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对于其在这一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则规定的比较模糊,由此产生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同样条文下的三种不同解读。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目的以及相关法条的联系,我们可以推知法律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它既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受我国的国情所影响,法律并没有打算完全赋予辩护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因此在法律条文中既需要明确辩护律师的权利,又需要对其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方式进行相应的限制。
  关键词 辩护律师 侦查阶段 调查取证权
  作者简介:温定军,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34-02
  一、权利的争议
  自《律师法》修改后,便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律是否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利的争论,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后看似指明了权利的走向,但语言表述的不确定性,依旧产生了对权利的多种解读。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解读:
  第一种,肯定说,即主张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完全的调查取证权,但向被害人等调查取证则需得到检察机关的许可。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学者和律师;他们认为,首先,第33条的修改将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为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提供了依据。其次,第41条第一款尽管规定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一定限制,但也还是明确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最后,结合其他条文也可推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存在。如第36、39、40等条文虽都没有单独直接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联系起来也可推断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第二种,否定说,即认为新《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侦查机关人员。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会给他们的侦查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与困难。他们认为,首先,从法律条文来看,第36条对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权限是一种列举式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调查取证权;第37条规定律师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从侧面否定了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第41条的内容并没有改变,根据其规定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主体分别是检察院和法院,对应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因此法律并没有考虑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其次,从实践的工作来看,目前,我国侦查力量还不发达,人员不足、刑事科学技术不高且普及率低,因此通过讯问来顺利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仍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会严重影响侦查讯问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案件的突破。综上,否定说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第三种,限制说,即认为完全的肯定或否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都难以使人信服,因此综合上述两种观点主张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这种调查取证权应受到一些合理的限制。由于法律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对法条也便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此仅从法条上解读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似难以支撑,我们还应从整体上看待新《刑事诉讼法》所突出的重点。从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及修订的条文来看,其更加突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无疑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我们应当对其进行肯定。而且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权利早已得到保障。但考虑到我国司法侦查的现状,也还必须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如取证范围、方式等。由此,笔者认为新刑诉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限的调查取证权。
  二、权利的价值
  (一)有助于对人权的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进来,意味着我国不仅在法律上保障人权,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司法中注重对人权的保护。我国刑事诉讼历来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过多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对人权的保障,以至于冤假错案频频发生。新《刑事诉讼法》对涉及人权保护的制度和程序进行了完善,如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证据制度以及审判、执行等程序的完善等,使新《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有不足之处。侦查阶段作为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其调查取证的结果往往决定案件能否进入诉讼,因此允许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无疑有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在司法中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二)有助于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从而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辩护的关键是获得大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有效证据。侦查阶段作为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期,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能否获得调查取证权直接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其次,从我国司法的现状来看,尽管我们强调控辨双方平等,但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进行了很大的限制。倘若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未获调查取证权,那么其对证据的获取则主要由控方来决定,十分不利于辩护权的行使。同时缺乏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支持,辩护律师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机会也难以得到充分恰当的利用。因此,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是行使辩护权的关键。
  (三)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冤假错案形成的最终原因乃是因为对证据的滥用或造假,以致于掩盖了案件的真相。侦查阶段既是获取证据的关键时期,也是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最薄弱的阶段,因此也成了非法证据形成的最佳阶段,现实中冤假错案的形成也往往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有助于其获取最真实的证据材料,既可以避免侦查机关单方面搜集证据材料的偏向性,也可以避免违法证据的形成,从而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不仅是对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而且也是对侦查机关的一种权力监督。侦查阶段保证获取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就等于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了一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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