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保护模式研究


  [摘要]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和限制责任模式。伴随人类社会迈入大数据时代,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保护也体现出了新趋势,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已无法在新的环境中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吸收现今各种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长处并摒弃其不足而提出的版权保护设想,包括以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为保护模式的主要表现形态、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为保护模式的必要补充、构建完备的大数据综合版权保护配套制度3个方面。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图书馆 孤儿作品 保护模式
  孤儿作品(Orphan Works),多指经使用人勤勉尽力寻找,仍无法找到或者无法确认版权人且依旧处在版权保护期限范围的作品之总称。随着图书馆数字化进程愈发加速,特别是人类社会大踏步跨入到大数据时代,各类数据和信息正获得最广泛化的运用,图书馆究竟该如何妥善利用孤儿作品实现鼓励创作与满足大众知识获取需求俨然成了当下面临的一大难题。仅参照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IFLA)对503份样本做的抽样统计,孤儿作品总量就不低于5000万卷。鉴于此,我们无疑应根据大数据时代特征建构起符合社会需要的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版权保护模式,从而最大化地保证其得到合理运用。
  1.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概述
  在孤儿作品的利用上,当前世界各国从各自法律传统、知识产权价值考量、人文背景和社会公共政策趋向等视角出发主要形成了4种不同的版权保护模式。从不同着眼点来看,这4种版权保护模式虽有些许不足,但在通常环境中的孤儿作品利用版权保护上均可圈可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本国图书馆对孤儿作品的妥善利用。
  (1)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该模式在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冰岛等北欧国家备受推崇。它强调由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作品使用者彼此间自愿达成协议,即某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从事版权管理并具备本领域的广泛代表性,则此组织便能遵照法律规定将管理范围延伸至其他未授权版权人的各类作品。例如,丹麦现行《版权法》第16b条就规定,按照本法第50条中延伸扩展集体管理要求,公共图书馆和其他类似机构可以对包含孤儿作品在内的各类文本实施数字化复制。故在这种版权保护模式下,不论日后寻找到的孤儿作品版权人是否系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图书馆等各潜在使用者只要获得了该组织准允就可充分利用孤儿作品。
  (2)强制许可模式(Compulsory Licensing)。该模式在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获得了广泛运用。它强调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图书馆等孤儿作品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若申请完全符合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要求则颁发许可证,强行授权其使用孤儿作品。例如,加拿大现行《著作权法》第77条便指出,若用户要使用无法确定版权所有者的作品,则必须向版权局提交申请并表明自己已经通过合理勤勉查找但无法寻找到版权人,当版权局经过审查认定符合各项要件,将发放一份非排他性许可证,授权用户使用此孤儿作品。
  (3)法定许可模式(Statutory Licensing)。该模式目前在欧洲联盟适用得较普遍。它强调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善意使用者,可以由相应国家公权力机关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其使用孤儿作品。法定许可模式和强制许可模式一样都属于“非自愿”模式且均需获得相关部门授权,故不少学者都将它们在广义上视作同一类版权保护模式。但法定许可模式与强制许可模式最大的差别即前者对孤儿作品具体适用和限制等作了较明确详尽的规定,认为孤儿作品利用须仅限于公共利益,而具备许可权的部门未必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例如,欧洲联盟2012年颁布的《孤儿作品指令》就非常明确地对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孤儿作品的确定、使用者责任免除等进行了一系列规范,但该指令并没有专门限定授权部门为国家公权力机关。
  (4)限制责任模式(Limited Licensing)。该模式系当前美国所极力主张的一种孤儿作品版权保护模式。它强调通过对孤儿作品使用者和版权人彼此责任都进行相应限制来实现权益保护。在这种模式中,任何孤儿作品的使用者都被看作为侵权人,认为他们只要使用了孤儿作品便构成对版权人合法权益之侵害。但倘若使用者可以证明自己事先已经进行了合理勤勉查找却依旧无法确认版权人,则以后即便版权人突然出现来主张权利也仅能获得适当补偿,而不可能令使用者遭受巨额金钱的处罚或者禁令规制。
  2.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在大数据时代存在的不足
  互联网空间独有的高科技表征促使着传统法律与互联网相撞击,并不断创设出全新法律困惑向当下法律框架提出极大挑战。而大数据则又是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产物,其造成的法律冲击自然更甚。从上文可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和限制责任这4种当前最主要的孤儿作品利用版权保护模式都已在相关国家获得了广泛运用。但科学技术给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带来的冲击是非常震撼的,放置于大数据时代,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便难免力有不逮,不足之处日益凸显。
  首先,大数据时代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对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高要求令其难以被真正确立。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下,不论版权人是否系本组织成员、是否得到其同意,只要图书馆等使用者得到了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便能利用孤儿作品而避免侵权之忧。这种模式非常适用于版权信息不全甚至根本无法寻找相关信息的作品,同时它还有效减少了强制许可模式下国家公权力的过多干预。但是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关键在于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确立,作为民间组织它必须具备足够广泛的代表性和游刃有余的孤儿作品管理能力。因为若缺乏普遍化的权威代表性,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将自己管理范围延伸到未授权版权人的各类作品显然底气不足;若对浩如烟海的孤儿作品欠缺娴熟的管理能力,要科学合理地实施相关作品的使用许可也实非易事。在大数据时代,要满足上述要求可谓难上加难。一方面,各类数字资源收集、加工和分析等处理技术的大量启用令图书、报纸、杂志、图片、乐曲、音律、图像等传统资料都纷纷被数字化,数字化作品越来越多。例如,在知识产权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传统版权领域的泰山北斗——美国出版商协会和作家协会现今都被法院认定根本无法代表卷帙浩繁的孤儿作品版权人。另一方面,对孤儿作品的管理能力主要体现于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孤儿作品的合理勤勉查找以及对图书馆等使用人之授权。由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资源较之早期数字文献等信息资源来源更广泛,数据粒度更细小且结构愈发多元化,这一切均令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展开合理勤勉查找以及授权难度剧增。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在其发源地—_人口较少的北欧国家或许还能勉强应付,在中国、美国这些人口多、作品多的大国就几乎无效了。更何况长期以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有滥用市场支配力之嫌,美国学者便认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中权利来源攫取了对版权定价机制的控制力,即便在北欧国家,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也不是最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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