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执行检察在防控刑事错案中的功能与路径


  摘 要: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巡回检察、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进一步增强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防控刑事错案中的结构性优势,为发挥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的能动性、优化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工作体制提供了法律支撑。新时代刑事检察机构改革中,要立足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优势,积极构建与完善新时代语境下刑事检察人权保障工作体制、进一步整合刑事检察监督方法体系、进健全刑事执行检察官案件评价机制,为新时代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防控刑事错案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刑事错案 刑事执行检察 司法人权保障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防控刑事错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1]自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防控刑事错案中的职能作用不断凸显。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对巡回检察、司法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等予以明确规定,为刑事执行检察防控冤假错案提供更加有力地法律支撑,也提出了新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新要求。
  一、实践探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防控刑事错案的职能特点
  (一)刑事错案纠正的力度较为稳定,监督手段体系化作用较为明显
  在22案件中2016年度10件、2017年度10件,一定程度上说明2016至2017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纠防冤假错案的总体情况并未发生较大起伏。2016年11月,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推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转隶,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被暂停,而与之相对应,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合法性核查等新增职能尚未正式试点,在这样的形势下,2017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纠正刑事错案中案例数量并未由此大幅下滑,这说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并不仅仅依赖于某一项监督手段,或者说,某一项监督手段的刚性程度并不会起到“想象中”的全局性作用。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刚性监督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监督手段体系化、职能整合一体化,对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更具重要性。
  (二)案件线索主要在刑罚执行阶段被发现,刑事审判阶段防控刑事错案发生的潜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在22例案例中,有14件案件线索是在刑罚执行阶段被发现的,8件案件线索是在刑事审判之前被发现的,占比为36.4%。究其原因,一是刑罚执行监督办案机制已较为成熟;二是在客观上,刑事审判之前,案件证据固定、侦查等尚处于推进或补充之中;三是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等工作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并未全面建立,刑事强制执行监督办案运行机制还有待健全与完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非法证据排除、防控刑事错案中的功能还有存在较大地发挥空间。
  (三)刑事错判的原因中法律适用错误占比较高,主要是由罪犯年龄、累犯及犯罪前科认定不够准确造成的
  在22例案例中,有10件案件是由于对累犯认定不当造成了刑事改判,占比为45.45%。这其中有主客体两方面的原因。在主体方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具有对案件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调查、核查的职权,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监督中,主要核查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身份、年龄及基本案件事实等。在客体方面,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监督部门核查、公诉部门审查后,案件的证据材料已经基本完备,主要证据链已经相对成熟,发现新证据、否定核心证据材料的可能性非常低。
  (四)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配合相关部门提请抗诉是纠正刑事错案的主要形式
  在22例案例中,有10件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建议书直接督导相关司法部门予以纠正的,这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不具有直接提请抗诉的法定职权。随着新时代刑事检察改革,根据“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由一个部门负责”的改革原则,能否在刑事检察工作体制中构建刑事错案防控纠正办案机制,原则上由发现刑事错案线索、办理错案纠正的检察官直接负责到抗诉,“一杠子负责纠正到底”,值得探索与思考。
  二、“两法”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刑事执行检察防控刑事错案的职能优势与监督功能
  “两法”的修改不仅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派出机构设置等给予了明确规定,而且,通过对刑事执行检察60多年探索发展的经验的固定与吸收,体现了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工作规律与基本诉求,对中国特色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发挥刑事执行检察防控刑事错案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法”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刑事执行检察在防控刑事错案中的结构性优势
  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决定了刑事执行检察在司法人权保障、防止刑事错案中的重要地位。从整体上看,我国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分段负责的阶段式诉讼结构,各诉讼阶段有其主要任务,但对发生刑事错案均负有责任,这就为刑事错案的糾防带来了无形的阻力。但在执行环节,法院、公安等司法部门诉讼的对抗相对“式微”,对案情重新审视的权责相对减弱,检察机关人权保障的职能相对更为充分。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根据新时代重建刑事检察机构的改革要求,这一侦查权将与现有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整合,形成新的刑事检察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依然内含着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职权,这将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纠防刑事错案的职权功能。相比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纠防刑事错案中更加结构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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