标签,由此会对这些未成年子女带来偏见,甚至在学习和生活中遭受冷嘲热讽,这些未成年子女大多面对这种偏见时就选择隐忍或消失,进而可能成为“隐形人”忽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些权利。
  本研究将主依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被“偏见标签化”、“污名化”的社会建构过程进行粗略解读,以此从社会工作角度提出介入措施。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歧视的社会建构
  (一)“污名化”的标签
  在社会化中,我们每个人的三观形成都会受到周边文化及社区建构的影响,社会结构和权力通过建构的过程来形成我们每个人的学识,从而形成了我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在社会建构过程中对我们影响最大的两个要素是语言和观点。身份的污名化的开始是贴标签,当某些人一旦被贴上了某种标签,就会逐渐在他人及自我心中形成越来越深的心理烙印,这样污名化的标签就此形成。作为一种身份异常或者带有贬低意义的标签会给当事人形成一种固化的标记,从而衍生出有悖于自我内心的印记,长此以往这些人就会在社会建构过程中成为低人格、名誉差的身份。作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就是如此,始终会被有色眼镜看待,感觉低人一等。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歧视”的社会化构建
  上文对污名化标签的形成做了简要陈述。人生来在人格方面是平等的,只不过是由于后天的环境建构导致不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同样入戏,他们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并非天生是边缘人、弱势群体。服刑子女的子女从其父母服刑开始,就开始有一些污名化的标签伴随其身,其身份的差异性和社会身份分类连接起来,一并被纳入到社会化的建构之中。加上语言的知识性让社会的不平等结构合理并正当化,逐渐形成被“歧视”的结局,由此造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智模式,进而造成性情的变化。
  (三)偏见的典型——话语偏见
  在许多情况下,我们经常看到父母要求他们的孩子不要和他们玩,也有一些邻居、亲戚私下称他们为“扫帚星”的情况,导致再有些情况下其他孩子们的语言带有偏见,导致对他们的感情冲击比较大。最终,他们被禁锢在这种带有偏见的语言中。此外,在对囚犯子女的叙述中,专家的意见和媒体报道被单方面断章取义,致使有些描述往往集中在“独特”的部分,这些重点描述的部分甚至替换了他们的全部特征。通过社区的语言处理和社会范畴的事件叙述的不断强化,逐渐使得这些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全部的特征陷入语言的偏见中,完成边缘人社会角色的社会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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