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保安处分在我国刑法上存在的必要性


  摘要:保安處分是预防措施,是刑法的有效补充,但由于某些原因一直未在立法中明确体现。伴随着社会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深入,保安处分适用对象关联案件高发,已经成为社会性的法制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刑法,给保安处分“正名”,从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是我们研究的应有之义。本文从保安处分概念和适用入手,客观分析目前我过保安处分的现状,并从法制建设、社会发展、人权保障和国家安全等四个角度分析保安处分在刑法上存在的必要,希望能引起重视,引发共鸣。
  关键词:保安处分;刑法;存在;必要性
  一、保安处分的概念、目的和适用
  (一)概念
  “保安处分”是个“舶来品”,它是西方国家现代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发展的产物。一般来说,保安处分是国家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避免和消除对社会的危险因素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总称。
  保安处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安处分是对显然具有犯罪危险性者,采取防止其将要实施犯罪的社会措施,对犯罪者代替刑罚适用或作为刑罚的补充而适用,以及由国家执行的一切保护、教育和改善处分。狭义的保安处分是代替刑罚或者作为刑罚的补充而适用,以现实犯罪的危险性为要件,以剥夺自由的方式,由法院宣判的处分。
  (二)目的
  保安处分之所以存在发展,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犯罪行为的,防止其再犯或多犯,对通过多维观察和综合评估存在现实特殊危险者或者有犯罪倾向的人员,通过疏导化解,预防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社会实践中,保安处分的实际意义就是对某些不能适应社会共同生活的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能与社会共同生活相适应,对既不能适应社会共同生活又扰乱公共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人采取隔离措施。
  (三)适用
  保安处分一般适用于下列三类人:一是无刑事责任年龄人和无责任能力人,包括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诸如杀人、抢劫等重大犯罪事实,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经法医鉴定作案时显示精神不正常的精神病人。这些人由于年龄和生理心理特征存在特定性,作为无刑事责任年龄人和无责任能力人,适应保安处分。二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在客观生理上又聋又哑、眼盲或智力痴愚的人,这些人存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特征,对某些行为存在障碍,故而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保安处分。三是有特定险性的有责任能力人,包括本该刑满释放但恶习未改的人,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人,作为不稳定因素和犯罪高危人群适应保安处分。
  二、保安处分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有一些保安性的措施,可以视为保安处分的“雏形”。例如,对犯罪行为轻微人实施的劳动教养,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的收容教养,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的集中强制收容教育,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禁戒,对于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存在危害社会倾向的精神病人采取的强制治疗等。这些保障安全性的措施客观存在,但由于实体内容欠缺、系统性不足、缺乏科学保障,远远难以满足社会法治发展的需要。一些措施对应的行为范畴过于狭隘,整体看来散兵独占,不成体系,缺乏周密性。
  三、保安处分在刑法上存在的必要性
  (一)保安处分写进刑法是法制建设的需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和卖淫、吸毒等边缘犯罪行为客观存在,并伴随社会变革呈现多发、复杂化的趋势。这些现象的存在,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障碍,反映到立法环节,就需要对刑法进行进一步丰富完善,针对这些问题,将原来作为刑法补充或替代的保安处分措施,以科学规范的形式写进刑法,增强刑法的完备性和执行的科学。
  (二)保安处分写进刑法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革伟大事业,前无古人,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一个创举。改革以来取得了诸多成就,验证了我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目前,我国处于改革的转型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网络媒体的推波助,犯罪也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等特点,在量刑上客观存在依据不充分、界定模糊、社会争议等问题。将保安处分写进刑法,不仅是对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更是为社会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三)保安处分写进刑法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人权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代表着一个人的尊严,也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刑法中,国家和社会作为权力本体,一般法人和公民似乎只是义务受体,在权利、义务分配上存在失衡现象。而保安处分可以在相当的范围和程度上把对行为人的施治和救助责任返还给社会,从而在一定层面求得公民和社会之间的相对而言的权利义务均衡。有助于保护人权,并获得社会的周知认可,在全体国民中建立起健康的人权意识和守法意识。
  (四)保安处分写进刑法是国家安全的需要
  由未成年人、没有或限制责任能力人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偶有发生,影响恶劣,但起最终处罚结果与事件影响程度总不成正比,因为缺乏系统科学的惩罚体系和法制依据,造成“雷声大雨点小”,客观上纵容了一些犯罪分子,更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为了封堵这一漏洞,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必须将保安处分先进刑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安处分极其重要,在我国社会改革转型期,亟待丰富完善,纳入刑法范畴,从而为法制建设、社会发展、人权保障和国家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苗有水.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美)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台湾时报出版社,1989.
  [3]杨春洗,杨敦先.中国刑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日)濑川晃:“犯罪的现状与对策”,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法律出版社、成文堂2000年联合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
  [6]饶鑫贤.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推荐访问:浅淡 在我国 必要性 刑法 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