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古代有无经济法的几点思考


  摘 要:不少法史学家和部分经济法学家认为中国古代有经济法。若从“经济法”和“经济”的概念来看,在重农抑商的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存在经济法的。经济法以调整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为基础。作为economy的“经济”是指以商品(服务)交换活动为主体的经济,而非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生计活动。无论是作为萌芽的经济法律规范或是独立部门的经济法,其调整的经济是自由平等的商品(市场)经济关系,缺少商品经济,经济法就无法产生。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商品经济;重农抑商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2-0302-02
  一、目前学界的观点
  (一)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中的观点
  就目前作者所查中国法制史教科书而言,大都认为中国古代有经济法,只是出现的早晚不一样。蒲坚教授主编的教科书指出秦朝已有“经济立法”;张晋藩教授主编的教科书亦指出秦朝已有“经济管理法规”;朱勇教授主编的教科书认为在汉朝已有“经济法律”;陈晓枫教授主编的教科书涉及周代法律制度内容时已使用“经济制度”词汇,但明确指出“经济法规占有突出地位”是在秦朝;马小红教授主编的教科书认为,在战国时,秦孝公任用商鞅“在经济领域内广泛立法”,但在汉朝才有“经济法律制度”;曾宪义教授主编的教科书认为,夏朝法律已有“经济法规性质的内容”;占茂华副教授主编的教科书也认为在夏商时期已有“经济法律制度”,等等。可见,认为中国古代有经济法的中国法制史教科书是个普遍现象。
  (二)经济法教科书中的观点
  有些教科书认为中国古代有经济法,有些教科书并不这么认为。与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不同,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经济法的教科书,阐述了自己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经济法的观点。杨紫煊教授主编的教科书认为,应以调整对象而不是调整方法作为判断古代是否存在经济法的标准,“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0。以此标准判断中国古代早就有经济法。但在阐述中国古代经济法的内容时,所引资料不少为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内容,而非一手资料,似乎不妥。
  在漆多俊教授的教科书那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4因而经济法只能出现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此前“仅为萌芽而已。”[2]28以此而论,中国古代并无经济法。
  (三)非教科书的观点
  除教科书外,一些学者在论文或著作中也认为中国古代有经济。例如,刘海年教授在其论文《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研究》中“阐述并分析了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目的、表现、特点和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3],却没有对经济法的含义及其产生根源等进行论述。尚琤副教授在其专著《中国古代流通经济法制史论》中对中国古代流通流域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论述,但同样也没涉及到经济法的含义及其产生根源。张宏治教授(网名宏谟治世)在其博文《中国经济法制史概论》中给经济法进行了定义,但接下来却没有论及产生根源,而是直接转入历代立法概况。这些与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的模式基本一致。
  概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法律,这一点确定无疑,问题在于对于“经济”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了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经济法的争议。因而,下面将对“经济”的来龙去脉进行阐述,以便确定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经济法。
  二、经济的含义和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的含义
  1.中国古代“经济”的含义。“经济”一词在中国古代的原意是“经邦(或国)济世”或“经世济民”的意思,如《晋书·纪瞻传》有“瞻忠亮雅正,识局经济”;诗人杜甫诗《上水遣怀》有“古来经济才,何事独罕有”等。直到19世纪末清政府诏开“经济特科”时,“经济”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邦济世,与当代普遍使用的“经济”一词概念不大相同,属于今天的政治学范畴而非经济学范畴。
  2.现代经济概念的渊源。随着清末的西风东渐,中国开始了欧风美雨。但是由于语言文字等问题,中国最终转向使用汉字的日本。而这时,日本早已经把很多汉字旧瓶装新酒,并与欧美语言对译,“经济”便是其中一个。
  清代后期与economy相对的是“富国”、“理财”、“佐治”等。梁启超先生自译economy为“生计”,并著有《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1902年),但流亡日本后受其影响徘徊于“经济”和“生计”之间。以翻译“信、达、雅”著称的严复先生认为将英语economy译为“经济”失之笼统,应译为“(国、家、生)计”。民国初年,因日本经济学书籍的影响及孙中山提倡,economy的翻译最终定位“经济”[4]。自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词汇正式在中国落地生根,如甘乃光先生的《先秦经济思想史》。
  英语economy源于古希腊语οικουομικοδ,意为“家政”、“家族经营”。中世纪以后,economy的含义也发生着变化,至17世纪时已超出家庭范畴,而广涉社会治理、国计民生问题,类似于“经邦济世”;至18世纪,economy不再是政治的附庸,是指与政治相关联的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至19世纪更是与政治相分离,指与政治无涉的商品经济活动。日本明治前后将economy 译为“经济”,含义变为国民生产分配、消费、交换之总和,兼含节省义[5]。
  (二)经济法的产生
  近现代经济法中的“经济”便是18、19世纪以来的产物,更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英语词典中的economy和economics就是以商品(goods)和服务(services)为基点展开的[6]590。因而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尽管“经济法”一词最早在1755年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已经出现,但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一战前后的德国,最早以“经济法”命名的是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当然,最早的经济法应是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立法》。因为“经济法产生和形成为独立部门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法职能的形成和发达”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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