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摘要】核心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保证企业排他性地位的获取,其保护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经济效益长远走势,因此值得企业管理者重点探究。进入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创业,创立创业企业。然而大多数创业者没有企业运营管理经验。核心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创业企业而言极关键,本文抓住如何开展核心商业秘密保护这一话题,结合《劳动合同法》,提出相关建议,希望为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核心商业;秘密创业企业;劳动合同法
  商业秘密是不被公众知悉,能给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核心商业秘密则是企业最重要,赖以支持其存在与发展的商业秘密。核心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直接决定了经济效益长远走势,应受到重点关注。进入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创业,创立创业企业。然而我国创业企业整体寿命较短,在面对市场冲击时,绝大多数不具备持续成长的能力。核心商业秘密保护是创业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因此创业者应加强意识,采取一定的措施,学会运用《劳动合同法》,建立起健全的核心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创业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述评
  (一)核心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朱妙春、王小兵(2010)谈力拓案,分析了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以及对于外资企业的启示。张玉瑞(2010)依据《劳动合同法》探讨了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限制方面的问题。杨海绯(2011)认为选煤厂商业秘密是煤业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因此有针对性地分析并提出选煤厂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雷鑫(2012)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并提出相关建议。胡伟和(2012)针对港口企业,依据其特点分析了保护和预防商业秘密流失的四方面措施,即设置机构、物件管理、人员管理、教育培训。
  (二)创业企业发展现状
  创业企业则是创业活动的载体,是创业者发现市场机会,收集各项优势资源,组织特定团队实施创业活动而组建的一个工作组织(计东亚,2012)。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很多行业的经济还不充分,还存在大量的创业机会,但我国的创业活动还有很强的盲目性。由于大多数创业者没有企业运营管理经验,缺乏职业经理人的专业策略,在企业生存能力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结合已有的文献不难发现,学者一致认同了核心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也有不少学者探究了在《劳动合同法》视野下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内容,更多的集中在竞业限制问题上。同时对创业企业的成长模式、瓶颈等也有一定的研究。而对于创业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则非常少。创业企业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核心商业秘密保护是促进创业企业发展的关键,因此本文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希望有参考价值。
  二、核心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的原因
  (一)创业者的认识不足
  伴随相关理论研究逐步深入,一些企业也在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摸索,建立起符合自身情况的保护体系。但由于大多数创业者没有企业运营管理经验,也缺乏专业职业经理人的专业知识,通常管理者对于核心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并不到位,有的企业不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有的企业认为保密工作过于麻烦,采取了简单的措施进行保护,但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任何效果。
  (二)缺乏系统的思路和措施
  在进行核心商业秘密保护时,创业企业往往没有系统研究或考虑过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保护的总体思想、人力和物力保证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问题,并没有起到理想的保密效果。大多数创业企业虽然有保密制度,但内容明显不具有操作性,效果也不如意(郭非,2014)。通常,创业企业的资金压力大,加之创业者对这方面认识的欠缺,因而创业企业过分考虑成本问题,不愿意在此投入过多,最终导致企业在面对高科技窃密时漏洞百出,前功尽弃。
  (三)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足
  从整个环境来看,目前我国的保护立法比较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手段很多,主要有刑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和劳动法保护,本文主要关注《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劳动合同法》中不利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1.未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定在用人单位与经营者,这样就把权利人自己独立研究发明的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而获得商业秘密的自然人及组织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如此不利于鼓励技术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2.侵害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未引入法定赔偿。《劳动合同法》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缺乏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的许可费赔偿规定,这不利于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实力相对薄弱的创业企业来说更加不利。3.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尽管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协议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仍属于原则性条款,操作性相对较弱。
  三、对核心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与建议
  创业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核心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同时商业秘密保护应该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程,应上升到体系的高度去确立。本文重点关注核心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的防护,同时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
  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这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企业各级领导应把保密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结合,共同计划部署,共同检查奖惩。公司应坚持以防御为核心的理念,加强防范、发现的水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实际需要,企业可以制定如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等(郭非,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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