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摘 要 自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开始试点以来,在全面落实教育矫正措施、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方面,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而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处于发展初期,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难题。文章以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知识及对某市某区各司法所的调研为基础,了解社工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流程,并以SWOT分析法对社工现状进行考察分析,最后进一步提出了对完善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 现状
  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學生实践创新课题“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以南京市雨花台区为视角的考察”【项目编号:201510329040X】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萍、陈思洁,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32-03
  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不断深入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刑罚执行方面的变革。我国也顺应世界潮流,自2003年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推进行刑社会化,注重减少行刑成本、维护受刑者的人格尊严。社区矫正与传统的监禁方式相比,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社会化的非监禁行刑方式。社会力量的介入是其重要特点之一,社会工作者则是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的实行效果也与社会工作者的参与方式、程度紧密相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施行,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阻碍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概述
  (一)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概念
  矫正社会工作者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理论与技术实施到犯罪矫正体之中,协助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或行为偏差者,进行自我改造,矫正其行为模式,重建符合社会规范的生活方式,回归社会 ,并成为社会上正常的一员。这一角色定位确立了他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二)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能
  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然后与社区服刑人员联系沟通,根据每位服刑人员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计划方案。定期组织并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各类公益性劳动,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在矫正中观察及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帮助服刑人员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符合社区矫正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
  社区矫正注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会中,利用社会群体的力量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监督管理、对其思想观念进行教育感化。“两院两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强调了社工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一些社区矫正机构狭隘地认为社区矫正仅仅是自己的工作,与社会无关,甚至无视社会工作者的作用,这不仅不能体现社区矫正的特点,更不能充分实现其目的。
  (二)有利于解决矫正工作中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社区服刑人员应该参加时事政策、法律常识等教育活动,矫正机构需要对不同的服刑人员量身定制矫正方案,并适时地进行心理辅导等;犯罪分子,不论其是不是在社区服刑,都需要接受更多方面的指导与帮助,一般来说他们的人生经历坎坷 ,心理偏差较大。因此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专业化要求比较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仅在法律方面能力突出,并不完全具备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及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从而在教育矫正能力方面存在着不足,不能完全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三)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在社区矫正中,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一直都是以领导者的身份对社区服刑对象进行教育矫正,两者之间往往是上级与下级、执法人员与犯罪人员的关系,容易引起矫正对象的抵触情绪,甚至对立情绪。但是,社会工作者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参与其中,如果利用这一身份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工作,那么社会工作者的非执法者身份可以使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使得社区服刑人员更愿意接受矫正教育,从而收获更好的矫正效果。
  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现状的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
  1.身份优势。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和行为与普通人相比是存在一定偏差的,而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帮助这些人克服犯罪心理、矫正行为偏差,最终回归社会。因此,帮助功能和矫正功能是社区矫正的两项主要功能,然而社区矫正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他们的工作更加侧重于社区矫正监管功能的实现,对矫正功能与帮助功能的实现,他们并不能发挥很大的作用 ,而社会工作者的参与正好能够弥补这一功能性缺陷,保证社区矫正目的的实现。
  2.体制建设逐步完善。某市司法局注重建章立制,为人才队伍的招聘、考核、管理和奖惩制定了严格的章程。从2009年开始,某市司法局就制订了《关于加强我市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管理的意见》,在其中规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遵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即:区县的统一组织管理、政府委托劳务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统一招聘、专职社工聘用人数与社区服刑人员在册人数不低于1∶30的标准,以及经过审查、考试录用的程序,严格规范招聘工作。2010年,某市司法局出台《某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社工的职责、纪律、培训、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奖惩等。除此以外,各区县司法局还分别制订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考核暂行办法》,细化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内容、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与实施,使得专职社工的招聘、管理和考核制度化、规范化,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劣势分析
  1.人员配置不合理。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量非常大,随着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行刑方式的广泛适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以及外来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近些年某市社区服刑人数大幅增长。对于每一位服刑人员,社会工作者每月都要定期走访,配置一人一档,同时还要往省厅、市局、基层三系统录入,等等。按照某区的既定标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应该是1:15,可实际比例是1:21,甚至更高。专职社工队伍的人员严重不足,难以满足与服刑人员形成合理的匹配,加之当前配备社工的方式单一,仅按照区域划分社工的人数,而不考虑工作量等因素,又进一步加剧了特定区域社工力量不足的问题。矫正工作的高强度、高压力,必然影响社工的工作热情,从而影响社区矫正的质量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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