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疏忽孩子溺亡,监护不力该担何责


  事件回顾
  近日,一则消息牵动着所有父母的心:两名北京女童在青岛某处沙滩游玩时走失。救援队展开“全城搜救”,在海上发现了两名女童,均已无生命体征,法医鉴定为溺亡。
  悲痛之余,有人将矛头直指父母:监护人过失导致未成年子女伤亡应当入刑,让孩子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个观点,广大网友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事件解读
  首先应该承认的是,将“因监护不力致未成年人伤亡”的情况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这一想法来源于越来越多曝光出来的不良事件:家长购物将孩子留在车内导致缺氧而死、幼女被饿死于家中、父母外出将小孩独自留在家中被家养狼狗咬死等。面对这样荒谬又惨痛的悲剧,人们越来越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父母的监护责任。
  一、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家长的监护义务目前主要体现在以下规定中:
  《民法总则》规定了可以依法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中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刑法》第260条和第261条中规定了虐待罪和遗弃罪。
  二、我國相关规制缺乏的原因
  尽管频频曝光的儿童意外伤亡事件无不在时刻提醒着我们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措施的薄弱,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恤幼”思想深入人心,但监护观念发育不良。在子女监护上重家庭责任、亲友监护、私力自治,轻国家责任、社会监护、公力干预。中国自古认为子女是“家庭人”,而非“国家人”“社会人”。所以中国对于父母的监护责任,主要侧重于从民事责任层面来规定,只有对于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和虐待行为才会给予刑事处罚。所以,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使未成年人陷入危险境地、导致伤亡这一情况,相关法律规定是空白的一块。
  三、监护不力致未成年人伤亡的行为应否纳入我国刑法规制范围
  对监护人过失致未成年人伤亡的情况应该进行法律规制,但应该结合中国的家庭社会因素和伦理基础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该考量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特征。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发生了儿童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力溺亡、车祸等事件之时,即便有人提出应该追究监护不力的监护人的刑事责任,但大部分的声音还是不赞同的,认为孩子意外身亡不是父母想要的结果,父母也是受害人,失去孩子便是对父母最大的惩罚,若再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不仅难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更使法律显得不近人情。
  其次,一个好的法律应该是与当前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平心而论,当下中国留守儿童众多仍然是一大国情。这些留守儿童大都由年老的爷爷奶奶照顾,但是老年人毕竟精力有限、体力有限。所以,儿童溺亡事件在农村发生的概率大大高于城市。这种情况下,家长的监护不力有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原因。面对如此庞大而复杂的社会问题,不是简单修改法律就能解决的。
  四、建议
  如前所述,当前中国的社会状况和社会伦理基础还不适合将“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伤亡”入刑。但是对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以警戒其他监护人却是必要的。中国在法律结构上与西方国家存在一个重大差别,那就是在刑法之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因此,对于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伤亡,可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围。根据过失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轻重不同的处罚。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外,相应的社会制度也应该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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