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与检察工作研讨会暨首届《中国检察官》笔会主题发言摘录


  编者按: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广大检察官的沟通与交流,中国检察官杂志社与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8月3-5日在河南省信阳市联合举办了“宽严相济与检察工作”研讨会暨首届《中国检察官》笔会。来自于全国二十余个省、市、自治区的近80名检察官参加了会议。大会先后有15位同志做了主题发言。为了扩大会议成果,本刊特将主题发言录音整理刊出。由于篇幅所限,对发言内容作了部分删改。
  
  议题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问题研究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之内涵
  
  ■冯中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院长、教授)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它必将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的执行活动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那么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区别对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今天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内涵、价值内涵和执法内涵上作一些浅显的分析。
  一、从法理内涵上进行分析。法理内涵可以从宽、严、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宽就是指宽大、宽容、宽缓。一是指该轻而轻,对于轻微的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二是指该重而轻,犯罪行为较重,但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要予以宽容。所谓严,包括四层意思:即严密、严厉、严格、严肃。严密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格是指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严肃是指不徇私情,不枉不纵。所谓济,我认为有四层意思:相互救济,保持平衡,审时度势,宽严并用。
  二、从价值内涵上进行分析。从价值层面上看,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宽严要有据,二是宽严要有度,三是宽严要有别,四是宽严要有效。所谓有据是指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严都要合法,不能随心所欲,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所谓有度,主要是指宽严要有次序,有标准,有分寸,恰到好处,罪刑相适应,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宽大无边,也不能无限从严。所谓宽严有别,是指要区别对待。在全面把握案情,全面了解民情,全面掌握社情国情的基础上,对一些具体的犯罪做到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当宽则宽,当严从严,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所谓宽严有效是指:是宽是严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都要符合每个案件的实际,都要符合法治的精神,达到应有的效果,起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的作用。这四项价值要求是有机的统一,缺一不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法性、适度性、区别性和有效性。
  三、从执法内涵上进行分析。在执法层面上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执法思想上坚决克服三种观念,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克服机械的执法观念,解决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的问题;二是克服片面的执法观念,解决强调维护稳定时,就一味地严厉打击;强调宽严相济时,就一味地从宽处理;三是克服模糊的执法观念,要彻底解决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担心打击不力,在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宁枉勿纵,宁严勿宽,从严比从宽容易,从宽比从严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执法的实践中要做到五个统一:从宽与从严的统一,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公平正义与诉讼效率的统一,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
  
  以和谐司法的视角
  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
  政策
  
  ■李红卫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更不是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而是指一个社会的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是我们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大背景下,对刑事司法工作提出的原则要求和总体部署。
  一、和谐司法的内涵和要求。所谓和谐司法,是指司法的观念、过程、机制、方式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和谐。和谐司法的要求有四个方面:一是要坚持执法理念的科学性,二是要强调执法内容的全面性,三是要注重执法手段的完整性,四是要保证执法结果的公正性。
  二、要以和谐司法的视角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首先要准确理解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就是利用刑事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其次要科学把握宽严相济的基本内容。宽严相济的基本内容就是区别对待。对不同的犯罪,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原因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三是严格遵守宽严相济的基本要求。宽严相济的基本要求就是对宽和严进行全面把握。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三是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四是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四、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一是要在办案中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把化解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在办案中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的诉求,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二是慎用逮捕措施。对于轻微犯罪,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作用,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三是实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的适用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四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搞好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和帮教工作。
  
  立法与司法宽严价值取向的冲突与调适
  ■刘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
  “宽”与“严”是一个对应的概念,二者相互参照、互相映衬。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界定必须结合一定的语境,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把握这一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及其精神实质。从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看,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不可忽视: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我国长期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西方国家流行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中国化表达。宽严相济中的“宽”应当是宽大、宽缓、宽松的意思,而“严”应当是严厉、严格、严办的意思。而“济”不仅仅指司法中“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更主要涉及立法与司法价值取向的冲突与调适,即“司法的宽济立法的严”、“司法的严济立法的宽”。基于此,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界定为:执政党及政府制定的,由严厉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构成,对刑事立法及其适用具有长期、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方法及其政策体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本的刑事政策,是严厉刑事政策与宽松刑事政策的统一,是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
  (一)刑事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1.定罪的宽与严:合理划定犯罪圈。刑事立法应警惕对犯罪化的过度热情,对于犯罪应当保持克制的态度,合理划定犯罪圈。一味依赖刑法,过度的犯罪化无助于控制犯罪,反而会刺激犯罪,使犯罪率急剧攀升。2.刑罚的宽与严:合理调整刑罚幅度。我国刑罚存在问题:一方面,死刑过多、过滥、过重。另一方面,生刑(自由刑)过轻。应当对刑罚幅度进行合理调整。基本思路是,死刑由严到宽,生刑由宽到严。具体可考虑:一是严格限制死刑,二是将无期徒刑修改为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重要替代,严格终身监禁的减刑、假释程序,其最低执行刑期不应低于30年。三是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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