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公共利益问题


  摘 要 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去看待公共利益,从而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观点和关系进行探讨,从而对公共利益进行完善。
  关键词 法理学 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作者简介:赵喜平,青海省委党校法学部。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03-02
  当前的中国是经济发展迅猛,城市的建设越发快速,而城市化带来的是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经常会在新闻里看到拆迁问题、食品问题、疫苗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看似是一个一个毫无相关的,但是其背后都反映出了最为本质的问题,那就是公共利益。在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然而这些法规并不能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因为一些事件发生后,政府的作为都是将其归为公共利益去解释,然而随着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提升,个人优先的思想对于政府的这种解释已经不再能接受,人们质疑公共利益,要求重新去界定公共利益,真正保护人民的利益。
  一、 公共利益的概述
  (一)公共利益的语义分析
  从法理学的角度去解读公共利益,那么就要从法的构成要素去分析,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了法律原则、规则、概念。法律的概念就是从法理的视野去看待各种社会现象或者事实,将其法律化地描述、概括成为专业的术语,对其的范围和定义进行明确。
  公共利益从语义上分析,可以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个词组。首先,解读“公共”一词的含义,从我国的《词源》对于“公”的解释是无私的意思,公和共二字合到一起就是共同的意思。根据哈贝马斯学者的研究,我们了解到英国是17世纪的末期才开始使用公共一词,该词的含义是人类或者世界的意思。“现代 《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 对 “公共” 的解释是 ,Public 意味着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 (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 其次,“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关于利益一词的含义,不同的学者对此的理解是不同的。比如,德国学者Walter klein认为,“利益是一个主体对一个客体的享有,或者是主体及客体之间的关系;或是在主体及客体关系中,存有价值判断或价值评判。故利益是被主体所获得或肯定的积极的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所存在的某种关系的一种价值形成。” 比如,付子堂学者认为,“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需求。”
  通过以上对于公共和利益两个词组的语义的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两个词组的含义是变化的,因而从发展的眼光去解读公共利益是比较准确的。在当前的时代,学界通说的观点是,公共利益是指和个人利益相对的、是为社会大多数的公众主体可以享有的某种需要或者某种意义、服务等。它的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公共产品、公共权利和公共服务。对于公共利益内涵,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范畴是相对的,二者的着眼点是不一样的;第二,公共利益必须是和公众有关的、可为公众利用的利益。公共利益是超越个体的利益;第三,现代社会公共利益所指代的客体内容,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产品和权利。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意义
  首先,公权力通过合法的形式去干涉公民私权利是不受质疑的。公共利益是公权力可以合法去干涉私权利的前提。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概念被频繁运用到到法律体系中,但是在明确稳定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却对该定义模糊化,没有给予其准确的定义,使得公共利益被一些公权力机关滥用,因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可以避免公权力滥用的事件发生。
  其次,公共利益界定对于公民权益也是一种保障,因为很多政府行为都是以公共利益出发的,但是对于公民而言,这是一种不公平,是一种强权解释。因此,将公共利益界定后,可以规范政府的行为,尤其是当前拆迁中,可以减少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冲突,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二、我国公共利益的主流观点
  当前,研究公共利益的中国学者很多,文献也是很多的,但是这些学者和文献都是分散于不同的学科中,并未形成体系性的、成熟的和完整理论,因而,本文在对这些文献研究分析后,总结当前的主流观点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实体意义上的法律化的公共利益;一种是实践意义上的程序化的公共利益。简单而言,就是公共利益的实体研究和程序研究。
  (一)公共利益的实体研究
  当前,支持公共利益法律化的学者的研究是以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作为研究对象,从而确立公共利益的适用和调整范围,进而为立法的确立奠定一定理论基础。他们的研究方式都是从公共利益的词组分析,将公共和利益词组进行拆分,再整合起来进行解读,这和本文对公共利益的解读是一样的方法。我们从当前的专著和文献就能发现这一点,很多学者都是从该点阐述的。归纳起来就是以研究“公共”作为公共利益受益主体的范围,以研究“利益”来确定公共利益的大致内容。 在通过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比较分析后,继而确定了公共利益的适用范围和本质特征。比如王景斌、沈荣华、韩大元学者都是这样的研究方式,也是公共利益实体论的支持者。
  虽然该观点丰富了公共利益理论的内涵,但是由于大家没有一致的公论,无法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一个明确立法基础意见,在实践中也无法充分解决这个公共利益引发的问题。
  (二)公共利益的程序研究
  当前,支持公共利益程序化的学者们,他们的观念就是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抽象的原则,是没法给出明确的概念和内涵,只有通过程序给予规范的规制,才可以避免公共利益被一些集体滥用和侵占的现象。从这个角度去看,学者们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四种定性观点:第一,通关立法机关来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主要是基于立法机关可以从法理角度给予公共利益正当性和合法性;第二,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判的作用,通过个案的形式对公共利益进行衡定;第三,通过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进行裁定;第四,综合分权论,这个观点主要是通过三个机关的合理分配去界定公共利益,三个机关为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该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行使的,相互之间有一定制约。立法机关只能就‘公共利益’确定概括标准,具体的判断标准由行政机关行使,只有出现争议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 学者们过于强调通过程序去界定,难免会造成在公共利益界定,程序沦为工具,因而,研究公共利益程序论时,对于界定程序的原则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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