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案件之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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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以下简称“刑拘”)多有关注,对所谓“大抓大放”、“拘多捕少”等现象多有诟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将刑拘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为此,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成立课题组,将开展“刑拘未报捕案件”???专项调研作为2014年重点调研课题。侦监处组织精干力量,与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案管统计、公诉、驻看守所检察室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2011年至2013年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案件逐案逐人建立台帐???,对案件诉讼进展情况逐一核实,对部分案件调阅原始卷宗、了解相关案情,确保了调研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刑拘未报捕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刑拘、刑拘未报捕案件情况
  2011年,全市公安机关发出刑拘证4915人,执行拘留4440人,提请批捕2188人,刑拘未报捕2252人,占刑拘人数的50.72%;2012年,全市公安机关发出刑拘证5606人,执行拘留4465人,提请批捕2131人,刑拘未报捕2334人,占刑拘人数的52.27%;2013年,全市公安机关发出刑拘证5478人,执行拘留4544人,提请批捕2583人,刑拘未报捕1961人,占刑拘人数的43.16%。上述三年共计,发出刑拘证15999人,执行拘留13449人,提请批捕6902人,刑拘未报捕6547人,占刑拘人数的48.68%。
  (二)刑拘案件批捕、判决情况
  2011年,全市公安机关刑拘4440人,批捕1639人,占刑拘人数的36.9%;判决1943人,占刑拘人数的43.76%。2012年,全市公安机关刑拘4465人,批捕1522人,占刑拘人数的34.1%;判决2179人,占刑拘人数的48.8%。2013年,全市公安机关刑拘4544人,批捕1930人,占刑拘人数的42.47%;判决2207人,占刑拘人数的48.57%。上述三年共计,刑拘13449人,批捕5091人,占刑拘人数的37.85%;判决6329人,占刑拘人数的47.06%。
  (三)刑拘未报捕案件处理情况
  2011至2013年,刑拘未报捕案件共计6547人,其中,取保候审4931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75.32%,且90%的取保候审为财保。刑拘未报捕案件处理结果为:刑事判决1080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17%;行政处罚910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14%;撤案1278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20%;移交外地公安侦处290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4%;没有处理2981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45%。
  (四)刑拘未报捕案件罪名分布情况
  2011至2013年,刑拘未报捕案件共涉及五十余个罪名,主要集中在轻伤害犯罪、寻衅滋事等聚众型犯罪、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交通肇事等案件。其中,轻伤害犯罪1457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22%;寻衅滋事犯罪998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15%;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1588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24%;交通肇事327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5%;非法经营犯罪238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4%;其他犯罪1939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30%。
  (五)刑拘未报捕案件管辖分布情况
  2011至2013年,刑拘未报捕案件共计6547人,其中,公安派出所刑拘未报捕3328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51%;刑警大队刑拘未报捕1948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30%;经侦大队刑拘未报捕472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7%;其他警种刑拘未报捕799人,占刑拘未报捕人数的12%。
  二、刑拘未报捕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数据看,刑拘未报捕案件占刑拘人数的48.68%。约40%的刑拘未报捕案件系因犯罪情节较轻,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等原因而予以变更强制措施、撤案、治安处罚或直诉判决,应该说,这部分案件采取刑事拘留并无不妥。但仍有60%的刑拘未报捕案件存在任意适用刑拘、拔高立案标准刑拘、挂而不结、降格处理等问题。
  (一)刑拘未报捕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安机关刑拘存在的问题。(1)刑拘对象任意扩大化。调研中发现,一些公安机关并未严格遵守刑拘的法定条件,任意扩大刑拘对象,在诸如轻微伤害、轻微盗窃等治安案件和一些自诉案件中违法适用刑拘强制措施,该类案件约占刑拘未报捕案件的10%。例如,YG公安局刑拘的唐某某等13人聚众斗殴案,公安机关将现场抓获的13人均予以刑拘,而该13人均为一般参与者,后作撤案处理。(2)以拘促调、以拘促赔,刑拘措施沦为被害人索赔的工具。有些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为了尽快促成民事调解或者为了促使加害方尽快赔偿受害方损失,而对加害方予以刑拘,在达成调解或赔偿到位之后再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作撤案处理或将案件悬而不决。调研中发现,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赔偿金额多为畸高。2011、2012年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作撤案处理;2013年达成和解的案件,因新《刑事诉讼法》要求不能作撤案处理,而部分基层院公诉部门直诉不收卷,导致该类案件悬而不决。(3)任意延长刑拘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将拘留羁押期限延长至30日。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却较为普遍地适用30日拘留期限,甚至对一些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也羁押30日才予以释放,导致法律形同虚设。
  2.刑拘后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或变更后未依法处理。(1)受经济利益驱动,刑拘未报捕案件取保候审比率较高,且多为财保。调研中发现,刑拘后变更取保候审人数占刑拘未报捕案件的75.32%,90%左右的取保候审为财保,取保金5000元至20万元不等,且收取的保证金90%以上予以没收。(2)部分刑拘未报捕案件直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监视居住措施。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成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因此,除《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适用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2013年,公安机关对87名犯罪嫌疑人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变更强制措施不当。(3)刑拘未报捕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后未依法处理,久侦不结,悬而不决。刑拘未报捕案件中共计2981人没有处理结果,占刑拘未报捕案件的45%。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变更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没有进一步侦查取证,导致案件悬而未决。一是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但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挂而不结。二是有的案件因公安机关怠于侦查,导致案件“夹生”无法处理。例如,LQ公安局刑拘的卞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公安机关没有对化肥进行质量鉴定,没有对销售去向进行查证,导致案件诉讼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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