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研究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条文的实例,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援引《宪法》的性质和作用有不同的看法。作者认为,我国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援引《宪法》,虽然不是适用宪法解决案件,但援引《宪法》条文仍然对法律适用产生积极影响。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援引《宪法》条文,表明公民的某种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或者表明人民法院选择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关键词:宪法条文;援引;宪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01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条文,引发了以下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以及如何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如何认识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的法律性质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上述问题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如果人民法院无权援引《宪法》,那么所有的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要;如果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那么法院的援引就属于画蛇添足。如果人民法院有权且必须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必要的宪法援引,并且如何认识这种援引的法律性质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我国宪法学者对人民法院援引宪法的案例进行了认真的收集和整理,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分析资料。
  
  一、人民法院有权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
  
  我国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援引《宪法》条文,需要从学理上考察人民法院援引《宪法》是否具有宪法、法律和实践依据。宪法规范虽然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但这是由宪法调整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不能成为否定宪法司法适用的依据。宪法能够为司法机关所适用,但宪法适用只能直接解决公权力之间以及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不能直接适用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宪法不规定如何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因此,宪法规范不能成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
  宪法规范能够被法院直接适用于宪法案件,以解决宪法争议。由普通法院或者专门法院来行使宪法争议的管辖权和审判权已经成为宪政发展的趋势。由于我国人民法院没有宪法案件的管辖权,我国宪法虽然具有司法适用的特征,但我国人民法院没有适用宪法的权力。人民法院虽然不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争议,但在必要的时候有权在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判决中援引《宪法》条文,以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
  第一,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条文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它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实施义务的方式之一。
  我国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宪法》序言提出包括法院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全国人大在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时,根据《宪法》的规定,对于法院怎样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赋予人民法院和法官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执行宪法的义务,结合《宪法》序言赋予人民法院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义务,我国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宪法的职责。
  人民法院如何履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法官法》保证宪法实施的义务呢?显然,人民法院只能通过自己的审判活动来履行。因为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人民法院虽然还有其它的一些职能,但这些职能都是围绕审判权并为了实现审判权为目标,审判权的行使才是人民法院执行宪法的主要形式。我国宪法学家肖蔚云教授以此为依据认为“法院最主要的活动是审判活动,这就说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和根本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126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规定并没有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须依照宪法,那么第126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了对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援引宪法的排除呢?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将第62条、67条的规定与126条的规定对比来看,我国的宪政体制决定了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未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的法规,均应当被“推定”符合宪法。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适用这些法律、法规,以作为审理案件和裁决的直接依据。这是人民法院执行宪法和实施宪法的主要方式,也是宪法实施的间接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本身就是实施宪法的方式,它是一种间接执行宪法和实施宪法的方式。那人民法院能否直接适用宪法来裁判案件作为其实施宪法的直接方式呢?围绕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条文是适用宪法的体现,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来裁判案件,这符合宪法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不能直接适用宪法裁判案件,因为人民法院无权处理违宪问题。宪法适用需要对违宪还是合宪进行判断,这不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且与宪法的规定冲突,属于“司法抢滩”。这两种观点的争论固然有对宪政体制不同的认识,但主要是对宪法适用的不同理解造成的。持宪法可以被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观点认为,宪法适用不需要对合宪和违宪问题做出判断,只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没有法律规定而无法直接适用法律时,就可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直接依据。而持反对态度的学者则认为宪法适用特指对合宪和违宪的判断,因为宪法只能成为解决宪法争议案件的直接依据而不能成为解决普通民事案件的直接依据。况且,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有些学者也称之为引用宪法,其意思相同)并没有将《宪法》条文作为裁决案件、确定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不能称之为宪法适用,最多只能称之为“遵守性援引”。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从我国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适用”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即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作为裁决案件和确定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而人民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宪法》处理案件,因为宪法规范只能直接适用于解决宪法争议或者宪法问题的案件。如果宪法规范成为解决这些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它无须借助其它普通法律规范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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