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来,随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尤其是新闻媒体对公安,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一系列公安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事件被公开和曝光,刑讯逼供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一系列大案被相继曝光,震惊之余,让我们知道当今我国刑讯逼供问题依然严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侦查环节中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因此,伴随着法制和文明的日益进步,近年来如何杜绝刑讯逼供现象,一直成为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一个研究热点。
  关键词刑讯逼供 科技强侦 资源配置 刑事诉讼效率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0-03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客观地讲,刑讯逼供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可能提高破案效率,有时也有利于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另一方面,它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且极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权衡利弊,自当坚决反对刑讯逼供。近年来随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不断加强,形讯逼供案件大幅度下降,但是一些司法人员由于受封建执法,如“不打不老实交待”,以及破案后有经济奖励等利益的驱使,严重侵犯人权,刑讯逼供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对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找到治理这一问题的难点所在,对症下药,有效的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一、导致刑讯逼供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对刑讯逼供的性质、危害认识不足。采取刑讯逼供与法制观念淡薄密切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刑讯逼供是犯罪行为,有不少执法人员不以为然,认为“坏人就应该打”,对犯罪分子,就该“无情打击”、“不能手软”。有的认为刑讯逼供利大于弊,“口供出效率”,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能破案就行。有的则把这种行为的原因加以合理化解释,认为打骂、体罚犯罪嫌疑人是“天经地义”的,不认为是违纪,更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2.执法人员对口供的认识误区。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对人们的认识有重要影响,而人们的认识对行为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口供是法定证据等给刑讯逼供提供了合法借口,以掩盖非法、野蛮的行为,来获取口供的实质。扭亏为盈法人员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往往是不敢定案的,为了证实犯罪在没有充分证据或有效的直接证据时,就会急功近利地走“捷径”,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再以供找证。可见,错误认识对刑讯逼供有直接影响。
  3.证据意识薄弱。其表现为:一是主观片面,收集不全。如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很有可能以自己的主观愿望出发,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案情先入为主,形成一种倾向性判断,而没有以犯罪现场出发,实事求是的进行勘查,更有甚的是:认为勘查现场只是为了指控犯罪服务,就仅限于或者偏重于收集有罪或重罪的证据,对一些与构成犯罪相关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忽略或随意取舍;二是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面临工作压力对现场勘查采取应付态度,走过场,敷衍了事;三是取证工作针对性不强,执法人员缺乏判断力的观察力,在现场发现不了犯罪痕迹物证,特别无法收集现场微量物证和发现心理痕迹;四是证据保管不善。证明力下降;五是证据的审查力不到位,证据间相互矛盾,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这些便得执法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不能掌握充分的证据而陷于被动。为了揭露证实犯罪,达到破案的目的,而被迫实施刑讯逼供。
  4.执法人员心理压力大,执法观念出现偏差,有时执法办案部门强调办案,定办案指标,定破案率,不顾具体情况,只要办案没达到规定的考核指标,就要扣奖金、工资。有的执法人员迫于工作压力,不顾质量片面,追求办案效率或在工作中急功近利,违反程序办案。接到案件就千方百计拿口供,定案破案。由于执法人员除了需要面对常人的现实问题,不要承受各类案件纠纷救助,以及侦查破案中的超负荷工作,媒体的监督,犯罪嫌疑人的报复,战友的伤亡等诸多要素的强大压力,使执法人员身心疲惫,也就容易把犯罪嫌疑人当成发歇的对象,这些都是刑讯逼供产生的必要原因。
  首先,人力不足和任务繁重形成强烈的反差,办案难以深入,办案人员情绪急燥,也就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其次,办案经费不足,科技含量低,犯罪分子做案手段、方法、工具在不断翻新,犯罪的技术含量在提高,用于犯罪的资金在增多,但司法人员办案的经费,破案的技术因素却跟不上犯罪发展的要求。三是,不良的社会风气对办案人员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这些都容易导致办案过程中过份的依赖口供。
  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不够。放任姑息,给刑讯逼供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一般执法机关都以侦查活动、侦查手段具有保密性来搪塞外部监督相比之下,内部监督更具优势,但是侦查机关没能发挥好内部监督作用,对讯问活动过程不闻不问,而刑讯逼供一般较为隐蔽,有很多情况下,被刑讯后不会留下伤痕,只审查卷宗,根本发现不了刑讯逼供行为。再者,刑讯逼供本来就是执法机关知法犯法的问题,再由执法机关自己去查,很难下得了手,所在单位一般会为违法者开脱,说他们是“动机不错,方法不对”,只要高层领导不予深究就会尽全力将事情淡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刑讯者自以为有保护伞,不怕出事。
  对社会新闻媒介缺乏监督,传播的内容缺乏限制,暴露了执法工作秘密。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现代先进传播媒介迅速传递的大量信息,这其中夹杂着许多的犯罪信息,如以真实案件为题材的侦探文学,推理小说,案件新闻。这些作品着力渲染了犯罪活动细节、犯罪手段、叙述侦查部门侦查的切入口等。非法刊物更是大量泄露侦破案件的方法和反侦查知识。某些电影、电视也是传播犯罪手段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种题材的影视剧火爆登场,对重案进行追踪报道,推出大案记实剧,重现了犯罪过程,描述了犯罪分子作案心理。这些易为有犯罪意向或尚不能明辩是非的人所涉取,模仿并加固作案心理,强化作案技能。侦查破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分子间侦查与反侦查,讯问与反讯问的较量过程。然而就在大众媒体对真实案件的传播过程中,犯罪分子将侦查主体的侦查意识,转化为反侦查意识,在实施案件时,综合作用所见所闻的各种反侦查手段和意识,使得执法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不了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即便抓获犯罪嫌疑人,也无法从其口中得到有用的口供。有些情况甚至是明知为某嫌疑人作案也无法求证。凡此种种,使得执法人员不得不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二、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的空间
  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来调整,但在实践中因为证据情况难以认定。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因此缺乏见证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而且由于刑事案件从拘留到提请批准逮捕最长可延长至30日,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而在当时产生的身体健康伤害得以修复,从而进入到检察机关侦查环节,已时过境迁,难以发现和认定是否发生过刑讯逼供行为。并且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行为,办案机关负有举责任,因而在认定讯问中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更是难上加难。在现时的司法环境中,检,法两院对于出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公安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而犯罪嫌疑人本身又检查不出身体伤害的,也只能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说明,也难以具体认定刑讯逼供行为。因查办刑讯逼供案件存在难度就使侦查机关的办案人更加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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