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交易机制


  摘 要 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一直积极探索如何使用刑事司法政策,如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办案的阻力为办案的动力,构建侦查交易机制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本文通过对侦查交易存在的基础以及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设想侦查交易的具体构筑,利于侦查交易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有限的侦查资源集中于要案和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
  关键词 辩诉交易 侦查交易 职务犯罪侦查 污点证人
  作者简介:曹晓东,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胡太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48-01
  
  一、我国建立侦查交易的合理性
  (一)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对立功者减免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对介绍贿赂罪处罚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些规定可以作为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运用侦查交易的法律基础。
  (二)价值基础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侦查交易是一种司法交易,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证据多为人证,而某些人证是证明犯罪不可或缺的,侦查机关却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取证艰难或无法取证,而办案又有法定的期限,案件不可能无限期地办下去,否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诉讼也不经济。侦查交易就是适应现实需要的一种利益均衡之后的选择。
  (三)政策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为了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四)现实需求
  侦查交易从表面上看,减轻了对一些犯罪分子的处罚(如共犯、行贿人等),似乎有效放纵犯罪之嫌,但若无这些知情人配合,侦查人员侦破重大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更是难上加难。如果引入侦查交易,给予行贿人部分或全部罪行的司法豁免,合法地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从而达到分化瓦解的目的。
  二、侦查交易在我国面临的问题
  (一)侦查交易有可能助长侦查人员的懒惰
  因为人生来就有惰性,如果没有一种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鞭策机制,那么他们的惰性就会任意发展和蔓延成灾。有些案件并非证据难以收集,而是侦查人员以各种原因不愿意去收集。侦查交易的存在,有可能为侦查人员的这种懒惰行为提供了良好的借口。
  (二)公权力和私权利能否交易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确立了简易审理程序,这就是一种程序上的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而且侦查交易所体现理念具有积极的意义,即政府和个人的对抗,不是不可调和的,而是可以通过蕴涵平等价值理念的契约机制来协商解决。对于革除我国传统刑事诉讼中专政与被专政,构筑民主法制化刑事诉讼理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三)侦查交易由谁有效监督的问题
  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而职务犯罪侦查交易中的自由裁量权则是一种这样的权力。如果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侦查交易不进行有效的约束,必然会被某些人利用,那时就会出现抓小放大,抓从放主”等奇怪的现象。
  三、侦查交易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明确使用范围
  如果一概不加限制,必将违背法的公平正义的本质,是不可行的。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侦查交易,就应当严格限定侦查交易处理的案件范围。适用侦查交易应当为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职务犯罪案件。当然,随着实践探索经验的积累及各方面制度的成熟,以后可以适度扩大交易的案件适用范围。
  (二)明确侦查交易的对象
  因为要兑现交易政策,所选择的交易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要选择从犯、胁从犯,一般不宜选择主犯,如果选择主犯则只能在从轻处罚上加以考虑,不能法外开恩。
  (三)明确启动侦查交易程序
  须为“确有必要时”才可以使用,并对“确有必要”作出详细规定。“确有必要”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交易目的必须为获取定案的关键证据;第二、被交易事项在量刑上、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等方面,必须远远小于当前案件可能获得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等。
  (四)沉默权的确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是公约参与国都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沉默权的确立,必然使贿赂双方如获至宝,给侦查带来更大的困难,为了突破贿赂双方的沉默,在对沉默权的规定中,必须有一条例外条款。
  (五)法律要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因为交易的过程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犯罪嫌疑人会考虑风险和收益,假如检察机关没有给予其减轻刑罚的砝码,犯罪嫌疑人是不会轻易选择坦白交代的,所以只有当量刑建议权有了立法保障,方能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充分信任,侦查交易才能得以顺利的进行。
  (六)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所谓污点证人制度实际是证人豁免制度,其做法为通过豁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取其证言,换言之,侦查部门不能再追究该证人与其证言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对污点证人的让步换取了对其他严重违法犯罪分子的精确打击,这种代价是值得付出的。
  在一定的意义上,效率价值与公正是统一的。侦查交易有其效率价值,同时也有其公正的体现,是效率和公正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李忠诚.刑事政策指导下的侦查交易制度研究.检察日报.2008年10月14日.
  [2]周国均,姚莉,倪爱静.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构建.人民检察.2005(10).
  [3]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编.贿赂犯罪及其惩治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4]卢懿.辩诉交易:制度、根源及可适用性.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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