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的应用分析


  摘 要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领域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的确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它的成功应用使得个人的权力与义务从私有转向公共领域,同时也赋予了民事案件审理者充分的自由裁判权。我国民法中贯彻实行该原则有其必要性,不仅是克服各种成文法局限性的需要,同时也是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是调整不同的民事利益关系必然要求,当前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事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于民法立法、民事活动以及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社会良好秩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领域 应用
  作者简介:肖广鑫,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156
  一、引 言
  在民法学中,公序良俗可以说是现代民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几乎都将其作为基本的原则。其发展经历了很长的时期,伴随罗马法的发展而得以不断传播,到现代社会,在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等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该原则也与社会诚信原则一样,对社会公民以及各种经济道德行为起着规范约束的作用,体现着社会道德与与社会法律的统一 。公序良俗行为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平衡各利益体的关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目前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事领域并为得到充分的应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民法中的确立“公序良俗”原则的必要性
  公序顾名思义指的是公共秩序,国家社会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般秩序,良俗字面意思主要指善良风俗,其实质意思主要是国家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客观存在的基本道德规范。在现代的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之所以是重要的原则,最重要的原因是为了提高立法的适用性、科学性以及覆盖面,因为在立法的过程中,有许多无法预见的不确定的影响国家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的出现,公序良俗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禁止性规定所存在的不足,平衡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同时也给与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菜量权。对于我国而言,民法中确立“公序良俗”原则也非常的有必要,主要表现在:
  (一)弥补成文法缺陷的需要
  法律是现在或者的立法者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而制定用于规范社会民众未来行为的规范,所以带有一定的预见性。但是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人的行为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不可能涉及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而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能够利用强制性的力量以促进国家社会秩序朝着良序的方向发展。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正处于深度的转型期,各种成文法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而司法解释正是为弥补成文法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局限性所产生,也是司法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结果 。成文法的缺陷性以及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般的规则很难适应每一个案例,成文法的规则是有限的,但是其所约束的客体却是无限的,规则具有很强的模糊特征,但是所发生的事项却具有很强的确定性等。而这些局限性基本上是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才能够显现出来,这从决定了所有的立法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此外,成文法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较高,而且在运行的短时期内是无法到达一些领域的,尤其是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有的甚至是无法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的,加上社会伦理道德具有动态的变化性特征,所以公序良俗规范原则的应用正好弥补了成文法立法存在的不足。
  (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需要
  法律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包括规范、指引、评价、预测以及教育等,正式因为如此立法应该要有一定的适用性以及确定性,即必须要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或者是类似性质的行为的处理,不过因为现实的不却定性也决定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本身也是存在较多的漏洞的,法律普遍性原则对于个案的处理总会存在一定的出入,这可以说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存在的基础。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说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一定的支撑,使得法官在行驶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性,能够更加灵活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判,同时也是对法官造法正当性的承认。社会总是在发展中不断变化,社会的发展越活跃,立法就越难规范所有的社会行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说非常有助于法官灵活的处理各类型的社会法律问题,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以及权威性。
  (三)适应国际化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科技以及制度对人类生活状况的改变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在对外交往中,可以排次西方的社会价值观,但是却无法拒绝西方发达国家在人类工业文明史上所做出的贡献。经济全球化发展可以说又直接的带动着各国各个领域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包括文化、体育、环保、教育等,在各个领域的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国际化的法律的规范可以说是推动其有序进行的重要支撑。我国于2001年12月10 日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我国也成为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一员,而WTO在本质上来说也是世界系列法律文件的总和,这也意味着中国也进入到了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必须要遵守其有关的法律规范,同时本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必须要与其相适应。但是由于我国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我国的法律与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例如,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使用的是“自愿”一词,而国际上却使用“意思自治”,而对于公序良俗,我国相关法律中使用的是“公共道德”以及“公共利益”,而不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等国际化的表述方法,导致中国在与西方发达国家交往的过程中,西方的有关投资者常常无法理解我国的有关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以及广度,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步伐,所以在民法中推行“公序良俗”原则也是我国。
  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
  公序良俗原则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该原则并未给案件审理人员提供相对具体的可执行操作的方法,裁判者在裁判的过程中,其裁量自由权也非无限度,必须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把握裁判的尺度。从相关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主要有:第一,价值标准;即是否符合社会价值以及个人价值相统一的基本要求,最基本的价值尺度是“正义、灵活、安全”,具体而言就是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是否体现了民法在使用民事案件中的灵活性,是否符合公众安全价值的要求;第二;判断的对象;主要是指当事人所从事的具体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已成法律事实。第三,客观因素的判断标准;即当事人行为的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标的等)是否违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例如,以人身为抵押标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相关的规定。第四,主观因素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动机、当事人的主观认识等。当事人的动机对其法律行为产生具有间接性的作用,例如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很难通过目的来判断出合同是否违法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必须要通过行为人动机的控制来维护社会的基本利益。而当动机与法律行为相结合,有助长反社会行为实现的具体危险时,法律行为也具有了反社会性。当事人的非法动机就会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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